德州出臺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 債務風險不解除,主要領導禁提拔

投資 基金 經濟 金融 德州新聞網 德州新聞網 2017-09-05

德州新聞網訊 政府主要領導任期內如果發生債務風險,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將不得重用或提拔。9月3日,記者從市政府獲悉,我市出臺《德州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對債務風險事件級別進行了明確劃分,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同時建立追究機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市縣兩級政府已經或者可能無法按期支付政府債務本息,或者無力履行或有債務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容易引發財政金融風險,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按照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劃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大)四個等級,並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

如Ⅲ級(較大)債務風險事件,是指出現全市2個以上但未達到30%(含30%)的縣(市、區)級政府無法支付地方政府債務本息,或因兌付政府債務本息導致無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因到期政府債務違約,或者因政府無法履行或有債務的法定代償責任或必要救助責任,造成較大群體性事件等情形,將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前提下,採取調減投資計劃、壓減一般性支出、統籌各類結餘結轉資金、調入政府性基金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預備費等方式籌措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對政府提供擔保或承擔必要救助責任的或有債務,政府無力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按照上述原則處理;縣區政府償還省級政府代發的到期政府債券(包括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由上一級財政先行代墊償還,事後扣回等。《預案》明確提出,市縣兩級政府分別對其舉借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與其他主體簽署協議承諾用以後年度財政資金支付的事項,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定期評估未來財政支付風險,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化解措施,保障財政經濟平穩和可持續運行。

今後,市政府將把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範圍,對實施財政重整的縣區政府,視債務風險事件形成原因和時間等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屬於在本屆政府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德州晚報全媒體記者潘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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