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通山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通山 咸寧市 湖北政法 2019-07-01
咸寧市通山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6月21日下午,通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朱某財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首犯朱某財獲刑五年。

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朱某財通過飯局、唱歌、滋事等方式,與被告人汪某果一起結識被告人朱某楷、謝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趙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等人,後朱某財、汪某果以請吃飯、管住宿、發紅包、幫忙擺平糾紛等方式將朱某楷、謝某某、趙某某籠絡在身邊,隨意毆打他人,威脅、恐嚇他人,打砸他人財物等方式尋釁滋事。

通山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財刑滿釋放後糾結被告人汪某果、朱某楷和謝某某、趙某某等人,跟隨其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朱某財,重要成員汪某果、謝某某、趙某某,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共同實施了三次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具備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基本特徵,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員,應當根據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從嚴懲處;對其他成員,按其地位和作用,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作出處罰。

被告人朱某財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汪某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某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陳某賜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謝某某(未成年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趙某某(未成年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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