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為校園安全立法:學生髮生這些傷害事故學校可能不擔責

廣東擬為校園安全立法:學生髮生這些傷害事故學校可能不擔責

《條例》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適用。學校安全是指學生、教職工在校園及周邊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學校區域是指學校建築控制線內區域;學校周邊區域是指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應當保持的安全距離,沒有規定的是指距離學校建築控制線以外二百米以內的區域。

《條例》明確了學校安全經費和安全人員編制情況。要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獨立的學校安全工作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育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員編制、經費,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

其中,學校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保障學校日常安全工作經費(不含人員經費):公辦中小學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的5%;公辦高等學校不低於生均學費的1%。公辦技工院校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的2.5%。民辦學校安全工作經費比例應當不低於同類公辦學校的比例。南都記者獲悉,這一比例的確定是《條例》的一大亮點和創新之一。

同時,學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學校安全保衛隊伍,也可以由專門保安服務公司提供安全保衛服務。專職保安員配備:中小學幼兒園不到100人的學校至少配1名,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學校至少配2名,超過1000人的學校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寄宿制中小學至少配2名,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高等學校按照不低於在校師生總人數3‰的比例配備。

《條例》還明確,學校保安員上崗執勤時應當著裝整齊、設置統一標識,並按照規定配備防暴頭盔、防護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膠警棍、強光電筒、自衛噴霧劑、安全鋼叉等防衛器械。

對於學校周邊安全,《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園周邊治安巡邏,每日應當定時對城鎮學校校園周邊安全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在上下學時段對校園門口及學校周邊進行治安巡查,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反恐防暴形勢嚴峻、學生欺凌現象頻繁、治安複雜地區的上下學時段,校門50米內應有民警重點守護;及時制止、處理侵害學生和教職工人身、財物安全的違法行為。

同時,公安部門在中小學校集中上、下學時段應當監管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設置臨時接送學生車輛的停車點,禁止校園及周邊非法營運車輛運載學生。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在學校門前通道及兩側50米範圍內擺攤設點及100米範圍內堆放雜物、停放車輛、亂擺亂賣、違章搭建、佔道經營、違章停車等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條例》規定,將依法禁止在學校及周邊,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新建和新設以下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或場所:比如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設施;加油站、高壓電設施設備和廢棄物收納、處理場所或者設施;遊藝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歌舞娛樂場所;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上搭建的違章建(構)築物;綜合性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各級醫院。

對學校設立前已存在的前款建築物、構築物、設施或者場所具有影響學校安全隱患的,生態環境、住建、文旅、應急、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法定分工實施監管,督促落實隱患整改。

《條例》還規定,對校園建築物、設施、設備、場地、物品、危險物品和實驗室臺賬管理。

《條例》提出學校與家長、社區共建共治共享學校安全。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與社區、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願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及周邊秩序。

大家都關心學校的視頻採集系統如何佈置?《條例》率先在全國規定學校要建立以校園視頻監控集成為核心的學校智能安全管理與監控平臺體系。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督促轄區學校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互聯網、人工智能、人臉和車輛圖像識別等信息化技術完善校園視頻監控集成為核心的學校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平臺體系建設,推進學校安全管理現代化。學校智能安全管理平臺體系應當與廣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單位監管模塊實現信息互通共享,提升火災預警預測能力。

《條例》具體規定學校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中,門衛值班室設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並與屬地接警中心聯網;學校大門外一定區域內、教學樓、學生宿舍樓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間、配餐間、留樣間和儲藏室的出入口、操場、危險化學品儲存室、財務室、實驗室等應當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學校其它重點部位和區域應當設置電子巡查裝置;圖像採集保存時間應不少於30日。

《條例》明確規定學校實行出入校園登記制度,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和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段進入經教育部門與體育部門批准符合條件的向社會開放的學校體育場館活動。

同時,《條例》規定,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將管制刀具等危險器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動物(寵物);橫幅、祭奠等物品;其它妨礙校園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物品帶入校園。學校安全保衛人員認為進入學校的人員可能攜帶禁止物品或者盜竊物品時,可以責令其開包,接受檢視。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在必要時可以查驗在校園活動的人員身份。進入校園的人員損壞學校設施、財物的應當賠償。

《條例》對學生臨時離校和低齡學生及幼兒接送管理進行了指引。其指出,學生監護人或者受委託第三人在中小學、幼兒園放學將學生(幼兒)帶離學校之前,監護人應通過有效的信息聯繫方式告知學校並徵得學校同意。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和幼兒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託的人以外的人。學生、幼兒監護人應當履行送校(園)前或離校(園)後的監護職責。小學一至二年級學生在課堂時段上課期間,未有其他教師接替,任課教師不得離開教室。

《條例》指出,學校教師以及其他職工應當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準則,不得侮辱、毆打、體罰學生;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當及時報告學校,並告知學生家長。發現學生遭受侵害時,應及時進行提醒、制止、保護,並及時報告學校或者有關部門。

《條例》還提出學校應當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輔導或者諮詢機構,按照規定配備專兼職心理教師。

《條例》對教職工提出了安全知識上的相關要求,其明確幼兒園、中小學教職工應當掌握基本急救知識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學校衛生、食堂和學生特異體質、疾病管理管理方面,《條例》明確,推行學生食堂“明廚亮灶”工程建設,有條件的學校可將有關視頻監控聯接市場監管部門;對使用過期、變質食品、藥品的採購人、供應商、承包商實施“零容忍”,一律報相關部門記入誠信檔案,由相關部門實施“市場禁入”,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特別注意的是,《條例》明確,幼兒園未經家長同意不得給幼兒服用藥物,但在緊急情況下經衛生部門批准服藥的除外。

什麼情況下,中小學教師可以給予一定教育懲罰措施?

《條例》明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不過南都記者發現,《條例》暫未對教育懲罰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也對學生違紀違法行為處理有明確指引。《條例》指出,學生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有不良行為的違紀中小學生,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有不良行為且屢教不改的學生或者違法但免予處罰的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治教育。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法治教育。對於情節嚴重的欺凌學生,公安機關應予訓誡。

此外,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包括行凶、殺人、搶劫、強姦;攜帶、私藏管制刀具;毆打、勒索他人;聚眾鬥毆;吸毒或者濫用處方藥物成癮的;其他違法行為。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校園糾紛調解委員會,受理轄區內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調解工作。同時明確,校園發生損害賠償糾紛要求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校方不得私自協商處理,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校園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漫天要價和社會閒散人員推波助瀾的問題。”

廣東擬為校園安全立法:學生髮生這些傷害事故學校可能不擔責
開學首日,在越秀區中星小學,一名交警在向小學生們在與學生互動,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南都資料圖

鏈接

1.這些在校園發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依法不擔責

對於學校依法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條例》做了規定。《條例》指出,學校依法已經履行了教育、管理或者安全防範責任,在校園發生下列傷害事故之一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災害造成的;

(二)學校自身能力不能防範的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活動的;

(六)非教育教學時間自主活動的;

(七)課間學生之間在教室、走廊、上下樓梯、活動場所自主活動的;

(八)非法侵害教職工人身權利經司法機關認定教職工系正當防衛的;

(九)其他不屬於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

幼兒園不適用前款(四)(五)(六)(七)項的規定。

2.這些學校管理職責以外發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擔責

《條例》對學校管理職責以外發生的傷害事故情況進行了規定。明確學校依法已經履行了安全教育職責,學生髮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自行或者監護人接送上學、放學途中發生的;

(二)學校規定的可以外出的期間發生的;

(三)採取欺騙、翻越圍牆或其他手段擅自離校或者請假未被批准擅自外出期間發生的;

(四)擅自攀爬樹木、圍牆及各種設施設備,或參加非校方允許的各種活動發生的;

(五)其他在校園以外發生的。

幼兒園不適用前款(二)(三)(四)項的規定。

《條例》全文請點擊: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 (送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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