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發佈“煤改電”採暖用電價格新政策!11月1日起執行

天津市發佈“煤改電”採暖用電價格新政策!11月1日起執行

各區發展改革委,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汙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推進冬季清潔供暖,減少大氣汙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684號)精神,現就本市居民家庭“煤改電”採暖用電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對按照本市散煤汙染綜合治理工作要求實施“煤改電”工程涉及的居民家庭冬季採暖用電實行統一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冬季採暖用電(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採用兩個時段,峰時段為每日6:00至21:00,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49元;谷時段為每日21:00至次日6:00,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30元。

二、居民採暖用電與生活用電實行分表計量的,冬季採暖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非冬季採暖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合表價格,生活用電執行本市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居民採暖用電與生活用電實行合表計量的,冬季採暖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他月份用電執行本市居民階梯電價政策。

三、農村地區以村為單位通過煤改電採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用電,應單獨掛錶計量,採暖用電與居民“煤改電”採暖執行同樣的峰谷分時價格政策。

四、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加大“煤改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力度,確保電價政策落實到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

五、上述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執行。《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和平區居民供熱“煤改電”試點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15〕95號)、《市發展改革委關於城市家用散煤清潔化治理居民採暖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15〕1156號)、《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武清區農村居民採暖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17〕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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