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發佈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 津市 法律 投資 跳槽那些事兒 市場監督管理半月沙龍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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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發佈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授權,原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11月對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2019年5月,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予公告。

2019年7月12日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稽罰字〔2019〕J1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000103069334G

住所:和平區建設路54號

法定代表人:魏立和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6年本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行為,經前期核查,本委於2017年10月將核查情況上報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7年11月21日,本委依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對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本案相關市場的界定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二條規定,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範圍內。科學合理地界定相關市場,對識別競爭者和潛在競爭者、判定經營者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認定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分析經營者的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影響、判斷經營者行為是否違法以及在違法情況下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關鍵問題,具有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1.相關商品市場界定

本案中,當事人向用戶提供的商品主要是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經查明,天津市市南主城區內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由當事人獨家提供,當地無其他可替代的供水來源。目前天津市城區居民生活用水來源主要為城市公共自來水,而購買桶裝水、瓶裝水也僅用於生活飲用水。對於城區居民來說公共自來水是最便捷的用水來源,自建取水設施不具備可行性,而桶裝水、瓶裝水的供應雖然是城市供水服務的一種補充,但是其在價格和便利性上無法與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相比,商品可替代性較弱。同時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夠銷售其商品房的必備條件,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供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當事人最大的依賴所在,也是當事人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條件的基礎。因此,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界定

本案中,當事人提供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的地域範圍為天津市市南主城區。包括中心城區的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紅橋區、西青區、津南區、部分北辰區、東麗區部分產業園及靜海區。當事人系該區域內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城市公共供水通過市政管網統一輸送的特點,也決定了當事人具備唯一經營者地位,不存在同類經營的競爭關係,用戶在所屬地域內只能選擇本地供水企業提供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務,不存在可以獲取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場。因此,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天津市市南主城區。

綜上所述,本案相關市場界定為天津市市南主城區所轄地域範圍內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市場。

(二)當事人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反壟斷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是判斷經營者行為能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的前提。

1.當事人在本案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

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區內只有當事人這一家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當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所佔市場份額為100%。

2.當事人在本案相關市場上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經營者對其的依賴性

當事人公用企業地位由來已久。迄今為止,在本案相關市場中,當事人具備唯一經營者地位。當事人的公用企業性質及其唯一經營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供水與否、如何供應及其他相關交易條件的能力。當事人因公用企業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屬性,使得其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具有不可替代性、無可選擇性、公益性等特點。因此,在本案相關地域市場內,用戶對當事人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務上具有很強的依賴性,甚至具備完全的依賴性。

3.其他經營者進入本案相關市場經營的難易程度

《城市供水條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行政法規和規章,對經營城市供水有著嚴格的主體資格要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投資大、難度高、成本收回週期長的特點,以及自然水資源的有限性、水質工藝標準的嚴格性,決定了相關地域市場內同類經營者數量有限。

綜上所述,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認定當事人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區所轄地域範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當事人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依據《天津市供水用水條例》的規定,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箱、水泵、閘閥、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泵房等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是城市高層建築供水的必備設施。

當事人在供水經營中,利用其在供水範圍公共自來水供水服務的支配地位,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時必須使用當事人指定的天津市華澄供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澄公司)生產的智能電控櫃和遠程監控子站。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附加的上述不合理交易條件,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單位的選擇、材料設備的採購等方面沒有自主選擇權。具體通過如下方式實施:

1.當事人在辦理二次供水業務進件時,對於自行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其提供建設委託書和由當事人統一印製的《新建二次供水設施自行建設保證書》後方可進件。“新建二次供水設施自行建設保證書”的內容有:我方向天津市自來水集團鄭重承諾,保證該項目生活二次供水設施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天津市管網疊壓供水技術規程》及自來水集團相關要求。其中:自來水集團相關要求包括《關於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監控系統的通知》(建公用〔2010〕525號)、《關於在二次供水新建和改造中使用指定電器控制櫃的通知》(津水內字〔2009〕33號)和《新建二次供水主要設備材料入圍廠家明細》。對於委託當事人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地產企業,需與當事人簽訂“二次供水委託建設協議書”。“二次供水委託建設協議書”中也寫明“保證該項目生活二次供水設施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天津市管網疊壓供水技術規程》及自來水集團相關要求。”

《關於在二次供水新建和改造中使用指定電器控制櫃的通知》(津水內字〔2009〕33號)由當事人於2009年制定,要求房地產公司在建設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中使用天津市華澄供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生產的HC系列電器控制櫃。

《新建二次供水主要設備材料入圍廠家明細》由當事人2014年制定,要求房地產公司在建設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中使用天津市華澄供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生產的HC系列電器控制櫃和華澄公司生產的遠程監控子站等主要設備材料。

2.當事人要求房地產公司在建設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中使用華澄公司自主研發生產的HC系列電器控制櫃和華澄公司生產的遠程監控子站。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符合當事人的要求,多數將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委託天津市華澄供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並向當事人提供委託書,委託書中明確由華澄公司建設遠程監控系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施工前與華澄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施工方式均採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同時須同華澄公司簽訂遠程監控子站建設合同,由華澄公司採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設遠程監控子站。少數開發商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項目,其生活用水泵房也轉包給華澄公司採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設,同時房地產公司也須將遠程監控子站委託華澄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設。華澄公司按照當事人的要求,將其生產的電氣控制櫃使用於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並建設遠程監控子站。上述採用包工包料形式建設的工程中使用的電器控制櫃均由華澄公司提供,開發商無法自主選擇。遠程監控子站均須由華澄公司建設,開發商無法自主選擇。對於委託當事人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地產企業,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中寫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可由開發或建設單位委託自來水集團公司建設,也可自行組織建設,不論由誰建設均需選擇入圍範圍內的設備、材料”。同時通過對委託當事人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天津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調查顯示,項目的二次供水設施也由華澄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設,也由華澄公司建設遠程監控子站。

3.依據《天津市供水用水條例》第二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供水企業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將竣工驗收報告向供水管理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不得供水。”的規定,當事人具有二次供水工程的審核驗收職能。當事人利用這一職能,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華澄公司建設遠程監控子站工程款的憑證。

(四)當事人附加不合理條件沒有正當理由

1.當事人附加指定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的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天津市供水用水條例》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標準》分別對供水、二次供水的設計、施工和材料設備標準進行規範,但沒有規定必須使用何種品牌或者哪個公司的材料設備。原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發布的《關於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監控系統的通知》(建公用〔2010〕525號)文件中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監控系統建設標準(試行)》也沒有規定遠程監控子站必須使用的品牌和廠商。因此當事人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沒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2.當事人附加指定二次供水設施使用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的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違背交易相對人的意願。

本案調查中,涉及的9個房地產開發企業反映,不簽訂“新建二次供水設施自行建設保證書”,不選擇包工包料的形式將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交由當事人的控股子公司華澄公司施工和不選擇華澄公司建設遠程監控子站就無法辦理接裝手續,也無法獲得供水服務。“新建二次供水設施自行建設保證書”是當事人制定的格式條款,並非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

(五)當事人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交易相對人利益

1.當事人的行為排除、限制了二次供水工程中其他合法經營者參與競爭,阻礙了市場公平競爭。

自來水二次供水設施的材料設備市場本應是開放的競爭市場,只要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的材料設備都可以進入該市場公平競爭。當事人的行為實質上是藉助其在相關市場上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將支配地位的影響力不公平地強加到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銷售市場,不公平地限制了市場競爭,導致一些具備資質的合法經營者難以在本案相關地域市場銷售。

2.當事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限制了交易相對方的自主選擇權,損害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由於當事人在其供水範圍內獨家提供自來水供水服務,掌握二次供水設施驗收職能,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確保工程工期和順利驗收,按時向購房人交房,迫於當事人的市場支配地位,在二次供水設施中不得不使用當事人指定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限制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主選擇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證據:1.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2.當事人城市供水許可證複印件;3.天津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關於所屬自來水集團公司供水服務範圍情況說明;4.變動企業產權信息登記表;5.天津市供水許可單位供水量明細;6.天津市取得供水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明細表;7.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相關情況說明;8.當事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檔案查詢資料。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供水區域。

第二組證據:由當事人提供的1.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關於受理二次供水進件流程的說明;2.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二次供水進件所需資料明細;3.新建二次供水設施自行建設保證書複印件;4.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新安裝申請書;5.正式水聯繫單、自建保證書、委託協議;6.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至2017年進件臺賬;7.關於新建二次供水設施自行建設保證書的說明;8.關於在二次供水新建和改造中使用指定電器控制櫃的通知(津水內字〔2009〕33號);9.關於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監控系統的通知(建公用〔2010〕525號);10.新建二次供水主要設備材料入圍廠家明細;11.關於要求使用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等情況的說明;12.關於使用“新建二次供水主要設備材料入圍廠家明細”的說明;13.市南區域住宅給水泵房審圖意見;14.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關於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突出問題的相關情況說明;15.當事人被授權委託人的詢問筆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指定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使用華澄公司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

第三組證據:1.天津市華澄供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2.天津市華澄供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環保設備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3.二次供水泵房監控子站施工圖預算書;4.電控櫃審核報告;5.電控櫃使用說明書;6.電控櫃產品介紹;7.遠程監控子站操作手冊;8.華澄公司的情況說明;9.華澄公司網頁截圖;10.華澄供水商標註冊證;11.華澄公司被授權委託人的詢問筆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12.華澄公司和環保設備分公司的戶卡材料。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指定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使用華澄公司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華澄公司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及華澄公司與環保設備分公司的關係。

第四組證據:1.天津市11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筆錄、協議及票據;2.天津市1個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建設企業情況調查表、協議、票據。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指定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使用華澄公司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

第五組證據:1.天津市2家電控櫃、遠程監控子站生產企業情況調查表、產品說明書;2.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40—2010);4.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J10369—2016)。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指定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使用華澄公司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沒有正當理由。

第六組證據:1.自來水集團現場檢查筆錄;2.自來水集團現場檢查照片;3.華澄公司現場檢查筆錄。

證明事項: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第七組證據:1.電器控制櫃財務明細賬及票據;2.遠程監控子站財務明細賬及票據;3.自來水集團情況說明;4.自來水集團2016年利潤表;5.自來水集團2014、2015、2017年利潤表、情況說明及華澄情況說明。

證明事項:證明當事人指定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使用華澄公司的電器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的財務往來情況和當事人2016年的銷售額。

2019年4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稽罰告〔2019〕J1號),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當事人作為天津市市南主城區區域內唯一的城市公共自來水供水企業,對申請新裝自來水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附加在二次供水設施建設中須使用當事人控股公司-天津市華澄供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智能變頻控制櫃和遠程監控子站的不合理條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規定。

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使案件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且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於2017年7月停止。鑑於上述情節,認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2016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三的罰款7438622.77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2019年5月23日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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