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津市邦柱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天津聚龍嘉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選任管理人的通知

天津 投資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天津二中院 2019-06-06

申請人國家開發銀行與被申請人天津市邦柱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天津聚龍嘉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執行案件轉破產審查二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選任管理人,現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案申請人系本院(2018)津02執618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被申請人系該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申請人於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經財產調查,本院扣劃了被申請人天津市邦柱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賬戶存款共計54232元用於抵扣部分執行費用,輪候查封了天津聚龍嘉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楊學犟房產、股權。執行期間,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以償還債務。申請人申請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本院執行局作出(2018)津02執618號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並提供了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等材料。

被申請人天津市邦柱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系2001年6月1日經天津市北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註冊資本8000萬元,住所地為天津市北辰區炭黑路北(天津市聚龍貿易有限公司院內)。行業門類為批發和零售業,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天津聚龍嘉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系2009年12月21日經天津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註冊資本22396萬元,經營範圍:以自有資金對農業、金融業、畜牧業、種植業、房地產業、科研業、教育業、物流業進行投資;國際貿易及相關的簡單加工;倉儲服務。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申報條件

1、申報機構為編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

2、接受聯合報名,但需提交合作各方簽署的有關責、權、利的法律文件,同時需明確被選任後以誰的名義擔任管理人。

3、申報機構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團隊不少於10人,其中執業律師不得少於5人。

4、申報機構聲明該中介機構及其派出的管理人團隊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或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的書面文件。

5、對於已經通過隨機搖號方式被指定為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且案件尚未審結的社會中介機構,此次選任不得再申報。

6、因兩個案件系執轉破案件,存在無法支付清算費用的風險。申報機構須同意墊付公告費等相關清算費用。

三、申報方式

報名參加選任管理人的中介機構應於報名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申報書及與申報書內容相對應的證件、資料。

申報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

(2)擬推薦從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團隊成員的姓名、基本情況、學歷、執業年限、工作經歷、主要業績等情況;

(3)申報機構擬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主要工作內容預案等;

(4)管理人報酬的報價方案。

四、報名時間

報名期限截至2019年6月17日(星期一)下午17時。

五、報名地點與聯繫人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區新圍堤道6號),聯繫人:單昭,聯繫電話:28024215,郵箱:[email protected]

六、選取方式

由院司法輔助部門根據申報材料進行初步篩選,在符合報名資格的機構範圍內通過搖號方式確定管理人,搖號現場院監察室派人監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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