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對機動車非法參與出租汽車運營進行專項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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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政府

關於對機動車非法參與

出租汽車運營進行專項治理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決策部署,加強全區客運出租市場管理,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品質,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違法客運出租汽車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客運車輛不得超範圍經營。禁止無《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經營。客運司機需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不得離車攬客、議價、不打表、拒載、繞道多收費。違反相關規定,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未經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經營。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線上、線下經營活動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有非法載客運營行為或私家車以農家院接送旅客為名從事非法營運的,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車體(公交車除外)設置廣告。違反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在車輛上放置頂燈、罐子、農家院標識牌、小紅旗等立體裝飾物品仿冒出租汽車運營標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六、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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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政府

關於對機動車非法參與

出租汽車運營進行專項治理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決策部署,加強全區客運出租市場管理,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品質,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違法客運出租汽車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客運車輛不得超範圍經營。禁止無《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經營。客運司機需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不得離車攬客、議價、不打表、拒載、繞道多收費。違反相關規定,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未經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經營。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線上、線下經營活動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有非法載客運營行為或私家車以農家院接送旅客為名從事非法營運的,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車體(公交車除外)設置廣告。違反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在車輛上放置頂燈、罐子、農家院標識牌、小紅旗等立體裝飾物品仿冒出租汽車運營標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六、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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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機動車非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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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決策部署,加強全區客運出租市場管理,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品質,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違法客運出租汽車綜合治理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客運車輛不得超範圍經營。禁止無《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經營。客運司機需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不得離車攬客、議價、不打表、拒載、繞道多收費。違反相關規定,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未經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經營。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線上、線下經營活動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有非法載客運營行為或私家車以農家院接送旅客為名從事非法營運的,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車體(公交車除外)設置廣告。違反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在車輛上放置頂燈、罐子、農家院標識牌、小紅旗等立體裝飾物品仿冒出租汽車運營標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六、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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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運車輛不得超範圍經營。禁止無《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經營。客運司機需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不得離車攬客、議價、不打表、拒載、繞道多收費。違反相關規定,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未經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經營。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線上、線下經營活動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有非法載客運營行為或私家車以農家院接送旅客為名從事非法營運的,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車體(公交車除外)設置廣告。違反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在車輛上放置頂燈、罐子、農家院標識牌、小紅旗等立體裝飾物品仿冒出租汽車運營標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六、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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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運車輛不得超範圍經營。禁止無《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經營。客運司機需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不得離車攬客、議價、不打表、拒載、繞道多收費。違反相關規定,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未經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經營。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線上、線下經營活動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有非法載客運營行為或私家車以農家院接送旅客為名從事非法營運的,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車體(公交車除外)設置廣告。違反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在車輛上放置頂燈、罐子、農家院標識牌、小紅旗等立體裝飾物品仿冒出租汽車運營標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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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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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運車輛不得超範圍經營。禁止無《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客運出租經營。客運司機需取得《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不得離車攬客、議價、不打表、拒載、繞道多收費。違反相關規定,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未經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不得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經營。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線上、線下經營活動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對有非法載客運營行為或私家車以農家院接送旅客為名從事非法營運的,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運營,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並按每輛車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交通工具車體(公交車除外)設置廣告。違反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五、在車輛上放置頂燈、罐子、農家院標識牌、小紅旗等立體裝飾物品仿冒出租汽車運營標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六、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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