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全縣開展三四輪電動車和 摩托車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專項綜合 治理行動的通告

近年來,全縣三四輪電動車迅猛增加,無牌無證、違法載人、亂穿亂行亂停亂放交通亂象突出,大量摩托車、電動車加裝遮陽傘擾亂行車秩序、容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為加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經縣政府研究,現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三四輪電動車交通秩序及摩托車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專項綜合治理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摩托車、電動車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摩托車、電動車加裝遮陽傘屬於改變車輛結構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所有加裝遮陽傘的摩托車、電動車車主,請在2019年5月1日前自行拆除。自2019年5月1日起,對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收繳違法安裝的遮陽傘,對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條規定,罰款200元。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根據《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罰款50元。

二、2019年5月1日前,無牌無證的封閉式三四輪電動車,在《道路機動車輛企業及產品公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內的,繳納保險後到交警大隊登記上牌,駕駛員辦理相應的駕駛證。不在《產品公告》、《推薦車型目錄》內的,銷售商不得銷售,已購買的自行處理不得上路行駛。2019年5月1日起,對不在《道路機動車輛企業及產品公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內以及逾期未上牌(含不是本省內交警部門核發的牌證)的三四輪電動車,一經查扣,第一次予以扣留車輛15日、第二次扣留後不予返還並依法處理:對無號牌違法行為處罰200元、駕駛證記12分,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三四輪車駕駛員處500—1000元罰款並可處15日以下拘留。

三、廣大黨員幹部職工及退休人員,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帶頭遵守交通法規,帶頭文明出行,自行與家人拆除遮陽傘,不駕駛無牌無證的三四輪電動車,示範帶動廣大群眾強化法制交通意識,提升文明交通素養,踐行文明交通行動。對涉及公職人員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規定移送紀委監委處理。

四、請廣大群眾理解、支持,積極配合,共同營造安全、暢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秩序。對妨害執行公務的,將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縣三四輪電動車及摩托車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

專項綜合治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4月18日

消息來源:縣三四輪電動車及摩托車電動車非法加裝遮陽傘

專項綜合治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