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22年前玉環老闆娘遇害案宣判,當時家中還有一個9歲的兒子

台州 刑法 不完美媽媽 秦明生死語者 浙江法制報 2019-06-12

22年前,台州玉環市坎門街道一起老闆娘被殺案震驚全城。

今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侯傳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侯傳良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等三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十萬元。

死刑!22年前玉環老闆娘遇害案宣判,當時家中還有一個9歲的兒子

“老闆娘”被殺案震驚玉環城

22年前,家住玉環坎門街道松樹腳的“老闆娘”駱某被殺後過了二天才被家人發現。

那年, 被害人駱某年僅31歲,家中還有一個9歲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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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案件難以偵破,是情殺?還是仇殺?當地老百姓眾說紛雲,也導致被害人的家屬相互猜疑,曾懷疑是被害人的老公或其兄弟僱凶殺害被害人,激化了家庭矛盾,此案在當地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案發後,公安機關雖然在案發現場提取到了痕跡,但因技術條件所限,並沒能鎖定凶手。2018年5月,玉環市和台州市兩級公安機關再次對命案積案進行梳理,並用新技術鎖定了這起命案的真凶。

1997年,30歲的侯傳良靠打零工為生。這一年5月7日,他的兒子呱呱墜地,妻子在家中坐月子,母親生病欠下了外債,一家老小的生活都靠他一人。

同年5月20日深夜,侯傳良和朋友打完牌後發現,自己輸得口袋空空,很是鬱悶。打牌散場後,他一個人在街上晃盪,不知不覺走到了坎門街道松樹腳。這一帶是他租住多年的地方,對這裡的環境非常熟悉。

經過駱某家時,他發現駱某家一樓側面的小窗戶半掩著,剛好夠一個人進入。駱某家是這一帶比較有錢的人家,開了一家加工廠,駱某的丈夫經常出差,家中一般都只有駱某一人。手頭正缺錢的侯某,起了邪念,他從窗戶爬了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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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駱某家後,侯傳良發現駱某正在床上沉睡,房間沙發上有個黑色手提包。翻開包,侯某拿走了包中的2000餘元現金,把包放回房間時,他又想去取駱某手臂上的金手鐲,於是折返回來,想從駱某手上直接取走。駱某被驚醒,尖叫反抗。害怕加上衝動,侯傳良抓起床頭櫃上的電熨斗就往駱某頭上砸、用手掐……

作案後,侯傳良倉皇逃走。駱某的姐姐打了兩天妹妹家的電話,都沒人接,廠裡的工人也說駱某好幾天沒去廠裡了。姐姐不放心,從鄰居家翻牆進去,發現妹妹躺在床上,全身是血……

而無業的侯傳良在家“藏”了一個多月。三輪車伕、工廠小工、保安隊長……漫長的21年裡,他搬過家、連換了好幾份工作,但唯獨沒有改變的就是常年被夢魘折磨。

與此同時,侯傳良的生活習慣也悄悄改變:他把生活圈縮小,除了工作,基本不與過去好友來往;至於那個“可怕”的松樹腳,也不再涉足,如果有萬不得已也寧可繞遠路過去;喝酒、賭博全都戒了,暴躁的脾氣也收斂了,從不跟別人有口舌之爭。

“以前會喝白酒,但那之後再也不喝了,我怕喝醉了把事情‘抖’出來。另外,我再也不跟人家吵架了,怕萬一打起來被派出所抓了,把自己暴露……”侯傳良慢慢地說出自己變化的真實原因。

由於此時距案發已過去21年,超過了20年的追訴時效,在報請最高檢核準後,案件的追訴工作得以啟動。

“我要求法庭對我嚴懲!”

5月28日上午,此案在臺州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並全程予以網絡直播。

此案由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中毅擔任審判長,台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孔璋出庭支持公訴。據悉,該案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台州市級檢法“兩長”首次同庭履職。

當被告人侯傳良被帶到法庭時,被害人駱某的家屬悲憤難忍,當場失聲痛哭。

待被害人家屬情緒平復後,審判長宣佈庭審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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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5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侯傳良因經濟拮据,潛入玉環坎門街道一房屋內實施盜竊。在三樓臥室竊得被害人駱某手提包內的現金2200元人民幣,後欲竊取駱某佩戴在手上的金手鐲時被駱某發現,被告人侯傳良遂對駱某採取捂口鼻、持電熨斗敲打其頭部等行為致其昏迷,當場劫取駱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鐲一對、金項鍊一條。

因害怕駱某甦醒報案,被告人侯傳良又持電熨斗敲打駱某頭部,扼勒其頸部、捆綁其四肢,後逃離現場。經法醫檢驗,被害人駱某系被他人扼勒窒息而死亡。事後,被告人侯傳良將劫取的金器予以銷贓,得贓款9500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人侯傳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為了滅口又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應當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是庭審現場部分實錄——

……

公訴人:你剛才回答審判長提問時對本案是認罪的是嗎?

被告人:是的。

公訴人:你在第二個階段砸、捂被害人的目的是什麼?

被告人:怕她醒了報案。

公訴人2:你在1997年5月份之後,包括這二十多年的時間裡,你的性格怎麼樣?

被告人:性格有變的,以前有喝酒,現在戒掉了。

公訴人2:你現在對自己的行為有什麼想法?

被告人:事情已經出了,我願意認罪,不管法庭判我什麼罪行我都可以承受。

審判員2:你是怎麼被抓獲的?

被告人:在學校門口公安人員把我帶走的。

審判員1:你看到那家窗戶開著,你為什麼看到窗戶就想進去,你是出於什麼目的?

被告人:當時就是沒錢,想進去偷一點東西。

審判長:現在就刑事部分進行法庭辯論。

公訴人:被告人侯傳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為了滅口又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影響惡劣,其行為應依法予以嚴懲。由於本案發生在1997年5月,系在1997刑法生效之前,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侯傳良適用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審判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刑事部分可闡述相關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要求一定要判處被告人死刑。

審判長:被告人侯傳良,你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

被告人:我認罪,不管法庭判我什麼我都承認。

審判長:現在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辯護人對量刑發表最輕的辯護意見。被告人侯傳良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並非十分惡劣,其作案時只是剛好看到一居民的窗戶衛生間開著,突發性有了盜竊的犯意,其犯罪並非是有預謀、有計劃的,其犯罪目的是純粹為了獲得財物;被告人侯傳良在二十多年的追訴期內對自己的罪行內心都是不安定的,其也願意洗心革面,遵紀守法,到案後也如實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罪行,系坦白,當庭系自願認罪,真誠悔罪的。

審判長:在剛才第一輪的法庭辯論中,辯論各方的爭議焦點是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手段殘忍,影響惡劣,應予嚴懲,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從輕的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

審判長:法庭已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並已記錄在案,本庭將在合議庭評議時,對控辯雙方的意見予以分析判斷。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侯傳良,你最後還有什麼要向法庭陳述的?

被告人:要求法庭給我嚴懲。

......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侯傳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為防罪行暴露又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有二罪,依法予以並罰。

其犯罪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予以嚴懲。其辯護人有關侯某犯罪動機、目的並非十分惡劣的意見不能成立,其餘所辯意見符合客觀事實,但因侯傳良罪行極其嚴重,故請求對侯傳良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因被告人侯傳良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並視被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予以確定。

案後反思:正義永不缺席

庭審結束後,本案審判長王中毅說:“兩長”同堂履職,是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果的具體運用和檢驗。通過“兩長”同堂辦案,能夠充分發揮法院院長、檢察長辦案的指導示範作用。這起曾經轟動全城的案件,不僅被害人家屬期盼凶手伏法,當地群眾也同樣高度關注案件結果。因此,我們採用“兩長”同堂辦案的方式進行審理,就是為了順應老百姓對公平正義的呼聲。

死刑!22年前玉環老闆娘遇害案宣判,當時家中還有一個9歲的兒子

本案的主審法官認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永不缺席。對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法庭認為必須依法予以嚴懲,否則,不足以告慰22年前悲慘逝去的生命,更不能對潛在的惡念予以強力威懾。同時,這起案件也給大眾以啟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牢記,自己才是命運的建築師,唯有信仰法律、正直誠實地生活,才能走向問心無愧的歸宿。

“被害人年輕的生命被殘忍剝奪,年幼的兒子從此失去母愛,丈夫遭受喪偶之痛,被害人父母白髮人送黑髮人,被害人父親直至去世,也沒能看到殺害女兒的凶手被繩之以法。不僅如此,被告人的行為對自身家庭也是極大的傷害……”庭審最後,公訴人孔璋的一番話,讓旁聽群眾一片唏噓,侯傳良更是深深地低下了頭。

一審宣判後,被害人的姐姐向法庭深深鞠躬,參加旁聽的十餘名家屬齊聲感謝法官。

來源:浙江法制報(通訊員 胡蘆丹 王先富 楊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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