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監察院”更應彈劾林全

臺灣 林全 法律 顧立雄 華夏經緯網 2017-04-07

針對“黨產會”,“監察委員”仉桂美等所為的聲請“釋憲”理由書,民進黨公職人員不分青紅皁白的響應,令人憂心,民進黨對臺灣地區“憲法”的認知何以至此?

臺“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連用8次遺憾,表達對“監察院”的不滿;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這是高度政治動作,趁著民進黨當局補提名的‘監委’人事同意權還未通過,做此舉動。”最離譜的是,“黨產會主委”顧立雄說:“‘監察院’是拿著一把缺角的菜刀在空中亂舞,‘監察院’會成為‘釋憲’來源的亂源。”

這些政治語言,除了謾罵,就是扣帽子,有多少實質內容的論述?其實,前“監察委員”李復甸曾算過,“不少於44件‘大法官’解釋是出於‘監察院’的聲請”,且這次聲請解釋“憲法”理由書中,也舉例提到50多年來的聲請“釋憲”及臺“司法院”所作的釋字案號。

再者,“監察院”何以要提出“釋憲”?很簡單,“憲法”第37條規定,“行政院院長”是有副署臺“立法院”通過法律案的權力,副署即表示“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該“法律”案是支持及負責任執行的宣告,若不贊同或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就得依“憲法”第57條或增修條文第3條,提請“立法院”複議。

惟就本案而言,“行政院院長”林全並沒有複議,而是明確副署了“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表示他不認為這是違“憲”的,且進而籌組並任命了“黨產會”的人事。也因此,民眾陳茂嘉等才會向“監察院”陳訴要彈劾林全及顧立雄等。

至於“監察院”是否應彈劾或糾舉林全及顧立雄,其前提是“黨產條例”是否有違“憲”疑義。按仉桂美及劉德勳的調查報告書,顯已明確提出“黨產條例”有7項違“憲”的事實。若非“監察院”尊重“五院”權責分立的精神原則,“監察院”大可直接依此事實認知,對林全提出彈劾,認定林全是違“法”失職,未能依“憲政”的民主法治原則來複議“立法院”的違“憲”決議。

現今“監察院”先提請“釋憲”,是鑑於事涉“行政院”、“立法院”及“監察院”對“黨產條例”有不同的見解,為求更周全的“憲政”運作,而主張應向“司法院”提請“釋憲”。“監察院”此做法基本上是負責的,且兼顧了五權分立且相維的運作原則。

但筆者以為“監察院”還是過於保守及謹慎,有向政治權勢妥協之態,只負了一半責任而已,因為如此清算特定“在野黨”的“條例”及作為,是“一見即明”的違法事實,其實應徑行提出彈劾。

【林忠山/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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