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擊入股擬IPO公司淨賺4000萬元!這家券商3名前員工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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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攝圖網)

都說投行是“金飯碗”,而保代更是被視為“人尖兒”,經常與“年薪百萬”等詞彙相關聯。然而這一次,就是站在“金字塔頂端”的人,不但親手砸了自己的飯碗,而且還讓自己身陷囹圄。

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在東方國信擬上市、增資擴股的關鍵階段,低價突擊入股,將自身利益與擬上市公司利益進行捆綁,合計獲利4060餘萬元。三人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判處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顯示,上述三人分別時任廣發證券保薦代表人、廣發證券投行部總經理、項目組成員。

利用職務之便突擊低價入股擬IPO企業

這事還要從2009年說起,時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以下簡稱投行部)總經理的被告人鈕華明及副總經理劉某2接受東方國信實際控制人管連平、霍衛平的上市諮詢,後廣發證券承攬東方國信IPO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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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廣發證券指派投行部的張晉陽、陳德兵等人組成項目組進入東方國信開展IPO項目。其中,張晉陽作為保薦代表人,全面負責東方國信IPO項目的材料撰寫等工作,並在保薦代表人或輔導人員處簽名;鈕華明代表廣發證券與東方國信簽訂《輔導協議》、《承銷暨保薦協議》等,參與東方國信IPO項目的立項會、內核會並行使投票權,且在相關材料的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或輔導機構負責人處簽名;陳德兵主要負責東方國信IPO項目招股說明書中非財務部分的撰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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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10月,劉某2利用東方國信客觀的增資需求與該公司董事長管某某商議入股東方國信,並要求該公司如不能上市則按原價回購股份。管某某為確保公司順利上市和利益捆綁,同意增資擴股200萬股。

後經劉某2分配,張晉陽出資100萬元購入25萬股;陳德兵出資60萬元於購入15萬股;鈕華明於100萬元購入25萬股。其餘股份由劉某2及趙某、成某等人出資購入。上述200萬股由劉某2安排王某3、金某代持。2010年2月,王某3名下股份轉讓給毛某某代持。

2009年10月,張晉陽在盡職調查及辦理東方國信增資擴股200萬股期間,發現東方國信需要資金補繳管某某、霍某某的個人所得稅及剝離虧損企業。經張晉陽建議,東方國信決定以9元/股的價格再次增資擴股80萬股,並同意由張晉陽尋找入股對象。張晉陽則安排自己及朋友投資入股。

三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1年1月,東方國信順利首發A股上市,發行價格為55.36元/股。2013年及其後,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在他人幫其代持的股票解禁後操作拋售,張晉陽合計獲取收益2400餘萬元、鈕華明獲取收益1200餘萬元、陳德兵從中獲取收益460萬元。

2018年7月29日,經財瑞評估公司評估,東方國信的股權價值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9月30日的估值區間為11.82元/股~22.20元/股。

另經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張晉陽利用負責東方國信持續督導工作的職務便利,提供各類發票、以東方國信員工馬某某的名義報銷,收受東方國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20餘萬元。

但是,該來的終究會該來。2016年12月2日,張晉陽被民警抓獲,到案後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基本事實。2017年1月12日、16日,鈕華明、陳德兵接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如實交代了上述基本事實。在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凍結鈕華明銀行賬戶約1217.27萬元,凍結陳德兵轉入鄭某銀行賬戶460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張晉陽在親屬的幫助下退出400萬元。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的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張晉陽自首且退出部分違法所得,鈕華明、陳德兵均自首,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被凍結,依法均可以對三名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張晉陽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判處鈕華明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判處陳德兵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凍結在案的1217.27萬元、460萬元及張晉陽退出的400萬元均應予沒收,繼續向張晉陽追繳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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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攝圖網)

三人不認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不過,對於上述判決,三人均不服,均表示其行為不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因此原審被告人張晉陽、鈕華明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晉陽、鈕華明以及原審被告人陳德兵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評判如下: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受廣發證券指派,進入東方國信開展IPO項目,分別負責IPO項目的相關材料撰寫,簽訂《輔導協議》、《承銷暨保薦協議》,參與立項會、內核會、行使投票權等,具有職務上的便利。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作為保薦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但是,三人利用幫助東方國信上市的職務便利,通過開展IPO項目過程中獲取的重要信息,在東方國信擬上市、增資擴股的關鍵階段,低價突擊入股,將自身利益與擬上市公司利益進行捆綁,屬於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東方國信給予的巨大股權利益,價值分別為220餘萬元、190餘萬元、110餘萬元。

三人的上述行為背離了保薦機構專業人員應具有的客觀、公正和獨立性,影響了保薦機構對擬上市公司風險的客觀判斷,侵害了投資者全面瞭解信息的知情權,破壞了公平公正的證券市場秩序。三人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而且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已達到需要刑事評價的程度,構成非法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因此,二審法院表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記者 | 陳晨編輯 | 何劍嶺 何小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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