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這三個條件

勞動者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這三個條件

勞動者的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一、勞動者的失業保險領多久?

勞動者的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

勞動者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這三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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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這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准入條件,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方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一,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義務,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本資格。《社會保險法》第44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根據此項規定,繳費滿一年是最低門檻,剛參加工作不滿一年和參加工作雖滿一年但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一年的,失業後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其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勞動者失業,分為自願和非自願兩種情形。所謂自願中斷就業,是指勞動者自願提出離開工作崗位而導致的失業,最常見的便是勞動者找到了新的工作而主動提出辭職。所謂非自願中斷就業,是指非勞動者本人意願所導致的失業。自願失業,一般來說責任不在用人單位,而在勞動者本身,非自願失業則相反,勞動者往往因被迫離職而導致失業。國家為了保護失業人員的利益,促進其再就業,將自願離職而失業的人員排除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範圍之外。”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的、被用人單位解僱的、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裁減的,等等。

勞動者失業保險可以領多久?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這三個條件

其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勞動者非自願失業後,必須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一方面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經程序,勞動者不作登記,社保經辦機構則不知道其已失業,也就無從發放失業保險金了,另一方面是對失業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另外,除失業登記外,失業人員還應有求職要求,以便政府部門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失業人員提供就業崗位。

擴展資料:

失業保險相關懲罰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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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工作和勞動可以說是現在公民能夠正常生活的最基本途徑,但是工作的獲取也不能說是單位給了後就永遠可以保留的,國家為了防止勞動者突然間因為某些原因而沒有了賺取錢財的勞動和工作,就會在他們失業後補償他們適當的失業保險以幫助他們度過短暫的困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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