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關心的養老、工傷、失業最全降費政策來了

6月3日,記者從省人社廳瞭解到,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省醫療保障局近日發文,要求抓緊做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細落地落實。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各項降費的具體標準,便於各地準確瞭解政策。記者將各項降費政策梳理如下:

養老保險

從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繳費比例統一降至16%。

失業保險

從2019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繼續按1%執行,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傷保險

從2019年5月1日起,延長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和可支付月數在24(含)個月及以上的統籌地區,分別以2018年階段性降低費率前的實際執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和50%。其中:2018年已納入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範圍的統籌地區,原則上繼續實施,保持力度不減;2018年未納入降費範圍但截至2018年底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達到階段性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要按規定下調費率,確保符合條件的統籌地區全部納入降費範圍。階段性降費期內,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後一般不作調整。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從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繼續逐年過渡,即2019年、2020年分別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55%進行核定,2021年恢復至60%;繳費基數上限為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在繳費基數上下限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檔次。

根據《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關於“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的規定,需按照川辦發〔2019〕27號文確定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的參保單位,其繳費工資總額應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統一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統籌地區,繼續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核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

個體參保人員符合《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川人社辦發〔2015〕158號)補繳中斷繳費年限情形的,可由個人選擇以辦理補繳手續時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100%為繳費基數,20%為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中斷繳費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費籌資標準,繼續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規定執行。被徵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由政府代繳保費或支付繳費補貼的,繳費基數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執行。

2019年計發有關養老保險待遇所涉及的職工平均工資(包括計算繳費指數所用職工平均工資),仍然採用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關於繳費方式

按照國家部署,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繳費繼續按現行徵收體制徵收,穩定繳費方式,待國家明確移交時間和移交標準後,按規定做好移交工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繼續由稅務機關征收。城鄉居民社保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繼續採取“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集中徵收或委託村(社區)學校等集中代收”等方式,保持原有繳費渠道不變、繳費人體驗不變。

各地要按照要求,合理調整2019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徵收體制改革過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避免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務必使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保繳費負擔有實質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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