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2011 強制性條文彙總,看看你家有沒有違反'

設計 建築 吸油煙機 土木在線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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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2011 強制性條文彙總,看看你家有沒有違反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局部淨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6.2 陽臺欄杆設計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

5.8.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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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局部淨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6.2 陽臺欄杆設計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

5.8.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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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 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 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 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佈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佈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5.2 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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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局部淨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6.2 陽臺欄杆設計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

5.8.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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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 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 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 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佈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佈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5.2 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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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輪椅通行的門淨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m的牆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0.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9.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佈置在地下室;當佈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並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

6.9.6 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6.10.1 住宅建築內嚴禁佈置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以及產生噪聲、振動和汙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4 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佈置。

7.1.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3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7.1.5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1 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dB;

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7.3.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採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設計的室內溫度、溼度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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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2011 強制性條文彙總,看看你家有沒有違反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局部淨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6.2 陽臺欄杆設計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

5.8.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住宅設計規範 GB50096-2011 強制性條文彙總,看看你家有沒有違反

6.4.1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 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 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 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佈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佈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5.2 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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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輪椅通行的門淨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m的牆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0.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9.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佈置在地下室;當佈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並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

6.9.6 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6.10.1 住宅建築內嚴禁佈置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以及產生噪聲、振動和汙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4 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佈置。

7.1.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3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7.1.5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1 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dB;

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7.3.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採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設計的室內溫度、溼度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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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住宅應設置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置照明供電系統。

8.1.4 住宅計量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應設置分戶水錶;

2 設有集中採暖(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燃氣表;

4 設有供電系統時,應設置分戶電能表。

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2 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6 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10 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汙水泵排出。

8.2.12 採用中水沖洗便器時,中水管道和預留接口應設明顯標識。坐便器安裝潔身器時,潔身器應與自來水管連接,嚴禁與中水管連接。

8.3.2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採暖主體熱源。

8.3.3 住宅採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95℃的熱水作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 住宅集中採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6 設置採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6的規定。

表8.3.6 室內採暖計算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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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局部淨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6.2 陽臺欄杆設計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

5.8.1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2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6.1.3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且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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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 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 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 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佈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佈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5.2 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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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輪椅通行的門淨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m的牆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0.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9.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佈置在地下室;當佈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並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

6.9.6 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6.10.1 住宅建築內嚴禁佈置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以及產生噪聲、振動和汙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4 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佈置。

7.1.1 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3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天然採光。

7.1.5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2.1 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1 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dB;

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7.3.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採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設計的室內溫度、溼度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 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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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住宅應設置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置照明供電系統。

8.1.4 住宅計量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應設置分戶水錶;

2 設有集中採暖(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燃氣表;

4 設有供電系統時,應設置分戶電能表。

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2.2 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6 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10 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汙水泵排出。

8.2.12 採用中水沖洗便器時,中水管道和預留接口應設明顯標識。坐便器安裝潔身器時,潔身器應與自來水管連接,嚴禁與中水管連接。

8.3.2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採暖主體熱源。

8.3.3 住宅採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95℃的熱水作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 住宅集中採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6 設置採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6的規定。

表8.3.6 室內採暖計算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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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 採用戶式燃氣採暖熱水爐作為採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 20665中能效等級3級的規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倍~1.5倍燃具額定範圍內。

8.4.3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8.4.4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臺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採暖或製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併接入同一管道。

8.5.3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迴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8.7.3 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 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應設置人工照明,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採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8.7.9 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鎖或能從內部手動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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