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曹縣《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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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解讀

1.《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適用哪些對象?

答:按照《意見》規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適用本政策。因此,不論安置單位性質如何,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都可納入此次保險接續範圍,按照《意見》規定的辦法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2.《關於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適用哪些情形?

答:2019年1月21日《意見》施行前出現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和斷繳問題。

3.參保時間如何認定?

答: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

4.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申請辦理時間有什麼規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1日,申請後逾期未辦理完畢的可以繼續辦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請。

5.退役士兵怎樣申請辦理社會保險接續?

答:原安置單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到原單位辦理;原安置單位不存在的,到其主管部門辦理(去原單位或主管部門辦理),原安置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收齊申請材料後,統一到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地點辦理。其他情況的,由個人直接到原辦理安置手續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地點辦理。

6.退役士兵軍齡如何認定?

答:退役士兵軍齡從入伍時間起算(入伍批准書),到退出現役批准時間止(退出現役登記表),按照檔案材料記載認定,此次補繳保險的軍齡認定具體到月。

7.在服役期間被開除軍籍或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被判刑、開除、除名和自動離職的退役士兵可以辦理補繳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嗎?

答:原則上不可以再辦理補繳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除判刑外,其餘三種情形指的是退役士兵被原安置單位開除、除名,或從原安置單位自動離職,不包括從原安置單位下崗失業後再就業的單位。

8.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選擇復員的退役士兵是否在補繳範圍內?

答:不在補繳範圍。這部分人員的退役安置方式是在退役前確定的,主觀原因明顯,且政策界定清晰,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9.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什麼時間予以補繳?

答: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及時按程序進行審核補繳;基本醫療保險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請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予以補繳。

10.怎樣確定補繳的責任主體?

答:原安置單位欠繳部分原則上由欠繳單位負擔;原安置單位已不存在或繳費確有困難的,由原安置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費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由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適當補助。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

11.退役士兵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答:2012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後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12.符合條件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補繳年限怎麼計算?

答: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憑身份證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一次性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13.法定退休年齡是多少?

答: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14.沒有進行信息採集的退役士兵能否辦理保險補繳?

答:不能。此前沒有進行採集信息的退役士兵,系統內沒有信息,是不能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的,請本人先攜帶戶口本、身份證、退伍證等證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指定地點進行信息採集,然後才能受理保險接續。

15.退伍檔案丟失如何辦理補繳手續? 

答:由退役軍人事務局、公安局、民政部門和屬地兵役機關共同甄別,綜合入伍前戶籍信息,入伍材料和安排工作手續等有關資料予以判定(退役士兵提供服兵役相關材料,戶籍地出具入伍時戶籍證明,兵役機關出具入伍證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出具安排工作證明,根據證明材料共同協商解決)。

16.退役士兵能否委託代辦補繳保險接續手續?

答:可以,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到位辦理的,允許退役士兵委託他人代辦補繳保險手續。

17.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保險補繳個人無繳費能力如何辦理? 

答: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應繳費用,以及經認定無力繳費單位退役士兵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應繳費用,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向同級財政申請資金,撥付至負責辦理補繳保險手續的單位。

18.符合補繳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意見》規定補繳後能否超過部隊服役年限以個人名義出資補繳?

答:基本養老保險嚴格按照《意見》規定補繳,超出軍齡的部分按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補繳至國家規定年限。

19.辦理補繳時,應補繳月數如何計算?

答:結合中斷繳費時間和在部隊服役的時間確定,從批准入伍時間起到批准退伍時間止,計算到月數。例如:某退役士兵2005年12月應徵入伍,2007年12月退伍,由政府安排工作,保險中斷繳費時間為40個月,其補繳月數為25個月,如該退役士兵保險中斷繳費時間為13個月,其補繳月數為13個月。

20.基本養老保險如果中斷年限超過軍齡,補哪個時段?

答:基本養老保險從後往前推,補靠後時段。例如:需補繳人員2012年至2015年以及2016年至2018年都中斷繳費,需要繳費月數為40個月,先補2016年至2018年這一段,再向前補繳餘下月份。

21.待安排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補繳?  

答:《軍人保險法》實施前,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視同繳費年限,不需要補繳;《軍人保險法》實施後,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見》規定補繳。超出國家規定待安排工作期的由地方妥善處理。

22.“個人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如何把握? 

答:按照《意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以申請補繳時、基本醫療保險以實際補繳時認定其是否為低保或特困人員。

23.退役士兵辦理補繳時已超過法定年齡,是從補繳次月還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次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答:退役士兵補繳養老保險後,符合國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從補繳後的次月起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不倒推計算應當享受待遇時間。如補繳後仍達不到國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的,可繼續延繳至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後,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24.應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期限如何限定? 

答: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自收到繳費通知3個月以內完成繳費。

25.關於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役士兵問題? 

答:2019年1月21日《意見》下發前,存在保險斷繳問題但已經辦理退休手續,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不應再補繳保險,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

26.關於復工復職人員問題? 

答:按照2011年以前城鎮籍入伍士兵退伍後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有關規定,除在2011年以後以自主就業方式退出現役的士兵外,其他復工復職人員應納入接續保險範圍。

27.關於獲得對越作戰榮立三等功以上戰功的農村籍退伍軍人和優秀士兵以上榮譽的進藏兵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1986年12月,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我省在對越防禦作戰中榮立三等功的農村籍退伍軍人安排工作的通知》(魯政發〔1986〕136號)文件規定:在參加對越防禦作戰榮立三等功以上戰功的退伍軍人,經審批轉為城鎮戶口,分期分批安排到全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單位為合同工人。1998年1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軍區《關於做好進藏兵員徵集工作的通知》(魯政發〔1998〕73號)規定:農業戶口的兵員(含正在西藏服役的義務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獲得"優秀士兵"以上榮譽的,退伍時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榮立三等功以上者優先予以安置。根據這兩個文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納入此次接續保險範圍。對於各地自行出臺地方性安置政策,增加了由政府安排工作對象的,由出臺政策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解決。

28.關於超過國家規定待安排工作期間的保險接續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因政府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及時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補繳單位繳納部分;因接收單位原因造成退役士兵未保或保險斷繳的,由原接收單位負責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因退役士兵個人原因造成未參保或保險斷繳的問題,不納入此次保險接續範圍。

以上政策謹供參考,如政策解讀與國家和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最終以國家和省、市的政策為準。

曹縣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接續工作專班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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