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參保後可申領補貼

社會保險 人力資源 創業 社會 光明網 2017-06-17

本報訊(記者/簡梅芳)昨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瞭解到,符合條件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市民,在實現靈活就業並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按要求申請社保補貼。據悉,2017年1月至5月,我市共有3668人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請總額達607.7萬元。

14類人群可申請為就業困難人員

哪些人群可以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市人社局就業促進科負責人介紹,目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14類人群,可按要求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分別是:具有城鎮戶籍的“4050”人員,即男性50週歲(含)以上、女性40週歲(含)以上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屬於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的;經殘疾等級評定機構評定為殘疾的;屬於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的;因被徵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農民;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戒毒康復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康復人員;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人員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群,可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就業創業證》原件及複印件、二寸免冠彩照2張,向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陽江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登記表》。此外,還要按不同的人員類別提供相對應的材料。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從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戶籍所在地鎮(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向申請人發放《就業創業證》。

靈活就業後可享三年社保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後,可向就業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並以個人身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季度(或半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或半年)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轉發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陽財社〔2014〕111號)規定,此類人群按其實際參加社會保險險種之和的最低應繳費額度的50%予以發放社保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靈活就業人員申領社保補貼時,除了需要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和個人銀行賬戶外,還需提供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名、僱主簽名確認或靈活就業人員所在社區蓋章確認的靈活就業崗位和地址等證明材料,以及社會保險費徵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上述材料在首次申報時市民須全部提供,以後正常申報時,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隨時跟蹤人員情況及時變更狀態

該負責人提到,申請資料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複核確認後,資金將按規定撥付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申請人要注意查收。據瞭解,2016年我市共有6824人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總額為995.39萬元,2017年截至5月底已有3668人次申請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總額為607.7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會對認定對象進行跟蹤指導和就業援助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註銷其就業困難人員身份。對於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若是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終止就業需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三次以上、被判刑收監執行、已就業或自主創業且享受就業援助政策期滿以及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將不再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並在《就業創業證》中記載,不得申領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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