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沒了還繼續領養老金,你攤上大事了

社會保險 刑法 法律 法制 勞保漫談 2017-03-26

人沒了還繼續領養老金,你攤上大事了本山大叔的小品《不差錢》裡說:人這一生最痛苦的事是人死了錢沒花完,最最痛苦的事是人活著呢錢沒了。雖說是調侃,但年老了沒錢了確實會影響生存。如果參加了社保有養老金領取,養老金支付終身,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了。但社會上總有個別人會鑽社保的空子,領養老金的人已經去世了,作為配偶、子女不到社保機構做減員手續,繼續領著養老金,屬於挖社保的牆角。這裡保哥不得不提醒一句,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冒領養老金,屬於詐騙行為,嚴重的屬於犯罪,可以追究刑責,那你就真真的攤上大事了。

下面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1、2014年04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含義及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2、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4、《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從這些規定看出,冒領養老金不僅面臨著退錢罰款的行政處罰,超過一定數額還要被判刑,追究刑責。

保哥再次提醒: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是每位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但是當參保人喪失領取社保待遇資格時,參保人或其家屬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以免觸犯法律而帶來嚴重後果。 同時,社保機構要加強生存資格審驗,及時發現和制止冒領待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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