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工資薪酬制度節約社保費用的籌劃之策

社會保險 保險 交通 通信 計劃生育 財富風險管理諮詢 2019-04-12


導讀

在新個稅法和社保徵管政策將移交給稅務徵管後,企業既要考慮社保費用又要考慮個稅成本的負擔。雖然職工工資收入的增加會增加繳納社保的基數導致社保費用的增加,但是由於在新個稅法下,職工工資收入的個稅下降了。基於此分析,增加工資收入未必會增加企業的總稅費成本的增加,因為,企業提供職工工資收入會導致企業的職工福利費用、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增加,從而導致企業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會抵消社保費用增加的影響。因此,企業必須要調整工資薪酬制度和企業福利費制度,在保證職工工資收入不下降的前提下,將職工的部分工資高收入轉移到不要繳納社保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用和企業的費用中去,是企業節約社保費用的一種良策。


(一)調整工資收入結構

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職工保險福利費用包括醫療衛生費、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卹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第一條關於“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如下: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基於以上政策規定,建議調整職工收入結構,具體方案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工資薪酬制度中規定:對於公司擁有就讀小學之前嬰兒的職工,每月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費(例如每月20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第一條的規定,公司每月發給職工的嬰幼兒補貼,在“應付職工薪酬——補助工資——嬰幼兒補貼”科目核算,致使嬰幼兒補貼不佔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年度職工福利費用佔企業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4%的限制。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的規定,發放給職工的嬰幼兒補貼,不作為繳納社保費用的基數繳納社保費用,在計算社保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

第二,將原來每月的工資總額中的一部分工資變為交通補貼費用、手機通訊費用和房租補貼費用(例如每月交通補貼費用1000元,手機通訊費用600元、房租補貼費用每月1000元),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的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交通補貼費用、手機通訊費用和 房租補貼費用,要作為繳納社保費用的基數繳納社保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第一條的規定,公司每月發給職工的通補貼費用和手機通訊費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補助工資——交通補貼費”和“應付職工薪酬——補助工資——手機通訊費”科目核算,致使通補貼費用和手機通訊費用不佔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年度職工福利費用佔企業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4%的限制。

第三,制定公司福利費制度,在公司福利費制度中規定,每年給職工一次性發放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例如冬季取暖費用8000元,防暑降溫費10000元)。根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的規定,發放給職工的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不作為繳納社保費用的基數繳納社保費用,在計算社保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但要併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國家行政單位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國中央、地方國有企業的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必須執行當地政府文件規定的發放標準 ,而對於民營企業可以不參照執行地方政府規定(如果有地方政府文件規定的情況下)的發放標準,只要在企業的職工福利費用制度中規定,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財力情況,自己定自己企業的標準即可。

(二)新個稅法下利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稅級距,將職工年度工資收入60000元提高至120000元,228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中的規定,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年度工資薪金綜合所得,適用如下表所示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假設公司的已位職工只有一個小孩和非獨生子女,不存在其他專項附加扣除費用,則根據此稅率表發現,居民個人在一年中的年度工資薪金綜合所得,扣除6萬元的基本扣除費用,扣除一個小孩的專項附加扣除12000元(假設職工只生一個孩子),扣除贍養老人的專項附加扣除一年12000元(假設職工不是獨生子女),公司給該職工支付的年度工資收入總額,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按照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最低檔36000元繳納個稅,則該職工的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為120000元。

即60000+12000+12000+36000=120000(元)。

該職工一年依法繳納的個稅為:36000×3%=1080(元)

第二種情況是:按照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第二檔144000元繳納個稅,則該職工的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為228000元。

即60000+12000+12000+144000=228000(元)。

該職工一年依法繳納的個稅為:36000×3%+(144000-36000)×10%=11880(元)

從以上個稅計算來看,對於一位職工年度收入120000元的職工而言,一個年度之內交1080元個稅,對於一位職工年度收入228000元的職工而言,一個年度之內交11880元個稅,是很少的稅收負擔。可是由於工資成本的增加會增加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社保費用成本,但要綜合企業所得稅和社保費用的總成本來分析。根據社保繳納的基數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五險計算的基數是工資總額比例的44.3%(其中用人單位為33.3%,職工個人為11%)。與公司發放月工資5000元(年度總收入6萬元)相比,相關的總稅費成本計算分析如下。

第一種情況比較: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情況下,用人單位總稅費成本計算分析。

1、增加工資成本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

(120000-60000)×25%=15000(元)

2、用人單位多繳納的五險費用的成本計算:

(120000-60000)×33.3%=19980(元)

3、用人單位多繳納的五險費用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19980×25%=4995(元)

4、用人單位多提高的工資收入致使用人單位多增加職工福利費用的計算:

(120000-60000)×14%=8400(元)

5、用人單位多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用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8400×25%=2100(元)

6、用人單位給一位職工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15000+4995+2100=22095(元)

7、分析結論

用人單位給一位職工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用人單位的稅費成本增加了6285元(22095-19980-8400)。

如果用人單位不考慮工資成本增加而增加職工福利費用8400元,則用人單位給一位職工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用人單位的稅費成本下降了15元(15000+4995-19980)。

第二種情況比較: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228000元情況下,用人單位總稅費成本計算分析。

1、增加工資成本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

(228000-60000)×25%=42000(元)

2、用人單位多繳納的五險費用的成本計算:

(228000-60000)×33.3%=55944(元)

3、用人單位多繳納的五險費用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55944×25%=13986(元)

4、用人單位多提高的工資收入致使用人單位多增加職工福利費用的計算:

(228000-60000)×14%=23520(元)

5、用人單位多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用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23520×25%=5880(元)

6、用人單位給一位職工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228000元致使用人單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42000+13986+5880=61863(元)

7、分析結論

用人單位給一位職工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120000元,用人單位的稅費成本增加了17601元(55944+23520-61863).

如果用人單位不考慮工資成本增加而增加職工福利費用23520元,則用人單位給一位職工年度收入從60000元,提高到228000元,用人單位的稅費成本下降了42元(42000+13986-55944)。

通過以上用人單位企業所得稅和社保費用的總稅費分析,得出以下結論:

如果以前公司賬上發60000元,老闆私人卡上給職工再發60000元、168000元以規避社保費用,還不如公司賬上發120000元、228000元,只要增加的工資成本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多列支的職工福利費用不開支,則用人單位還節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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