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訂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

上交所 股票 投資 財經 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2017-06-25

⊙記者 祁豆豆 ○編輯 邱江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機制,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2015年修訂)》(下稱“《評價辦法》”)進行修訂。6月23日,新修訂的《評價辦法》正式對外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5年4月27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2015年修訂)》(上證發〔2015〕40號)同時廢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是上交所實施分類監管、引導上市公司持續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的一項重要工作。上交所於2015年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試行)》,總體來看,現行評價模式較為清晰、評價標準相對客觀,評價機制運行兩年效果良好,但也出現了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原評價期間不能反映對當年年報反映的信披問題處理情況;二是剛性劃定比例的評定模式不能反映部分公司實際情況;三是加分項目合計分值較高導致“找補”現象存在;四是部分加分項目需進一步精簡優化;五是消極條款未體現市場反應強烈的問題現象。

針對原《評價辦法》施行兩年以來出現的上述問題,上交所對信息披露評價工作進行了優化調整,並相應修訂了《評價辦法》。首先,上交所改進了評價方式,調整評價期間並修改比例評定模式為得分評定模式。其次,上交所調整了加分項目,限縮加分總值並對加分項目進一步精簡優化。同時,還增加了消極條款項目,進一步反映了市場反應強烈的問題現象,如增加重大資產重組業績承諾未實現情形、增加內控審計報告意見情形、增加被暫停直通車、不主動按要求限期整改信披重大問題等情形,以及增加評價期不足12個月的情形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評價辦法》修訂期間,上交所公開向滬市上市公司徵求了意見。絕大多數反饋意見認為,此次修訂使評價內容更加合理,評價機制進一步完善,能更加全面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況,符合對上市公司從嚴監管的思路,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體現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評價工作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上交所表示,2017年為修訂後《評價辦法》實施過渡期間,評價期間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14個月,從2018年起,評價期間將按調整後期間實施。後續,上交所將於今年7月開展上市公司2016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評價結果將及時通報上市公司,通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並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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