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因事故中毒身亡,山東省政府起訴涉事企業索賠2.3億

山東 濟南 章丘 新能源 能源 經濟 慈溪檢察 2019-06-07

6月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了2018年度山東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作為山東省政府在濟南市首次以賠償權利人身份提起的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備受關注。

2015年8月,山東某新能源公司委託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人員將其生產的640噸廢酸液傾倒至濟南市章丘區一廢棄煤井內。2015年10月20日,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採取相同手段將其生產的23.7噸廢鹼液傾倒至同一煤井內,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險廢物人員當場中毒身亡。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山東省人民政府確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具體工作部門,開展生態損害賠償索賠工作。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與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山東某新能源公司磋商未能達成一致,遂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應急處置費用、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生態損害賠償費用等各項費用共計2.3億餘元,請求判令兩被告對上述各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並請求判令兩被告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東某新能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和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鹼液導致案涉場地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被告山東某新能源公司和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賠償原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處置費用1455.566萬元;被告山東某新能源公司賠償原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1401.208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15912萬元、鑑定費18.664萬元、律師代理費16萬元;被告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賠償原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350.302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3978萬元、鑑定費4.666萬元、律師代理費4萬元;被告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與被告山東某新能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本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探索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後,我省法院最早受理的省政府指定工作部門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之一。”山東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李軍介紹說,該案原、被告分別聘請專家輔助人,法院聘請諮詢專家,在庭審中從專業技術角度對案件事實涉及的專業問題充分發表意見,這一做法對劃分汙染者責任問題進行了有益嘗試。判決合理分配兩被告各自的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根據兩公司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確定山東某重油化工公司應支付的賠償款可申請分期賠付,在依法判決企業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保障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的同時,也維護了企業正常經營,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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