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緊對照自查!​山東再次處罰23家危化品企業,原因是······

山東 廣饒 東營 濰坊 淄博 壽光 昌邑 化學 人生第一份工作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2019-07-15

根據應急部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的部署安排,結合山東省實際,省應急廳開展了為期12天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異地重點執法檢查。此次檢查共成立檢查組8個,聘請安全專家23名,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80家,發現問題1682項,責令停止生產和暫時停產企業6家,立案處罰69家。6月24日,省應急廳公示了第一批21家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根據各地工作進展情況,近日公示第二批23家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具體如下:

NO.1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昌邑市應急局對濰坊威森格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電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證過期從事動火作業(編號WSG2019051401),電工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低壓電作業(編號WSG2019050901);液氯報警儀設定不符合標準要求,氯化氫氣體檢測報警儀QTBJ04信號超下限報警,氯化氫分餾塔塔塔底液位控制迴路PID-LV401未投用,放空閥PID-TV701未投用,氯化氫、溴化氫合成爐接線盒防爆等級為BT6達不到C級防爆要求;氯化氫分餾塔塔底液位變送器損壞,1#倉庫南氯化氫報警儀故障;液氯鋼瓶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液氯儲存與生產區未分開,空瓶與重瓶未分開;未按規定執行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昌邑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第三項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壽光市應急局對山東魯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液氯儲存區電視監控設置在卸車區,未設置在液氯重瓶倉庫內。壽光市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9.6萬元的行政處罰。

NO.3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四檢查組會同濰坊市、壽光市應急局對山東昊邦化學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2名特種作業人員(電焊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資格,上崗作業。壽光市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7萬元的行政處罰。

NO.4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廣饒縣應急局對廣饒科力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柴油加氫制氫裝置三樓存在硫化氫氣體洩露風險,未安裝有毒氣體報警器;罐區控制室內機櫃間門口未安裝擋鼠板;罐區可燃氣體報警器有多臺顯示報警值偏移較大;儀表班長未取得化工自動化儀表作業證上崗作業。廣饒縣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5.6萬元的行政處罰。

NO.5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東營區應急局對東營勝利中亞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醇罐區北側甲醇泵區未配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東營市東營區應急局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6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三檢查組會同東營市、墾利區應急局對東營市德先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2018年度現場處置方案演練頻次不足。東營市墾利區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7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山東新華萬博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金屬鉀存儲不符合要求,庫內視頻監控不是防爆型、庫外滅火沙不是幹沙;甲醇罐區泡沫滅火系統無法使用;動力廠房西北角液氨儲罐附近洗眼器超過15米的保護半徑,二甲酯風機房東側硫酸罐周圍15m範圍內未設置洗眼器,冷凍機房液氨罐未設置洗眼器、淋洗器;冷凍機房液氨罐未設置氨洩漏報警器,異丁苯車間二層備料間可燃氣體報警儀安裝高度不足,現場無聲光報警,甲醇罐區、液氯實瓶庫可燃和有毒品氣體報警儀無聲光報警;特種作業人員未經氧化工藝培訓合格,未取證上崗作業。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5.9萬元的行政處罰。

NO.8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周村區應急局對山東華安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R142b生產裝置二層光化塔區域氯氣洩漏報警器設置數量不足。淄博市周村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9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二檢查組會同淄博市、博山區應急局對山東東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供水中心2臺循環水泵、40萬噸/年硫酸裝置P-101/B電機靜電接地缺失;40萬噸/年硫酸中間罐接地斷接卡連接不規範,搭接處面積不夠。淄博市博山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0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六檢查組會同聊城市、莘縣應急局對聊城隆盛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對氯苯甲醛裝置防爆區域內使用非防爆設備。莘縣應急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1

5月25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章丘區應急局對山東晉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未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濟南市章丘區應急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2

5月26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對山東固德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2018年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0.1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車間技術員作出罰款0.1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3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對萊蕪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焦爐地下室南側2臺報警現場無聲光報警;焦化皮帶智能監控系統和電機集中監控系統無報警音響,未實現聲音報警;脫苯區域有毒氣體報警器引入巡檢室,未引入有人值守的控制室聲光報警;初冷器南側一氧化碳報警器設置數量不足;脫硫塔、洗苯塔、粗苯裝車臺未安裝氣體報警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涉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煤氣作業、動火作業)。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4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對山東寶鼎煤焦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硫磺未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濟南市萊蕪區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4.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0.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5

5月29日,省應急廳第一檢查組會同濟南市、鋼城區應急局對萊蕪天元氣體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的外來施工單位萊蕪鋼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1名從業人員的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到期未複審,並於2019年5月6日、7日、9日進行動火作業。濟南市鋼城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萊蕪鋼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0.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6

5月21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濱城區應急局對山東泓瑞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甲醇鈉倉庫內防爆箱穿線處未採用防爆撓性連接管,接頭未密封;甲類倉庫中間防火分區(儲存氯丙酸甲酯、丙酮等)防爆排風扇接線管脫落。濱州市濱城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7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沾化區應急局對山東沾化通遠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立式罐區裝卸棧臺未採取防靜電專用接地措施,防爆控制箱未採取接地措施,卸車管道緊急切斷閥未採取接地措施;溶劑油裝置機泵入口永久過濾器未設置獨立靜電接地;可燃液體管道進出裝置處未採取接地措施。濱州市沾化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8

5月22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沾化區應急局對山東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苯胺裝置東部氫氣管道轉彎處底部未加接地;加氫裝置P6102A操作柱靜電接地與二硝計量泵操作柱連接在一起,未接地。濱州市沾化區應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19

5月24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無棣縣應急局對無棣銳新醫藥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無棣縣應急局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0

5月27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陽信縣應急局對山東省陽信隆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陽信縣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0.1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1

5月28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山東億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安全生產費用未做到專款專用;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2

5月30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博興縣應急局對濱州市鴻海塗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按規定執行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博興縣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0.4萬元的行政處罰。

NO.23

5月31日,省應急廳第七檢查組會同濱州市、鄒平市應急局對鄒平智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未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鄒平市應急局依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0.4萬元的行政處罰。

編 後:

行政處罰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為了讓企業糾正違法行為,並使同類企業主動預防違法行為發生。山東省將持續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對關鍵崗位人員無證上崗、高風險作業違章、安全設施設備防線失守、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合規等違法行為進行“手術治療”,堅決壓減重大事故隱患,切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讓企業不敢違法、不能違法、不想違法;繼續加大宣傳曝光力度,依法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增強執法震懾力和影響力,不斷鞏固放大執法檢查效果。

文章來源: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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