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同安一14歲學生私自購買手機 家長要求退款被拒引糾紛

廈門 法律 不完美媽媽 通信 臺海網 2019-05-13

臺海網5月1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林利萍通訊員卓燕真)未成年人私自購買手機,家長要求商家退款是否合理呢?

近日,一名年僅14歲的學生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拿著錢前往位於同安祥平街道陽翟社區的某電子通訊經營部購買一臺價格為1100元的手機。家長髮現孩子未經其同意購買手機,立即與所購經營部聯繫要求退貨退款,經營部竟拒絕處理,認為不合理,該家長遂投訴至祥平市場監督管理所。

調解過程中,商家認為買手機是學生自願行為,商店明碼標價,無質量問題及欺詐行為,且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店家在出售手機時,必須審查購買者的身份和年齡,所以只要出錢買,無論老人小孩都會賣的。

據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購買貴重商品時,必須要有監護人陪同。據此,由於該起糾紛消費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達成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最後,經過祥平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組織的多次電話調解與現場調解,商家意識到將手機賣給未成年人的行為不妥,同意退款700元,雙方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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