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博文侮辱廈門某公司和總經理 一男子被判賠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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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8月17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因在租賃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與甲方產生經濟糾紛,乙方一氣之下便在個人新浪博客上陸續發表多篇對甲方帶有貶低性、侮辱性的文章,並轉發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甲方也因此將乙方告上法庭。近日,海滄法院發佈一起名譽權糾紛案。

2017年11月29日,袁某(乙方)向廈門某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某聯大廈4樓場地,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30日止。

在上述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袁某與該商務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江某產生經濟糾紛。針對此事,2018年5月,袁某在其個人新浪博客陸續發表多篇文章。文章主要內容是評說江某曾口頭承諾袁某可暫緩繳納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押金、物業費及提成,事後卻反以袁某未按期繳納費用為由欲單方撕毀租賃合同;以及江某為案涉租賃場地辦公的教育公司的股東之一,卻在處理公司裝修欠款時不與公司其他股東按比例承擔債務、反而以低價買下剩餘裝修材料等問題。文章內還含有“欺詐”“以欺詐行商”“耍無賴”“耍流氓”“坑害”等帶有貶低性、侮辱性詞彙。

上述文章在新浪博客平臺累計獲得了近3000次瀏覽,袁某同時還將這些文章轉發至其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中。有網友給出了“豎子,不足與謀”“博士遇到土匪,切莫低估其邪惡”等貶損性評論。

江某向海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袁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向自己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於:袁某在新浪博客、朋友圈、微信群組上所發表的案涉文章中的言論是否侵害了江某的名譽權。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袁某發表的言論主觀上存在毀損江某名譽的故意,客觀上醜化了江某的人格,從網友瀏覽量及評論內容看,確實導致江某的品德等社會公眾評價降低,損害了江某的名譽,行為違法性明顯。

最終,法院判定袁某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應刪除在各平臺發佈的針對江某的侮辱性言論,同時在各平臺向其道歉,消除影響,並向其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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