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付轉讓費,哪知房東換人
男子懷疑被騙,將原房東與前承租人告上法庭
"才付轉讓費,哪知房東換人
男子懷疑被騙,將原房東與前承租人告上法庭
黃勁超 圖
海西晨報訊(記者 白斌斌 通訊員 湖法宣)付了轉讓費、簽訂了租賃合同,本想開個小吃店“大幹一場”的徐先生,卻很快得知房東換人了,而且租金、押金也水漲船高。
“房東賣店賺錢,還違約了,為啥我還要受影響?”徐先生將原房東與前承租人一齊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還先前的轉讓費。近日,廈門市湖裡法院審理並宣判了這起涉店鋪轉租“轉讓費”合同案。
案情:租店沒多久,房東換人了
2018年6月,徐先生聽說古地石附近的一家小吃店要轉讓,便前去與小吃店店主張某洽談。幾經溝通,他決定接手這家店。這家小吃店原本由張某向駱某承租的,因此徐先生和張某、駱某共同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
根據合同,徐先生租賃該店鋪,租期從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4年,其中,押金為700元,租金為每個月2400元,由徐先生按月向駱某交付。
徐先生稱,他還按張某要求支付了9萬元,其中8萬直接給了張某,剩餘的1萬元給了駱某。
然而,當年12月份,徐先生接到通知,駱某已經把店賣給了新房東。徐先生只能跟新房東重新簽訂一份《租賃合同》。新合同裡,租期被縮短到2年,租金上調到3000元,押金也變為3000元。
“不是才交了轉讓費,房東賣店,為何我也要跟著漲租金?”徐先生越想越生氣,他以駱某、張某惡意串通騙取高額“轉讓費”為由,將二人告上法庭。
爭議:轉讓費多少各執一詞
訴訟的焦點,落到了9萬元的組成上。由於沒有書面協議,三方各執一詞。
駱某稱,他賣店時,由於與徐先生的租賃合同還未到期,同意支付兩個月租金給徐先生作為違約金,被徐先生拒絕了。同時,按照他和張某的約定,轉讓費本應一人一半,但最後他只收了1萬元。
之前的承租人張某也大喊“冤枉”。張某稱,徐先生所說的9萬元中,只有2.3萬元是空鋪轉讓費,其餘6.7萬元是店裡物品裝修折價。
徐先生卻聲稱,轉讓費是三方在店內協商一致後談成的,他支付的9萬中,空鋪轉讓費為8.5萬元。他覺得自己被張某和駱某騙了,卻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
判決:沒有證據,訴訟被駁回
湖裡法院經審理認為,徐先生作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本案中,徐先生認為自己受到張某、駱某的欺詐,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針對爭議的焦點———9萬元,湖裡法院認為,這筆錢的合同相對方是張某而非駱某,徐先生要求駱某返還款項,因沒有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同時,由於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已實際履行完畢,對於徐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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