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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境外公司多指在我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或常駐機構的公司,只是臨時在境內發生某項業務,這時就出現了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的義務。但是時光退回到10年前甚至更久,由於我國稅務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很多公司藉助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偶發性業務而進行避稅的做法。

時過境遷,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稅務監管體制的健全和國際地位的提升,採用境外公司避稅的空間越來越窄。其實這個就像近幾年國家對中小微企業的態度一樣,月均10萬以下增值稅免徵,年應納稅所得100萬以下企業所得稅綜合稅負將至5%,附稅及費減半徵收等等政策直接刺激中小微企業不必再過多考慮如果避稅的問題,專心用於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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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境外公司多指在我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或常駐機構的公司,只是臨時在境內發生某項業務,這時就出現了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的義務。但是時光退回到10年前甚至更久,由於我國稅務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很多公司藉助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偶發性業務而進行避稅的做法。

時過境遷,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稅務監管體制的健全和國際地位的提升,採用境外公司避稅的空間越來越窄。其實這個就像近幾年國家對中小微企業的態度一樣,月均10萬以下增值稅免徵,年應納稅所得100萬以下企業所得稅綜合稅負將至5%,附稅及費減半徵收等等政策直接刺激中小微企業不必再過多考慮如果避稅的問題,專心用於主業。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國家對於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業務有關納稅問題也出臺了一系列組合拳,收窄了稅務籌劃的空間。

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發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連同之前發佈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堵死了境外公司從境內獲得收入的避稅道路,指引中詳細規定了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直接、間接、重組)、租金等業務的納稅政策。

與此同時,我國與107個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避免重複徵稅的同時界定了各國徵稅的稅率,例如:中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居民企業(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優惠稅率為5%;中國與羅馬尼亞簽訂的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羅馬尼亞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3%。但是到了境外他國各項境內收入是否被要求徵稅就個案分析了,例如新加坡針對資本利得收入無需繳納稅費等等。

有人說,我可以去“避稅天堂”註冊公司然後遠程控制境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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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境外公司多指在我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或常駐機構的公司,只是臨時在境內發生某項業務,這時就出現了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的義務。但是時光退回到10年前甚至更久,由於我國稅務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很多公司藉助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偶發性業務而進行避稅的做法。

時過境遷,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稅務監管體制的健全和國際地位的提升,採用境外公司避稅的空間越來越窄。其實這個就像近幾年國家對中小微企業的態度一樣,月均10萬以下增值稅免徵,年應納稅所得100萬以下企業所得稅綜合稅負將至5%,附稅及費減半徵收等等政策直接刺激中小微企業不必再過多考慮如果避稅的問題,專心用於主業。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國家對於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業務有關納稅問題也出臺了一系列組合拳,收窄了稅務籌劃的空間。

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發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連同之前發佈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堵死了境外公司從境內獲得收入的避稅道路,指引中詳細規定了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直接、間接、重組)、租金等業務的納稅政策。

與此同時,我國與107個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避免重複徵稅的同時界定了各國徵稅的稅率,例如:中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居民企業(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優惠稅率為5%;中國與羅馬尼亞簽訂的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羅馬尼亞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3%。但是到了境外他國各項境內收入是否被要求徵稅就個案分析了,例如新加坡針對資本利得收入無需繳納稅費等等。

有人說,我可以去“避稅天堂”註冊公司然後遠程控制境內公司?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其實,這樣做的風險也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而變得越來越大,基本處於“前有狼後有虎”的境地,不僅操作規範不符合我國非居民企業源泉扣除的規定,而且“避稅天堂”也被列入重點關注事項,甚至是被要求做納稅調整的後果。

案例:某境外公司利用境外殼公司直接控股境內實體公司,通過轉讓境外殼公司股權的形式規避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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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境外公司多指在我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或常駐機構的公司,只是臨時在境內發生某項業務,這時就出現了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的義務。但是時光退回到10年前甚至更久,由於我國稅務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很多公司藉助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偶發性業務而進行避稅的做法。

時過境遷,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稅務監管體制的健全和國際地位的提升,採用境外公司避稅的空間越來越窄。其實這個就像近幾年國家對中小微企業的態度一樣,月均10萬以下增值稅免徵,年應納稅所得100萬以下企業所得稅綜合稅負將至5%,附稅及費減半徵收等等政策直接刺激中小微企業不必再過多考慮如果避稅的問題,專心用於主業。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國家對於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業務有關納稅問題也出臺了一系列組合拳,收窄了稅務籌劃的空間。

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發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連同之前發佈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堵死了境外公司從境內獲得收入的避稅道路,指引中詳細規定了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直接、間接、重組)、租金等業務的納稅政策。

與此同時,我國與107個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避免重複徵稅的同時界定了各國徵稅的稅率,例如:中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居民企業(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優惠稅率為5%;中國與羅馬尼亞簽訂的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羅馬尼亞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3%。但是到了境外他國各項境內收入是否被要求徵稅就個案分析了,例如新加坡針對資本利得收入無需繳納稅費等等。

有人說,我可以去“避稅天堂”註冊公司然後遠程控制境內公司?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其實,這樣做的風險也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而變得越來越大,基本處於“前有狼後有虎”的境地,不僅操作規範不符合我國非居民企業源泉扣除的規定,而且“避稅天堂”也被列入重點關注事項,甚至是被要求做納稅調整的後果。

案例:某境外公司利用境外殼公司直接控股境內實體公司,通過轉讓境外殼公司股權的形式規避納稅義務。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表面上看,境外企業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與境內實體資產沒有關係,但是業務的本質還是變賣境內資產,資產增值發生在境內,納稅義務自然也在境內。經過稅務部門的約談和溝通,該公司承認操作事實並按照稅務局納稅調整後的結果補繳了稅款和罰款。

在本案例中,稅務部門會充分考慮股權轉讓(間接轉讓)的商業目的,合理的商業目的自然不必多少,不合理的商業目的就被納入監管和約談範圍內。那麼,在實踐中商業目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考量股權轉讓的所得是否主要來源於中國境內;

(2)境外企業是否擁有經濟實質,比如辦公場所、工作人員、主要業務、經濟效益等;

(3)境外企業是否註冊在境外“避稅天堂”,這個感覺是直接否定項。

歐盟公佈的最新15個“避稅天堂”黑名單分別是多米尼克、美屬薩摩亞、阿魯巴、巴巴多斯、伯利茲、百慕大、斐濟、關島、馬紹爾群島、阿曼、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屬維爾京群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瓦努阿圖,2019年將繼續對另外34個被列為灰名單的國家進行監測。這些有“避稅天堂”之稱的國家(地區)有一些共同點:對前來註冊登記設立公司只收極少的年度管理費;對公司股東信息、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給予高度保密;不徵稅或稅負極低;無外匯管制;監管寬鬆;在這些國家(地區)設立的公司幾乎被所有國際大銀行承認,可在銀行開立賬號。

與此同時,全球已有103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就是我們俗稱的CRS(經合組織提出),於2018年9月1日起,開始了第一批稅務信息的交換,而中國在首次交換信息的名單之中。其中被認為是“避稅天堂”的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瑞士等一些國家或地區赫然在列。

除此以外,我國與10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分別是巴哈馬、英屬維爾京、馬恩島、根西、澤西、百慕大、阿根廷、開曼、聖馬力諾、列支敦士登。

可想而知,再採用“避稅天堂”註冊公司遠程遙控境內公司的避稅做法已經大勢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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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境外公司多指在我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或常駐機構的公司,只是臨時在境內發生某項業務,這時就出現了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的義務。但是時光退回到10年前甚至更久,由於我國稅務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很多公司藉助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偶發性業務而進行避稅的做法。

時過境遷,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稅務監管體制的健全和國際地位的提升,採用境外公司避稅的空間越來越窄。其實這個就像近幾年國家對中小微企業的態度一樣,月均10萬以下增值稅免徵,年應納稅所得100萬以下企業所得稅綜合稅負將至5%,附稅及費減半徵收等等政策直接刺激中小微企業不必再過多考慮如果避稅的問題,專心用於主業。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國家對於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業務有關納稅問題也出臺了一系列組合拳,收窄了稅務籌劃的空間。

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發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連同之前發佈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堵死了境外公司從境內獲得收入的避稅道路,指引中詳細規定了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直接、間接、重組)、租金等業務的納稅政策。

與此同時,我國與107個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避免重複徵稅的同時界定了各國徵稅的稅率,例如:中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居民企業(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優惠稅率為5%;中國與羅馬尼亞簽訂的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羅馬尼亞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3%。但是到了境外他國各項境內收入是否被要求徵稅就個案分析了,例如新加坡針對資本利得收入無需繳納稅費等等。

有人說,我可以去“避稅天堂”註冊公司然後遠程控制境內公司?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其實,這樣做的風險也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而變得越來越大,基本處於“前有狼後有虎”的境地,不僅操作規範不符合我國非居民企業源泉扣除的規定,而且“避稅天堂”也被列入重點關注事項,甚至是被要求做納稅調整的後果。

案例:某境外公司利用境外殼公司直接控股境內實體公司,通過轉讓境外殼公司股權的形式規避納稅義務。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表面上看,境外企業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與境內實體資產沒有關係,但是業務的本質還是變賣境內資產,資產增值發生在境內,納稅義務自然也在境內。經過稅務部門的約談和溝通,該公司承認操作事實並按照稅務局納稅調整後的結果補繳了稅款和罰款。

在本案例中,稅務部門會充分考慮股權轉讓(間接轉讓)的商業目的,合理的商業目的自然不必多少,不合理的商業目的就被納入監管和約談範圍內。那麼,在實踐中商業目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考量股權轉讓的所得是否主要來源於中國境內;

(2)境外企業是否擁有經濟實質,比如辦公場所、工作人員、主要業務、經濟效益等;

(3)境外企業是否註冊在境外“避稅天堂”,這個感覺是直接否定項。

歐盟公佈的最新15個“避稅天堂”黑名單分別是多米尼克、美屬薩摩亞、阿魯巴、巴巴多斯、伯利茲、百慕大、斐濟、關島、馬紹爾群島、阿曼、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屬維爾京群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瓦努阿圖,2019年將繼續對另外34個被列為灰名單的國家進行監測。這些有“避稅天堂”之稱的國家(地區)有一些共同點:對前來註冊登記設立公司只收極少的年度管理費;對公司股東信息、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給予高度保密;不徵稅或稅負極低;無外匯管制;監管寬鬆;在這些國家(地區)設立的公司幾乎被所有國際大銀行承認,可在銀行開立賬號。

與此同時,全球已有103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就是我們俗稱的CRS(經合組織提出),於2018年9月1日起,開始了第一批稅務信息的交換,而中國在首次交換信息的名單之中。其中被認為是“避稅天堂”的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瑞士等一些國家或地區赫然在列。

除此以外,我國與10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分別是巴哈馬、英屬維爾京、馬恩島、根西、澤西、百慕大、阿根廷、開曼、聖馬力諾、列支敦士登。

可想而知,再採用“避稅天堂”註冊公司遠程遙控境內公司的避稅做法已經大勢已去了!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當然民間的智慧也不容忽視,很多企業打起了慈善基金的主意,甚至是境外慈善基金。

先上一波案例:

阿里馬雲將境外股權(美國)捐贈給境外基金會(新加坡),通過一系列運作達到合理避稅。

但是境內福耀集團曹德旺和新華都陳發樹就沒有那麼幸運,一位與稅務局協商遞延納稅,另一位乾脆放棄捐贈方案。

關於慈善基金的避稅話題我們可以在以後的文章中分享。

任何一種避稅手段都離不開稅收政策,隨著經濟全球化加強和稅收政策互通,國際避稅之路將更加艱鉅。

想了解更多管理會計知識,請關注本頭條號!

【番外——稅收籌劃趨勢】

1、不會徹底消亡,但是會形成一種動態平衡

2、經濟全球化推動稅收協同化

3、整體趨於嚴密,局部仍有空間

4、“貓捉老鼠”的遊戲仍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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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境外公司多指在我國境內沒有辦事機構或常駐機構的公司,只是臨時在境內發生某項業務,這時就出現了在我國境內繳納稅款的義務。但是時光退回到10年前甚至更久,由於我國稅務監管體制不健全,導致很多公司藉助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偶發性業務而進行避稅的做法。

時過境遷,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稅務監管體制的健全和國際地位的提升,採用境外公司避稅的空間越來越窄。其實這個就像近幾年國家對中小微企業的態度一樣,月均10萬以下增值稅免徵,年應納稅所得100萬以下企業所得稅綜合稅負將至5%,附稅及費減半徵收等等政策直接刺激中小微企業不必再過多考慮如果避稅的問題,專心用於主業。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國家對於境外公司在境內發生業務有關納稅問題也出臺了一系列組合拳,收窄了稅務籌劃的空間。

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發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稅收指引》,連同之前發佈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基本堵死了境外公司從境內獲得收入的避稅道路,指引中詳細規定了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直接、間接、重組)、租金等業務的納稅政策。

與此同時,我國與107個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在避免重複徵稅的同時界定了各國徵稅的稅率,例如:中國與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新加坡居民企業(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優惠稅率為5%;中國與羅馬尼亞簽訂的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如果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是羅馬尼亞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3%。但是到了境外他國各項境內收入是否被要求徵稅就個案分析了,例如新加坡針對資本利得收入無需繳納稅費等等。

有人說,我可以去“避稅天堂”註冊公司然後遠程控制境內公司?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其實,這樣做的風險也隨著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而變得越來越大,基本處於“前有狼後有虎”的境地,不僅操作規範不符合我國非居民企業源泉扣除的規定,而且“避稅天堂”也被列入重點關注事項,甚至是被要求做納稅調整的後果。

案例:某境外公司利用境外殼公司直接控股境內實體公司,通過轉讓境外殼公司股權的形式規避納稅義務。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表面上看,境外企業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與境內實體資產沒有關係,但是業務的本質還是變賣境內資產,資產增值發生在境內,納稅義務自然也在境內。經過稅務部門的約談和溝通,該公司承認操作事實並按照稅務局納稅調整後的結果補繳了稅款和罰款。

在本案例中,稅務部門會充分考慮股權轉讓(間接轉讓)的商業目的,合理的商業目的自然不必多少,不合理的商業目的就被納入監管和約談範圍內。那麼,在實踐中商業目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考量股權轉讓的所得是否主要來源於中國境內;

(2)境外企業是否擁有經濟實質,比如辦公場所、工作人員、主要業務、經濟效益等;

(3)境外企業是否註冊在境外“避稅天堂”,這個感覺是直接否定項。

歐盟公佈的最新15個“避稅天堂”黑名單分別是多米尼克、美屬薩摩亞、阿魯巴、巴巴多斯、伯利茲、百慕大、斐濟、關島、馬紹爾群島、阿曼、薩摩亞、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屬維爾京群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瓦努阿圖,2019年將繼續對另外34個被列為灰名單的國家進行監測。這些有“避稅天堂”之稱的國家(地區)有一些共同點:對前來註冊登記設立公司只收極少的年度管理費;對公司股東信息、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給予高度保密;不徵稅或稅負極低;無外匯管制;監管寬鬆;在這些國家(地區)設立的公司幾乎被所有國際大銀行承認,可在銀行開立賬號。

與此同時,全球已有103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就是我們俗稱的CRS(經合組織提出),於2018年9月1日起,開始了第一批稅務信息的交換,而中國在首次交換信息的名單之中。其中被認為是“避稅天堂”的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瑞士等一些國家或地區赫然在列。

除此以外,我國與10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分別是巴哈馬、英屬維爾京、馬恩島、根西、澤西、百慕大、阿根廷、開曼、聖馬力諾、列支敦士登。

可想而知,再採用“避稅天堂”註冊公司遠程遙控境內公司的避稅做法已經大勢已去了!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當然民間的智慧也不容忽視,很多企業打起了慈善基金的主意,甚至是境外慈善基金。

先上一波案例:

阿里馬雲將境外股權(美國)捐贈給境外基金會(新加坡),通過一系列運作達到合理避稅。

但是境內福耀集團曹德旺和新華都陳發樹就沒有那麼幸運,一位與稅務局協商遞延納稅,另一位乾脆放棄捐贈方案。

關於慈善基金的避稅話題我們可以在以後的文章中分享。

任何一種避稅手段都離不開稅收政策,隨著經濟全球化加強和稅收政策互通,國際避稅之路將更加艱鉅。

想了解更多管理會計知識,請關注本頭條號!

【番外——稅收籌劃趨勢】

1、不會徹底消亡,但是會形成一種動態平衡

2、經濟全球化推動稅收協同化

3、整體趨於嚴密,局部仍有空間

4、“貓捉老鼠”的遊戲仍將繼續……

利用境外公司進行避稅的時代正在走向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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