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夫妻一方離婚間將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人生第一份工作 婚姻 金律寶吳波律師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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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夫妻一方離婚間將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案件概要】

經訴訟代理人的努力和極力爭取,上訴人多謀請求被上訴人李某與孫某股權轉讓合同無效一案,因轉讓人李某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多某的合法利益,被終審法院確定為無效。

【一審概況】

基本事實:原告多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在婚姻存續期間,2010年6月17日李某與案外人王某成立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註冊基本為100萬元,系全額貨幣出資,其中李某出資38萬元佔38%的股份,王某出資62萬元佔62%的股份,2010年8月4日,A公司進行增資,李某以實繳貨幣的形式增加出資1000萬元,持有A公司94.36%的股份,王某持有5.64%的股份,2013年8月30日,王某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案外人李某某,持股比例不變,2016年4月7日,李某將其持有A公司94.36%的股份轉讓給本案被告孫某,並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2016年12月22日,A公司進行減資,減少孫某持有A公司1000萬元股份,減資後孫某持有38%股份,李某某持有62%股份,本案訴訟過程中,孫某又於2017年4月7日將其持有A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李某,並變更了登記手續。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工商局查詢檔案為證及當事人陳述相佐,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爭議問題:2016年4月7日二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無效。原告認為該協議系二被告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故而無效。根據原告起訴的理由構成該協議無效必須具備兩個要件,首先,對於二被告是否系惡意串通,應審查孫某在受讓股權過程是否符合市場規律。被告孫某稱在其接受股權轉讓時,對原告與李某的家庭糾紛並不知曉,而二被告一致承認,股權轉讓系無償。對於A公司股權是否具有價值,根據原告提交的XXX國家稅務局第一稅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部分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數據顯示,A公司無固定資產,一直處於未盈利狀態,並非原告所稱公司處於盈利狀態,運行良好。而對於股份而言,系投資型權利,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亦存在虧損的可能,該權利價值並非固定為正數,因此,在A公司持續處於未盈利狀態的情況下,不能推定其股份具有相應實際價值,可以認定二被告雖無償轉讓A公司股份,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轉讓行為符合市場規律,二被告股權轉讓行為不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其次,股權轉讓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如前所述,對於A公司股權是否具有價值,原告舉證並不能證明李某持有股份時分得紅利,而股東分紅的前提是基於公司盈利,因此李某將股權轉出並未造成其收入減少,故不存在侵害原告利益的情況。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二被告之間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原告以二被告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主張該協議無效,但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況且在原告起訴後,二被告均表示同意將股權恢復至原告起訴前的狀態,故原告的訴訟目的亦無法實現。被告孫某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一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對於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李某和孫某之間2016年4月7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多某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多某承擔。

【二審概況】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二被上訴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李某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無償轉讓予孫某,孫某並未支付任何對價,在轉讓過程中對A公司的資產和股權價值亦未進行審核評估,故雙方之間的轉讓行為屬於無償轉讓。在李某將股權轉讓予孫某後,李某一直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該公司,並實際操作了公司減資手續,孫某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公司仍在李某的控制之下。在辦理A公司減資手續後的一審訴訟期間,二被上訴人又無償將減資後的股權轉回給李某,但公司股權結構已經發生變化。二被上訴人的股權轉讓行為與李某與多某之間的離婚訴訟密切相關,侵害了上訴人的權益。上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為二被上訴人惡意串通,損害上訴人利益,有相應的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被上訴人李某與孫某於2016年4月7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160元,由被上訴人李某、孫某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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