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退休打工如廁摔傷致殘誰該賠?

問律師:退休打工如廁摔傷致殘誰該賠?問律師:退休打工如廁摔傷致殘誰該賠?問律師:退休打工如廁摔傷致殘誰該賠?

案 情

2018年1月,李女士與K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由李女士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在K公司旗下的專賣店門店從事收銀員工作。因專賣店場所內沒有衛生間,工作期間員工若有需要,需到就近的公共廁所解決。2018年12月14日中午上班期間,李女士在公共廁所內如廁完後摔倒,後由女兒送醫院診治。李女士與K公司就損害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故將K公司訴至法院。K公司辯稱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工作場所無法設置衛生設施,導致李女士只能外出解決如廁問題,但此情況與其摔倒受傷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李女士本身的疏忽大意、廁所管理不善、地面溼滑等原因均有可能導致李女士摔倒受傷。那麼,李女士摔倒受傷究竟是否該由K公司承擔責任?李女士自身是否具有過錯?廁所管理方又是否需要對李女士進行賠償呢?

問律師:退休打工如廁摔傷致殘誰該賠?

1.辦案思路

朱谷春律師:我作為李女士的委託代理人,認為公司並沒有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包括解決如廁等生理需求的衛生設施等,導致李女士需要去很遠處上公共廁所,進而導致其在公共廁所內摔傷。其間存在因果關係,公司一方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

許人元律師:李女士方提出公司沒有提供必要的如廁環境,從合同約定來說我方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但是也要考慮現場的客觀條件。這家門店是在菜場的,大家應該都瞭解菜場的實際情況,並且整個菜場的工作人員如廁都是利用菜場的公共衛生間,所以公司方是無法為其提供專門的衛生間,不存在任何問題,已經滿足了必要的工作需求。

2.公司是否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條件?

朱谷春律師:我方認為K公司沒有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向我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這是案件的核心所在。

許人元律師:對於朱律師提出的問題,提供勞動的必要條件必須要根據客觀的實際情況。現在是一個菜場,公司沒有這麼大的能力去改造菜場,讓工作人員在門店內享有衛生間。經詢問情況,公司門店所在的熟食品區域就設有衛生間。

3.門店內設置專用衛生間是否要求過高?

朱谷春律師:我方認為這個要求並不高。提供勞務一方為僱主提供勞務,那麼公司方就應當提供工作內容所必須的工具等。那麼上廁所作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而言,公司作為僱主一方應當盡力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但是公司並沒有做到,需要李女士跑到很遠的地方上公共廁所,並沒有按照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場所。根據勞務合同,有約定從約定,那麼無論根據客觀原因能否提供,只要沒有提供必然存在違約。

4.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對本案有何影響?

主持人成功:朱律師措辭時非常謹慎地注意“勞務關係”,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對本案來說重要嗎?

鍾穎律師:非常重要。如果是勞務關係,李女士和公司之間一旦產生人身損害糾紛,應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違約之訴。朱律師說公司沒有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我認為有點強人所難,因為菜場提供的衛生間就是面向所有在菜場工作的人員,要在門店內專門另設衛生間的確是強人所難。所以我認為李女士在如廁過程中應當也存在過錯。

5.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朱谷春律師:首先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慮,我認為主張侵權之訴比主張違約之訴產生的效益要高。

鍾穎律師:訴訟中侵權和違約只能二者選其一,一般打侵權之訴賠償相對要高,除傷殘補償金、醫藥費之外,還有精神損害賠償金。但是打侵權之訴風險較高,因為前提是對方必須存在過錯,要有侵權行為發生。本案中上廁所導致受傷和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很難往上靠。所以朱律師打侵權之訴的依據在何處?

6.侵權之訴的依據為何?

朱谷春律師:首先,因為公司沒有提供上廁所的條件導致了李女士必須跑到很遠的地方上廁所,我們都知道公共廁所的環境沒有公司單獨提供的廁所幹淨、衛生,地面也沒有那麼幹燥,無論是地面溼滑,還是人流量大造成的擁擠,都增加了李女士受傷的風險,從而導致李女士發生摔傷的情況,所以公司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許人元律師:我認為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構直接和明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公司方已經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就如同百貨商場,讓每家專賣店配備專門的洗手間是不現實的。

朱谷春律師:我認為不能用片面的情況概括整體,不能只是因為是在菜場或者商場去否認公司提供條件的能力。所以兩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正是因為公司沒有提供,李女士才需要去很遠的地方上衛生等條件不佳的廁所,才導致了摔傷。

許人元律師:剛剛朱律師也提到了公共衛生間場所的問題。尤其是在菜場的公共衛生間,可能比較髒亂溼滑,那麼李女士在如廁時是否高度完成了安全注意義務,自己是否有過錯呢?此外,公共廁所的管理方並不是我們公司,管理方應當承擔重要的侵權責任。

7.告公司是否找錯對象?

朱谷春律師:與李女士溝通時我也曾徵詢是否將公廁管理方也列為被告,但是經過事後調查,公司的管理方實在難以確定。菜場否認管理廁所,環衛所稱將公廁委託給別人負責,但主體實在無法確定,從而導致李女士只能向公司主張賠償。

許人元律師:這有點不講道理,不能因為找不到負責方,就找上公司要公司負責到底,只能根據勞務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最重要的,李女士還是要找到造成損害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管理方來承擔過錯責任。

8.基本工作條件包含什麼內容?

許人元律師: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只要是能遮風擋雨,如果是高危環境能提供必要的頭盔等安全護具,就已經完成了必要的工作條件的配備。

朱谷春律師:人有三急,作為僱主,需要為員工提供喝水、如廁甚至休息的條件。公司未配備廁所提升了李女士受傷的風險,因此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鍾穎律師:公司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環境,菜場周邊也有如廁的環境,只是你在如廁的時候摔傷了。如果說大家都摔傷了,那麼說明廁所確實有問題。只有你摔傷了,你將過錯轉嫁給公司確實是有點牽強。公司提供安全環境並不必然要提供廁所,只要周邊有衛生間,能夠如廁,那麼公司已經完成了提供必要工作場所的義務。本案中存在著李女士本身具有過錯的問題。如果打違約之訴,李女士的損失原則上公司可以適當補償,但由於其自身也有過錯,所以存在協商的餘地。但若要打侵權之訴,風險很大,基本上賠償無望,應當去找廁所的建造方、施工方或者管理方,雖然舉證比較困難,但不是沒有希望。

9.摔傷與公司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

朱谷春律師:李女士是一個正常人,必定有吃喝拉撒這些行為,那麼在工作期間需要如廁,是很正常的。但是公司並沒有提供安全的如廁環境,必須去很遠的地方,並且廁所的環境也不能讓人滿意。那麼就存在一個是否必須上廁所的問題,那麼作為常識,這是不可能的。那麼公司對於自己對李女士上廁所造成的風險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許人元律師:按照法條規定,過錯責任承擔需要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不能說到菜場的公共衛生間去上廁所就一定會摔倒。每天到菜場的公共廁所如廁的人如此之多,為何就您摔倒了呢?難道是公司導致李女士摔倒的嗎?這是偷換概念了,而且李女士也是一直從2018年1月使用廁所直到12月才摔倒,並不是上班第二天就摔倒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李女士自身必定存在過錯,而且公廁環境不好,就更應當盡到注意義務了。

朱谷春律師:我們認為李女士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和公司是否提供如廁環境應當割裂開來考慮。即使李女士盡到了十分的注意,公司也增加了李女士受傷的風險,應當承擔責任。

許人元律師:法律所規定的直接因果關係肯定是可以直接推導出來必然產生損害結果,而去公共廁所如廁是無法推導出必然產生摔傷後果的。

鍾穎律師:選擇侵權之訴對於本案來說並不是明智之選。侵權之訴首先要求過錯,在如廁時摔倒在廁所,廁所區域並不屬於公司,讓公司的承擔過錯責任沒有直接的關係。但由於是在工作期間受傷,可以找公司進行必要的補償。如果按照侵權之訴打,風險會比較大。

10.訴訟建議

鍾穎律師:我建議李女士的代理人最好按照違約之訴進行訴訟。無論如何,公司與李女士簽訂了勞務合同,李女士又在工作期間受傷,必要的補償公司是應當給的。如果按照侵權之訴則風險太大。同時,朱律師也可以利用代理人身份的便利,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去查一查公廁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這就為李女士爭取了更大的利益。

對於許律師,基於每份工作的工作環境不同,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就近如廁、注意安全以及由於提供勞務者自身原因造成損失的免責條款,這樣對於公司更加有利。

問律師:退休打工如廁摔傷致殘誰該賠?

作者:陳婷

責編:成功

監製:陳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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