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被控詐騙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宣告無罪抗訴後維持原判

清河縣 河北 法律 刑法 邢臺 蠡縣 江陰 張家港 上海金融犯罪辯護律師 2019-05-25
【研究】被控詐騙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宣告無罪抗訴後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5刑終55*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被告人嚴某林系張家港市保稅區嚴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嚴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趙某華系江陰市元盛化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盛公司)負責銷售的總經理,嚴某公司至2016年11月20日欠元盛公司化纖款85.69萬餘元。

2017年1月10日至5月初,被告人嚴某林共賒購孫某1白色綿羊毛十三車,其中的十車羊毛由被告人趙某華聯繫銷給河北蠡縣祥潤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潤公司),被告人趙某具體負責與祥潤公司貨物入庫和貨款結算,負責向被告人嚴某林支付羊毛款;其中的三車羊毛被告人嚴某林分兩次質押給孫某3分別借款30萬元、50萬元,孫某3分兩次賣掉後,又給付給被告人嚴某林9萬元。

至2017年6月9日,祥潤公司支付被告人趙某華羊毛款298.82萬元,由被告人趙某經手支付給被告人嚴某林294.893萬元,被告人嚴某林共向孫某1支付絨款278.5088萬元。被告人嚴某林於2017年6月9日稱自己詐騙孫某1的羊毛到河北省清河縣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趙某華、趙某被河北省清河縣公安局網上追逃,被告人趙某華親屬聯繫祥潤公司向河北省清河縣公安局退賠所欠羊毛款92.83875萬元,宋某1代表該公司補償19.5萬元,被告人趙某華、趙某退賠85萬元,孫某1收到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197.33875萬元,於2017年8月28日出具諒解書對該二被告人予以諒解,被告人趙某華、趙某於同年10月27日到河北省清河縣公安局投案。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嚴某林無罪。被告人趙某華無罪。被告人趙某無罪。

【抗訴情況】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為:原判認定被告人嚴某林、趙某華、趙某無罪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審法院裁決結果】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律師觀點】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本案的焦點在於證據是否足以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嚴某林為還趙某華公司的欠款,與趙某華達成經營羊毛的銷售,但並沒有證據證明嚴某林與趙某華、趙某共謀,採取高買低賣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羊毛,侵吞貨款,共同實施詐騙行為,因此,法院只能判決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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