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重拳處罰 十種人身險銷售情形停業務罰高管

汽車保險 人身保險 投資 金融 經濟視野網 2017-05-22

5月19日,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強化對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工作的監管。

(原標題:保監會重拳處罰 十種人身險銷售違法違規情形: 停業務罰高管)

人身險監管持續升級。

《通知》要求人身保險公司對2016年以來公司銷售管理合規情況開展自查自糾。其中,對捏造散佈“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將列為免責病種”等虛假信息的炒作行為,以及通過虛假宣傳引誘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等違規銷售問題,開展全面清查和責任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確要求對於公司銷售管理存在的10種違法違規情形依法進行處罰,採取了暫停分公司、總公司新業務,以及對高管人員以及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的機制。

保監會數據顯示,2017年一季度,保監會機關及各保監局接收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消費投訴25141件,其中涉嫌違法違規投訴426件,保險合同糾紛投訴24715件。

重罰“炒停”、誇大收益等行為

《通知》明確要求對於公司銷售管理存在的10種違法違規情形依法進行處罰,並對省級分公司採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12個月的監管措施。

具體而言,這10種違法違規情形重點針對產品管理、信息披露、銷售宣傳、客戶回訪、續期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如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此前,市場一度出現了以“叫停返還型健康險”、“重大疾病保險費率調整”等為名的違規“炒停”行為,以“商業車險改革後保費增加”為由欺騙消費者提前續保商業車險的違規行為等。

某壽險公司精算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近日,保監會下發《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其中對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使得不少保險公司的主力產品必須限時調整,如市場熱銷的以輔促主、快速返還型產品,容易出現‘炒停’的行為。”

再如,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以歷史較高收益率披露宣傳並承諾保證收益;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保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2017年一季度,在涉及人身險公司投訴中,銷售糾紛6363件,占人身險公司投訴總量的50.92%,主要反映誇大保險責任或收益、隱瞞退保損失等合同重要內容、未盡告知說明義務、營銷擾民等問題。

此外,還包括諸如未經客戶同意擅自簽訂、變更保險合同;因銷售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而導致非正常給付與退保群體性事件;採取委託銷售、產品包銷、層層分銷等方式,通過無合法資質的第三方平臺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人身保險產品等。

《通知》強調,人身保險公司一年內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級分公司被保監局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總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保監會將依法責令總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12個月。

問責制度掛鉤薪酬、職級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表示,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薪酬和職級掛鉤的內部問責制度。對於出現銷售違法違規問題、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從嚴從重給予經濟處分和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採取限薪、降職、停職、撤職等措施。

具體而言,因制度規定缺失、監督執行不到位、合規管控不力等原因導致銷售行為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追究總公司相關部門和高管人員責任。省級分公司經營區域內發生前述10條情形的,應當對省級分公司相關高管人員進行追責;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前述10條情形的,還應當對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

事實上,這種具體到人的問責制度已經漸成慣例。例如,此前不久,保監會下發的《關於2017年繼續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亮劍行動”的通知》中,即已明確提到會對查實的各類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依法從嚴從速處罰,並強化責任追究,在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重處的同時,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

保監會表示,“將對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對自查自糾走過場、不真查實改以及遲報、瞞報的公司依法嚴肅處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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