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霸王條款:我們為車輛購置稅購買了保險!

汽車保險 信用卡 平安保險 法律 律師葉雪飛 2017-04-28
前不久,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因信用卡糾紛將中國建設銀行告上法庭。李曉東認為銀行信用卡全額計息明顯不公平,相關條款屬於無效格式合同條款,也即俗稱的霸王條款。但筆者認為李曉東低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具體分析請參閱本文後推薦閱讀的文章。今天筆者就講講普遍存在的一個霸王條款:我們為車輛購置稅購買保險!

我們都知道在購買車險的時候,保費與車輛價格成正比,價格越貴的車,保費就越高,這主要體現在車損險極其不計免賠等附加險上。本文也主要討論車損險。我們所支付的保費到底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呢?很多人並不知道。

以平安保險為例,在其老版本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費率(2009版)》第八條關於保險金額做如下規定: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以下方式確定:(一)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二)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部分;(三)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同類車輛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車險費改之後,在其新版本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第十二條關於保險金額規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看似我們與保險人有協商的餘地,但實際並沒有!一般情況下,新車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本不應有爭議,但保險人所規定的新車購置價卻不是我們所購買車輛的發票價格,而是保險車輛同類型的新車購置價,這個價格是包括了我們購買車輛之後單獨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的,也就是說我們還必須為車輛購置稅購買保險。即使在新版本規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的情況下,保險人仍然沿用舊版的包含車輛購置稅的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而非我們實際購買新車所支付的對價。

在合同條款中還約定了可以協商確定保險金額。但我們在實際購買車險的時候,有協商的可能性嗎?筆者可以明確告訴大家:沒有。我們投保時保險金額只有兩種選擇:第一,接受保險人確定的包含了車輛購置稅的同類型新車購置價,顯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第二,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但若協商之後保險金額低於同類型新車購置價,那麼保險人認定為不足額保險,理賠時按照比例賠償。我們為購買車輛而支出的價款在購買車險的時候已經沒有了任何意義。

如果只有一家保險人規定我們必須為車輛購置稅購買保險,我們可以選擇另外的保險人。但遺憾的是,國內所有保險人均要求投保人為車輛購置稅購買保險,已經形成行業壟斷,我們作為投保人根本沒有選擇。拒筆者所知,並非一開始都需要為車輛購置稅購買保險的,但不知道後來什麼時候開始就變成這樣了。

《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筆者認為,保險行業的壟斷行為,直接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並攫取了超額利潤,嚴重侵害了廣大投保人的利益。遺憾的是,相關部門並未重視並糾正這一問題。

在車險費改之前,若出險,保險人賠付按照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這明顯會低於投標的實際保險金額減去折舊後的餘額,也更不會對車輛購置稅進行賠付。在費改之後,低賠的問題倒確實被一刀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解決,也就是說出險之後統一按照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作者簡介:葉雪飛,四川廣安人,畢業於新疆大學,專職執業律師,擅長處理民商事爭議解決及疑難案件申訴。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來,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含部分疑難案件申訴,部分案件成功啟動再審程序),同時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曾任職企業法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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