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農民 農村 法律 京師周愛國律師 2019-08-13
"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是法定的補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傳統的徵收實踐中,卻存在將被徵地農民所建造的居住用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情形,而這無疑會使房屋的拆遷補償數額大幅受限,甚至根本無法反映被徵收房屋的真實價值。那麼,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遲遲未能落地的情況下,徵收農村房屋時仍按照地上附著物性質來確定補償標準,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會同意嗎?現行的法規政策,對這一問題又是否已經有了解決之道呢?

"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是法定的補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傳統的徵收實踐中,卻存在將被徵地農民所建造的居住用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情形,而這無疑會使房屋的拆遷補償數額大幅受限,甚至根本無法反映被徵收房屋的真實價值。那麼,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遲遲未能落地的情況下,徵收農村房屋時仍按照地上附著物性質來確定補償標準,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會同意嗎?現行的法規政策,對這一問題又是否已經有了解決之道呢?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在周律師認為,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晰“地上附著物”這一法律概念的含義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們能夠注意到的是,這裡的“地上附著物”是相對於“耕地”這一概念而言的。雖然在後面的條款中適用了“被徵收土地上的”這樣的定語,但究其本源,地上附著物仍然對應的是“耕地上的附著物”,而不應包括其他土地。

"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是法定的補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傳統的徵收實踐中,卻存在將被徵地農民所建造的居住用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情形,而這無疑會使房屋的拆遷補償數額大幅受限,甚至根本無法反映被徵收房屋的真實價值。那麼,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遲遲未能落地的情況下,徵收農村房屋時仍按照地上附著物性質來確定補償標準,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會同意嗎?現行的法規政策,對這一問題又是否已經有了解決之道呢?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在周律師認為,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晰“地上附著物”這一法律概念的含義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們能夠注意到的是,這裡的“地上附著物”是相對於“耕地”這一概念而言的。雖然在後面的條款中適用了“被徵收土地上的”這樣的定語,但究其本源,地上附著物仍然對應的是“耕地上的附著物”,而不應包括其他土地。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弄明白了這點,我們就可以知道,地上附著物其實是指被徵收耕地或者農用地上人工建造的服務於耕作、種植、養植的建築物、構築物,譬如水井上方的小型房屋、與豬圈一體的茅廁、存放耕作用機械工具的房屋、田地中的道路、管線、水渠甚至是林木等等。這類建築物的特點是其功能與其下方的耕地緊密聯繫,系這塊耕地的附屬物,一旦脫離耕地就可能喪失其使用價值。這顯然與農民用於居住的住宅房屋有很較大的區別。也正因此,將農民的住宅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徵收補償,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基本原則的。

"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是法定的補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傳統的徵收實踐中,卻存在將被徵地農民所建造的居住用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情形,而這無疑會使房屋的拆遷補償數額大幅受限,甚至根本無法反映被徵收房屋的真實價值。那麼,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遲遲未能落地的情況下,徵收農村房屋時仍按照地上附著物性質來確定補償標準,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會同意嗎?現行的法規政策,對這一問題又是否已經有了解決之道呢?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在周律師認為,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晰“地上附著物”這一法律概念的含義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們能夠注意到的是,這裡的“地上附著物”是相對於“耕地”這一概念而言的。雖然在後面的條款中適用了“被徵收土地上的”這樣的定語,但究其本源,地上附著物仍然對應的是“耕地上的附著物”,而不應包括其他土地。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弄明白了這點,我們就可以知道,地上附著物其實是指被徵收耕地或者農用地上人工建造的服務於耕作、種植、養植的建築物、構築物,譬如水井上方的小型房屋、與豬圈一體的茅廁、存放耕作用機械工具的房屋、田地中的道路、管線、水渠甚至是林木等等。這類建築物的特點是其功能與其下方的耕地緊密聯繫,系這塊耕地的附屬物,一旦脫離耕地就可能喪失其使用價值。這顯然與農民用於居住的住宅房屋有很較大的區別。也正因此,將農民的住宅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徵收補償,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基本原則的。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事實上,早在10多年前,這一問題就已經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了明文規定。《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17條規定,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而根據《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是有一個相對獨立的完整程序的,且其適用的標準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這要比一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複雜嚴謹得多,補償數額也會高出許多。據此,對於住宅房屋,其補償絕非單一的重置成新價所能覆蓋的,更不能隨意與非住宅房屋混同予以補償。

"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是法定的補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傳統的徵收實踐中,卻存在將被徵地農民所建造的居住用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情形,而這無疑會使房屋的拆遷補償數額大幅受限,甚至根本無法反映被徵收房屋的真實價值。那麼,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遲遲未能落地的情況下,徵收農村房屋時仍按照地上附著物性質來確定補償標準,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會同意嗎?現行的法規政策,對這一問題又是否已經有了解決之道呢?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在周律師認為,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晰“地上附著物”這一法律概念的含義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們能夠注意到的是,這裡的“地上附著物”是相對於“耕地”這一概念而言的。雖然在後面的條款中適用了“被徵收土地上的”這樣的定語,但究其本源,地上附著物仍然對應的是“耕地上的附著物”,而不應包括其他土地。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弄明白了這點,我們就可以知道,地上附著物其實是指被徵收耕地或者農用地上人工建造的服務於耕作、種植、養植的建築物、構築物,譬如水井上方的小型房屋、與豬圈一體的茅廁、存放耕作用機械工具的房屋、田地中的道路、管線、水渠甚至是林木等等。這類建築物的特點是其功能與其下方的耕地緊密聯繫,系這塊耕地的附屬物,一旦脫離耕地就可能喪失其使用價值。這顯然與農民用於居住的住宅房屋有很較大的區別。也正因此,將農民的住宅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徵收補償,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基本原則的。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事實上,早在10多年前,這一問題就已經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了明文規定。《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17條規定,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而根據《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是有一個相對獨立的完整程序的,且其適用的標準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這要比一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複雜嚴謹得多,補償數額也會高出許多。據此,對於住宅房屋,其補償絕非單一的重置成新價所能覆蓋的,更不能隨意與非住宅房屋混同予以補償。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2017年國土資源部最新公佈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擬將前述第47條的內容修改為“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這再次明確反映了住宅房屋和地上附著物的實際區別是早已客觀存在的。國土資源部對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農民住房不再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住房財產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更是確定了這一徵地制度改革的明確方向。

"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是法定的補償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傳統的徵收實踐中,卻存在將被徵地農民所建造的居住用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情形,而這無疑會使房屋的拆遷補償數額大幅受限,甚至根本無法反映被徵收房屋的真實價值。那麼,在《土地管理法》修改遲遲未能落地的情況下,徵收農村房屋時仍按照地上附著物性質來確定補償標準,作為被徵收人的你會同意嗎?現行的法規政策,對這一問題又是否已經有了解決之道呢?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在周律師認為,要弄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晰“地上附著物”這一法律概念的含義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們能夠注意到的是,這裡的“地上附著物”是相對於“耕地”這一概念而言的。雖然在後面的條款中適用了“被徵收土地上的”這樣的定語,但究其本源,地上附著物仍然對應的是“耕地上的附著物”,而不應包括其他土地。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弄明白了這點,我們就可以知道,地上附著物其實是指被徵收耕地或者農用地上人工建造的服務於耕作、種植、養植的建築物、構築物,譬如水井上方的小型房屋、與豬圈一體的茅廁、存放耕作用機械工具的房屋、田地中的道路、管線、水渠甚至是林木等等。這類建築物的特點是其功能與其下方的耕地緊密聯繫,系這塊耕地的附屬物,一旦脫離耕地就可能喪失其使用價值。這顯然與農民用於居住的住宅房屋有很較大的區別。也正因此,將農民的住宅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徵收補償,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基本原則的。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事實上,早在10多年前,這一問題就已經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予以了明文規定。《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第17條規定,拆遷住宅房屋的,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拆遷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按照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而根據《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是有一個相對獨立的完整程序的,且其適用的標準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這要比一般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複雜嚴謹得多,補償數額也會高出許多。據此,對於住宅房屋,其補償絕非單一的重置成新價所能覆蓋的,更不能隨意與非住宅房屋混同予以補償。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2017年國土資源部最新公佈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擬將前述第47條的內容修改為“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民宅基地及房屋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這再次明確反映了住宅房屋和地上附著物的實際區別是早已客觀存在的。國土資源部對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農民住房不再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住房財產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更是確定了這一徵地制度改革的明確方向。

什麼是地上附著物!房屋拆遷都以地上附著物標準賠償是否合理?

從另一個淺顯的角度分析,房證和地證是兩個證,這就表明住宅房屋雖然建造在地面之上,卻是與地面能夠區隔的具有獨立功能和使用價值的物。被徵地農民既然依法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就有權主張其在拆遷時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而不能認為房屋只是土地的附屬產物,按補地的標準補房在最後周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如果您所在的地方出現了將住宅房屋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的情形,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看看是否存在合法補償權益遭侵害的事實,進而及時抉擇是否依法維權。

如果大家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相關問題,可以聯繫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