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能否通過合同購買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農村 法律 廣州張美玲律師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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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某是城市居民,其與家住某村的村民鄭某某就其所有的一處宅基地上的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鄭某某將該房屋轉讓給何某某,何某某分五期將房款給付給鄭某某。

事後,鄭某某以該宅基地不能買賣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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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某是城市居民,其與家住某村的村民鄭某某就其所有的一處宅基地上的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鄭某某將該房屋轉讓給何某某,何某某分五期將房款給付給鄭某某。

事後,鄭某某以該宅基地不能買賣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合同無效。

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能否通過合同購買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由村集體組織成員獲得,不得出讓、轉讓、出租。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買受人何某某是城市居民,沒有購買農村宅基地的資格,因而根據物權法中“房隨地走”的原則,何某某自然也無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而雙方的買賣合同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人鄭某某有權要求何某某騰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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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某是城市居民,其與家住某村的村民鄭某某就其所有的一處宅基地上的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鄭某某將該房屋轉讓給何某某,何某某分五期將房款給付給鄭某某。

事後,鄭某某以該宅基地不能買賣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合同無效。

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能否通過合同購買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由村集體組織成員獲得,不得出讓、轉讓、出租。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買受人何某某是城市居民,沒有購買農村宅基地的資格,因而根據物權法中“房隨地走”的原則,何某某自然也無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而雙方的買賣合同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人鄭某某有權要求何某某騰退房屋。


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能否通過合同購買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律師分析

我國法律在宅基地能否轉讓的規定不明,因此實踐中各法院在認定宅基地能否向非村集體成員轉讓時的裁判結果和依據也各有不同。

但2007以來,物權法第153條的規定使得法院在裁判有關宅基地使用權案件時往往通過此轉介條款,將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了宅基地“一戶一權”的原則以及“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但是未明確是否可向非村集體成員轉讓;而在國務院的有關政策規定則明確寫明“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本案中判決中法院依據物權法153條的轉介條款和“房隨地走”的原則,認定爭議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仍認為城鎮居民不能通過合同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房屋。但是需要明確的一點,由於物權法第153條轉介條款的規定,使得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的立法空間隨著相應政策的調整獲得了更大的轉向空間。十八屆三中全會後開啟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探索,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市場化的探索,為將來規範宅基地使用權的有序流轉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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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某是城市居民,其與家住某村的村民鄭某某就其所有的一處宅基地上的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鄭某某將該房屋轉讓給何某某,何某某分五期將房款給付給鄭某某。

事後,鄭某某以該宅基地不能買賣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合同無效。

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能否通過合同購買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由村集體組織成員獲得,不得出讓、轉讓、出租。本案中涉案房屋的買受人何某某是城市居民,沒有購買農村宅基地的資格,因而根據物權法中“房隨地走”的原則,何某某自然也無法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而雙方的買賣合同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人鄭某某有權要求何某某騰退房屋。


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能否通過合同購買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律師分析

我國法律在宅基地能否轉讓的規定不明,因此實踐中各法院在認定宅基地能否向非村集體成員轉讓時的裁判結果和依據也各有不同。

但2007以來,物權法第153條的規定使得法院在裁判有關宅基地使用權案件時往往通過此轉介條款,將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了宅基地“一戶一權”的原則以及“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但是未明確是否可向非村集體成員轉讓;而在國務院的有關政策規定則明確寫明“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本案中判決中法院依據物權法153條的轉介條款和“房隨地走”的原則,認定爭議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仍認為城鎮居民不能通過合同購買農村宅基地的房屋。但是需要明確的一點,由於物權法第153條轉介條款的規定,使得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的立法空間隨著相應政策的調整獲得了更大的轉向空間。十八屆三中全會後開啟了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探索,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市場化的探索,為將來規範宅基地使用權的有序流轉埋下伏筆。

非村集體組織成員,能否通過合同購買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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