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對農村留守兒童不管不顧 家長將被依法追責

農村改革 農村 農民 法律 瀘州新聞網 瀘州新聞網 2017-09-18

截至6月底,瀘州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2480人,佔不滿16週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總數的7.4%。

瀘州:對農村留守兒童不管不顧 家長將被依法追責

關注農村裡的留守兒童(圖據網絡)

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近日,瀘州市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努力實現全市90%的鄉鎮、80%的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寄宿制學校建有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活動場所和必要的關愛設施,全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全面建立,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被依法追責

《實施意見》指出,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時要儘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父母要經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經常與子女和受委託監護人聯繫,及時瞭解掌握孩子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親情關愛和教育引導。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另外,對實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賣、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責任;對於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教唆、利用留守兒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等行為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區)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學校發現問題有強制報告義務

《實施意見》明確,學校班主任要定期與監護人進行溝通,村(居)委會成員、村(居)民小組長、基層黨員同志要分別結對聯繫農村留守兒童,及時瞭解和掌握留守兒童受監護和受教育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學校或鄉(鎮)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多層次救助預警機制。

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強制報告義務,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及時勸阻、制止或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在接到關於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遭受不法侵害等報告後,要及時受理並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公辦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

《實施意見》中明確指出,加強源頭治理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持。

積極推進農民工市民化,大力推進住房、教育、醫療等重點領域改革,對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範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對不符合落戶和住房保障條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大力推進縣(區)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落實和完善農民工隨遷子女在當地就學和升學考試政策,尤其是要注重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確保建檔立卡貧困農民工家庭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因貧輟學。

記者 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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