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農村 法律 農民 歷史 農產品 分析師 中國產經新聞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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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1

涉及多項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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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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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項變革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記者梳理髮現,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修改內容較多,一共涉及了35處修改。對於此類修改,有幾條修改是具有較大變革意義的。這其中包括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延長三十年,集體經營性用地納入用地計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宅基地允許有償退出,集體經營性土地可入市等方面。同時,新法細化了公共利益內容,徵收賠償也更加細緻。

新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而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業內對此評價稱,這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將強調穩定概念,不存在期滿後被收回的風險,有助於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積極性;同時,部分農村實行承包地流轉,但類似土地承包權不會變動,這樣有助於部分農戶把農地交出,進行規模化耕作。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安排也被提及。新法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說,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也應該具備城鄉統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國有建設用地需要統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統籌。

國家與時俱進維護農民權益的決心沒有動搖。記者注意到,五類用地被納入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主要涉及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這不僅強化國土保護意識,尤其是後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確實要防範各類隨意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

對公共利益和徵收賠償也做出了一定的細化。嚴躍進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六種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需求。對於此類成片開發建設內容,可以理解為城市新區建設,對於此類工作賦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於推動各地新城區、新城鎮的發展。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將由片區綜合地價決定,相比過去根據類似農田收成等方式,綜合地價決定賠償款,有助於讓農民享有城鎮化發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實現農村徵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會保障費用,更是從社會保障角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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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農地入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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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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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項變革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記者梳理髮現,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修改內容較多,一共涉及了35處修改。對於此類修改,有幾條修改是具有較大變革意義的。這其中包括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延長三十年,集體經營性用地納入用地計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宅基地允許有償退出,集體經營性土地可入市等方面。同時,新法細化了公共利益內容,徵收賠償也更加細緻。

新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而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業內對此評價稱,這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將強調穩定概念,不存在期滿後被收回的風險,有助於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積極性;同時,部分農村實行承包地流轉,但類似土地承包權不會變動,這樣有助於部分農戶把農地交出,進行規模化耕作。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安排也被提及。新法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說,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也應該具備城鄉統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國有建設用地需要統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統籌。

國家與時俱進維護農民權益的決心沒有動搖。記者注意到,五類用地被納入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主要涉及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這不僅強化國土保護意識,尤其是後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確實要防範各類隨意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

對公共利益和徵收賠償也做出了一定的細化。嚴躍進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六種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需求。對於此類成片開發建設內容,可以理解為城市新區建設,對於此類工作賦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於推動各地新城區、新城鎮的發展。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將由片區綜合地價決定,相比過去根據類似農田收成等方式,綜合地價決定賠償款,有助於讓農民享有城鎮化發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實現農村徵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會保障費用,更是從社會保障角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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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農地入市”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嚴躍進說道,此次國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充分體現了土地立法優先的導向。土地管理法最早於1986年發佈,並於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幾次修訂。目前的新土地管理法的頒佈,屬於最近15年期間較大的法律調整,其對於房地產等影響將是深遠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部分內容調整,具有較高的歷史地位,可以理解為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土地市場最重大的一次調整。

在魏莉華看來,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嶽濛濛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改革後的《土地管理法》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嚴躍進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說道,新法規定,確定為工業和商業用途的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交易,交易方式為出讓或出租。這裡面需要強調一點是,依法登記的含義其實就是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的概念,沒有確權的用地是不允許入市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這幾年農村土地市場變動最大的一條內容,也是集體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精神的體現,也使過去地方政府行政法規允許入市的精神真正寫入到了法律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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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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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1

涉及多項變革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記者梳理髮現,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修改內容較多,一共涉及了35處修改。對於此類修改,有幾條修改是具有較大變革意義的。這其中包括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延長三十年,集體經營性用地納入用地計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宅基地允許有償退出,集體經營性土地可入市等方面。同時,新法細化了公共利益內容,徵收賠償也更加細緻。

新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而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業內對此評價稱,這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將強調穩定概念,不存在期滿後被收回的風險,有助於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積極性;同時,部分農村實行承包地流轉,但類似土地承包權不會變動,這樣有助於部分農戶把農地交出,進行規模化耕作。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安排也被提及。新法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說,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也應該具備城鄉統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國有建設用地需要統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統籌。

國家與時俱進維護農民權益的決心沒有動搖。記者注意到,五類用地被納入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主要涉及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這不僅強化國土保護意識,尤其是後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確實要防範各類隨意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

對公共利益和徵收賠償也做出了一定的細化。嚴躍進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六種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需求。對於此類成片開發建設內容,可以理解為城市新區建設,對於此類工作賦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於推動各地新城區、新城鎮的發展。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將由片區綜合地價決定,相比過去根據類似農田收成等方式,綜合地價決定賠償款,有助於讓農民享有城鎮化發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實現農村徵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會保障費用,更是從社會保障角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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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農地入市”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嚴躍進說道,此次國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充分體現了土地立法優先的導向。土地管理法最早於1986年發佈,並於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幾次修訂。目前的新土地管理法的頒佈,屬於最近15年期間較大的法律調整,其對於房地產等影響將是深遠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部分內容調整,具有較高的歷史地位,可以理解為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土地市場最重大的一次調整。

在魏莉華看來,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嶽濛濛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改革後的《土地管理法》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嚴躍進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說道,新法規定,確定為工業和商業用途的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交易,交易方式為出讓或出租。這裡面需要強調一點是,依法登記的含義其實就是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的概念,沒有確權的用地是不允許入市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這幾年農村土地市場變動最大的一條內容,也是集體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精神的體現,也使過去地方政府行政法規允許入市的精神真正寫入到了法律文本中。

3

對房地產影響有限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影響著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因此對各方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

對於農民而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民權益。

同時,也將改變地方政府單一地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方式。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土地供給者,迫使政府考慮轉型,多元化拓展其他財政增收的方式。

對於房地產市場來說,嶽濛濛認為,更多土地可以進入土地供應市場,直接出讓的規定,也使得徵地的成本和環節減少,有利於緩解供給矛盾。低廉的土地成本以及供應量的增加也有助於抑制房價上漲態勢,此類土地還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有利於抑制租金過快上漲。

另外,集體土地的入市也為部分房企創造了加速擴張的機會,尤其是一些佈局商業、辦公、產業的房地產企業。根據規定集體用地只能用於經營性用途,有利於這些企業低成本拿地,打造商業、產業、辦公、居住等全產業鏈資源,形成規模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房地產領域分析人士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於房地產市場,目前還不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嶽濛濛認為,修正案裡明確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只佔了10%左右,大部分還是宅基地;這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有明確的用途管制,只能用於工業、商業等用途,雖然也會用於租賃房、廉租房、共有產權房等,但不會對商品房造成很大沖擊。

(本文圖片來自互聯網,若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繫本公眾號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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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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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項變革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記者梳理髮現,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修改內容較多,一共涉及了35處修改。對於此類修改,有幾條修改是具有較大變革意義的。這其中包括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延長三十年,集體經營性用地納入用地計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宅基地允許有償退出,集體經營性土地可入市等方面。同時,新法細化了公共利益內容,徵收賠償也更加細緻。

新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而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業內對此評價稱,這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將強調穩定概念,不存在期滿後被收回的風險,有助於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積極性;同時,部分農村實行承包地流轉,但類似土地承包權不會變動,這樣有助於部分農戶把農地交出,進行規模化耕作。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安排也被提及。新法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說,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也應該具備城鄉統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國有建設用地需要統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統籌。

國家與時俱進維護農民權益的決心沒有動搖。記者注意到,五類用地被納入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主要涉及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這不僅強化國土保護意識,尤其是後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確實要防範各類隨意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

對公共利益和徵收賠償也做出了一定的細化。嚴躍進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六種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需求。對於此類成片開發建設內容,可以理解為城市新區建設,對於此類工作賦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於推動各地新城區、新城鎮的發展。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將由片區綜合地價決定,相比過去根據類似農田收成等方式,綜合地價決定賠償款,有助於讓農民享有城鎮化發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實現農村徵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會保障費用,更是從社會保障角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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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農地入市”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嚴躍進說道,此次國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充分體現了土地立法優先的導向。土地管理法最早於1986年發佈,並於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幾次修訂。目前的新土地管理法的頒佈,屬於最近15年期間較大的法律調整,其對於房地產等影響將是深遠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部分內容調整,具有較高的歷史地位,可以理解為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土地市場最重大的一次調整。

在魏莉華看來,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嶽濛濛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改革後的《土地管理法》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嚴躍進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說道,新法規定,確定為工業和商業用途的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交易,交易方式為出讓或出租。這裡面需要強調一點是,依法登記的含義其實就是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的概念,沒有確權的用地是不允許入市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這幾年農村土地市場變動最大的一條內容,也是集體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精神的體現,也使過去地方政府行政法規允許入市的精神真正寫入到了法律文本中。

3

對房地產影響有限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影響著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因此對各方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

對於農民而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民權益。

同時,也將改變地方政府單一地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方式。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土地供給者,迫使政府考慮轉型,多元化拓展其他財政增收的方式。

對於房地產市場來說,嶽濛濛認為,更多土地可以進入土地供應市場,直接出讓的規定,也使得徵地的成本和環節減少,有利於緩解供給矛盾。低廉的土地成本以及供應量的增加也有助於抑制房價上漲態勢,此類土地還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有利於抑制租金過快上漲。

另外,集體土地的入市也為部分房企創造了加速擴張的機會,尤其是一些佈局商業、辦公、產業的房地產企業。根據規定集體用地只能用於經營性用途,有利於這些企業低成本拿地,打造商業、產業、辦公、居住等全產業鏈資源,形成規模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房地產領域分析人士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於房地產市場,目前還不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嶽濛濛認為,修正案裡明確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只佔了10%左右,大部分還是宅基地;這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有明確的用途管制,只能用於工業、商業等用途,雖然也會用於租賃房、廉租房、共有產權房等,但不會對商品房造成很大沖擊。

(本文圖片來自互聯網,若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繫本公眾號編輯。)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摘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1

涉及多項變革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記者梳理髮現,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修改內容較多,一共涉及了35處修改。對於此類修改,有幾條修改是具有較大變革意義的。這其中包括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延長三十年,集體經營性用地納入用地計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宅基地允許有償退出,集體經營性土地可入市等方面。同時,新法細化了公共利益內容,徵收賠償也更加細緻。

新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而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業內對此評價稱,這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將強調穩定概念,不存在期滿後被收回的風險,有助於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積極性;同時,部分農村實行承包地流轉,但類似土地承包權不會變動,這樣有助於部分農戶把農地交出,進行規模化耕作。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安排也被提及。新法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說,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也應該具備城鄉統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國有建設用地需要統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統籌。

國家與時俱進維護農民權益的決心沒有動搖。記者注意到,五類用地被納入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主要涉及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這不僅強化國土保護意識,尤其是後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確實要防範各類隨意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

對公共利益和徵收賠償也做出了一定的細化。嚴躍進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六種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需求。對於此類成片開發建設內容,可以理解為城市新區建設,對於此類工作賦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於推動各地新城區、新城鎮的發展。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將由片區綜合地價決定,相比過去根據類似農田收成等方式,綜合地價決定賠償款,有助於讓農民享有城鎮化發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實現農村徵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會保障費用,更是從社會保障角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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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農地入市”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嚴躍進說道,此次國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充分體現了土地立法優先的導向。土地管理法最早於1986年發佈,並於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幾次修訂。目前的新土地管理法的頒佈,屬於最近15年期間較大的法律調整,其對於房地產等影響將是深遠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部分內容調整,具有較高的歷史地位,可以理解為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土地市場最重大的一次調整。

在魏莉華看來,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嶽濛濛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改革後的《土地管理法》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嚴躍進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說道,新法規定,確定為工業和商業用途的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交易,交易方式為出讓或出租。這裡面需要強調一點是,依法登記的含義其實就是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的概念,沒有確權的用地是不允許入市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這幾年農村土地市場變動最大的一條內容,也是集體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精神的體現,也使過去地方政府行政法規允許入市的精神真正寫入到了法律文本中。

3

對房地產影響有限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影響著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因此對各方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

對於農民而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民權益。

同時,也將改變地方政府單一地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方式。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土地供給者,迫使政府考慮轉型,多元化拓展其他財政增收的方式。

對於房地產市場來說,嶽濛濛認為,更多土地可以進入土地供應市場,直接出讓的規定,也使得徵地的成本和環節減少,有利於緩解供給矛盾。低廉的土地成本以及供應量的增加也有助於抑制房價上漲態勢,此類土地還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有利於抑制租金過快上漲。

另外,集體土地的入市也為部分房企創造了加速擴張的機會,尤其是一些佈局商業、辦公、產業的房地產企業。根據規定集體用地只能用於經營性用途,有利於這些企業低成本拿地,打造商業、產業、辦公、居住等全產業鏈資源,形成規模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房地產領域分析人士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於房地產市場,目前還不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嶽濛濛認為,修正案裡明確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只佔了10%左右,大部分還是宅基地;這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有明確的用途管制,只能用於工業、商業等用途,雖然也會用於租賃房、廉租房、共有產權房等,但不會對商品房造成很大沖擊。

(本文圖片來自互聯網,若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繫本公眾號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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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本報記者 趙碧報道

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1

涉及多項變革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記者梳理髮現,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修改內容較多,一共涉及了35處修改。對於此類修改,有幾條修改是具有較大變革意義的。這其中包括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延長三十年,集體經營性用地納入用地計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宅基地允許有償退出,集體經營性土地可入市等方面。同時,新法細化了公共利益內容,徵收賠償也更加細緻。

新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而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業內對此評價稱,這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將強調穩定概念,不存在期滿後被收回的風險,有助於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積極性;同時,部分農村實行承包地流轉,但類似土地承包權不會變動,這樣有助於部分農戶把農地交出,進行規模化耕作。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安排也被提及。新法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說,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也應該具備城鄉統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國有建設用地需要統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統籌。

國家與時俱進維護農民權益的決心沒有動搖。記者注意到,五類用地被納入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主要涉及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這不僅強化國土保護意識,尤其是後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確實要防範各類隨意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

對公共利益和徵收賠償也做出了一定的細化。嚴躍進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六種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需求。對於此類成片開發建設內容,可以理解為城市新區建設,對於此類工作賦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於推動各地新城區、新城鎮的發展。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將由片區綜合地價決定,相比過去根據類似農田收成等方式,綜合地價決定賠償款,有助於讓農民享有城鎮化發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實現農村徵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會保障費用,更是從社會保障角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權益。

2

創新“農地入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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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躍進說道,此次國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充分體現了土地立法優先的導向。土地管理法最早於1986年發佈,並於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幾次修訂。目前的新土地管理法的頒佈,屬於最近15年期間較大的法律調整,其對於房地產等影響將是深遠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部分內容調整,具有較高的歷史地位,可以理解為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土地市場最重大的一次調整。

在魏莉華看來,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嶽濛濛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改革後的《土地管理法》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嚴躍進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說道,新法規定,確定為工業和商業用途的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交易,交易方式為出讓或出租。這裡面需要強調一點是,依法登記的含義其實就是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的概念,沒有確權的用地是不允許入市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這幾年農村土地市場變動最大的一條內容,也是集體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精神的體現,也使過去地方政府行政法規允許入市的精神真正寫入到了法律文本中。

3

對房地產影響有限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影響著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因此對各方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

對於農民而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民權益。

同時,也將改變地方政府單一地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方式。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土地供給者,迫使政府考慮轉型,多元化拓展其他財政增收的方式。

對於房地產市場來說,嶽濛濛認為,更多土地可以進入土地供應市場,直接出讓的規定,也使得徵地的成本和環節減少,有利於緩解供給矛盾。低廉的土地成本以及供應量的增加也有助於抑制房價上漲態勢,此類土地還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有利於抑制租金過快上漲。

另外,集體土地的入市也為部分房企創造了加速擴張的機會,尤其是一些佈局商業、辦公、產業的房地產企業。根據規定集體用地只能用於經營性用途,有利於這些企業低成本拿地,打造商業、產業、辦公、居住等全產業鏈資源,形成規模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房地產領域分析人士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於房地產市場,目前還不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嶽濛濛認為,修正案裡明確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只佔了10%左右,大部分還是宅基地;這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有明確的用途管制,只能用於工業、商業等用途,雖然也會用於租賃房、廉租房、共有產權房等,但不會對商品房造成很大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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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塵埃落定。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改後將於明年元旦起施行。

在當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具體看來,在土地徵收方面,此次修改首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並完善了徵地程序,改革了徵地補償制度;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本次修改清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礙,明確了入市的條件和程序,並明確了使用者再轉讓的權利;在宅基地方面,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並鼓勵宅基地有條件流轉。

1

涉及多項變革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記者梳理髮現,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修改內容較多,一共涉及了35處修改。對於此類修改,有幾條修改是具有較大變革意義的。這其中包括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延長三十年,集體經營性用地納入用地計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實施,宅基地允許有償退出,集體經營性土地可入市等方面。同時,新法細化了公共利益內容,徵收賠償也更加細緻。

新法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而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業內對此評價稱,這意味著,土地承包權將強調穩定概念,不存在期滿後被收回的風險,有助於保障農戶的土地承包積極性;同時,部分農村實行承包地流轉,但類似土地承包權不會變動,這樣有助於部分農戶把農地交出,進行規模化耕作。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安排也被提及。新法明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也就是說,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也應該具備城鄉統一用地的概念,不光國有建設用地需要統籌,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也要統籌。

國家與時俱進維護農民權益的決心沒有動搖。記者注意到,五類用地被納入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主要涉及重點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高標準農田等。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這不僅強化國土保護意識,尤其是後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確實要防範各類隨意侵佔基本農田的現象。

對公共利益和徵收賠償也做出了一定的細化。嚴躍進指出,公共利益包括六種內容,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需求。對於此類成片開發建設內容,可以理解為城市新區建設,對於此類工作賦予公共利益的概念,有助於推動各地新城區、新城鎮的發展。關於徵地補償的標準,將由片區綜合地價決定,相比過去根據類似農田收成等方式,綜合地價決定賠償款,有助於讓農民享有城鎮化發展下土地增值收益,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和最低成本實現農村徵地制度改革。而法律提到的社會保障費用,更是從社會保障角度維護了失地農民的權益。

2

創新“農地入市”規定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施行 集體用地入市成最大亮點

嚴躍進說道,此次國家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充分體現了土地立法優先的導向。土地管理法最早於1986年發佈,並於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幾次修訂。目前的新土地管理法的頒佈,屬於最近15年期間較大的法律調整,其對於房地產等影響將是深遠的。尤其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部分內容調整,具有較高的歷史地位,可以理解為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后土地市場最重大的一次調整。

在魏莉華看來,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並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後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嶽濛濛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改革後的《土地管理法》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嚴躍進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採訪時說道,新法規定,確定為工業和商業用途的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交易,交易方式為出讓或出租。這裡面需要強調一點是,依法登記的含義其實就是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的概念,沒有確權的用地是不允許入市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這幾年農村土地市場變動最大的一條內容,也是集體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精神的體現,也使過去地方政府行政法規允許入市的精神真正寫入到了法律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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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影響著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因此對各方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

對於農民而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民權益。

同時,也將改變地方政府單一地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方式。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土地供給者,迫使政府考慮轉型,多元化拓展其他財政增收的方式。

對於房地產市場來說,嶽濛濛認為,更多土地可以進入土地供應市場,直接出讓的規定,也使得徵地的成本和環節減少,有利於緩解供給矛盾。低廉的土地成本以及供應量的增加也有助於抑制房價上漲態勢,此類土地還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於租賃住房建設,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有利於抑制租金過快上漲。

另外,集體土地的入市也為部分房企創造了加速擴張的機會,尤其是一些佈局商業、辦公、產業的房地產企業。根據規定集體用地只能用於經營性用途,有利於這些企業低成本拿地,打造商業、產業、辦公、居住等全產業鏈資源,形成規模效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房地產領域分析人士認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於房地產市場,目前還不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嶽濛濛認為,修正案裡明確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只佔了10%左右,大部分還是宅基地;這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後有明確的用途管制,只能用於工業、商業等用途,雖然也會用於租賃房、廉租房、共有產權房等,但不會對商品房造成很大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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