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無規劃證就被拆違”屬濫用職權違法'

農村 法律 蘭考 建築 檔案 北京美泰拆遷律師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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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農村老百姓因為房屋無規劃證被違建遭強拆的事件頻發,老百姓、法律、司法系統和這種違法行為的鬥爭從來沒有停止過,那麼,這種以“拆違代徵收”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特點?法官以何為據判定涉案“拆違”行政行為是濫用職權?參看河南省蘭考縣拆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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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農村老百姓因為房屋無規劃證被違建遭強拆的事件頻發,老百姓、法律、司法系統和這種違法行為的鬥爭從來沒有停止過,那麼,這種以“拆違代徵收”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特點?法官以何為據判定涉案“拆違”行政行為是濫用職權?參看河南省蘭考縣拆違案。

只因“無規劃證就被拆違”屬濫用職權違法

一、地方政府以“拆違代徵收”的慣用伎倆

1、雖持有合法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但仍可以沒有辦理規劃手續、土地證缺乏檔案等理由實施拆違

2、根本原因不是因為違法建設,而是由於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所致

3、以非法建築為理由,強行推行徵收工作,行政目的不當

4、通常以下發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流程性文件掩蓋非法目的

5、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

6、漠視農村“違法建設”現狀。由於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

二、蘭考縣案法院觀點

蘭考縣政府推進徵收實施工作,已與大部分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因本案一審原告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蘭考縣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而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屬於濫用職權,其所稱據此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本院均不予認可,也不能成為本案被訴的強制拆除行為的依據。

三、有關“違建”和“濫用職權”問題的延展

1、涉案裁判思路適用於農村,城市的情況與之不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自建房屋必須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此規定出自各地《城鄉規劃條例》,有效時點各地不同,從各地出臺本地相應規定的時間為始。

2、房屋被納入徵收拆遷項目範圍,且存在因對補償數額不滿而未簽約搬遷的實際情況。這是“以拆違代徵收”行為認定的重要事實依據,即遭違建查處、拆除的房屋必須位於某一徵收拆遷項目的範圍內,且客觀存在被徵收人拒籤補償協議的情況。

3、一般而言,當農村房屋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個人建房使用土地許可證、土地登記審批表這4項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即可被認定為涉案徵收拆遷項目的被徵收人。涉案房屋有合法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能夠明確其沒有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的事實,因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被認定為違建,認定標準“過於苛刻”,喪失了行政合理性。

4、若房屋系完全無證,或房屋建造於非集體建設用地(如耕地、其他農用地)上,則上述判決未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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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農村老百姓因為房屋無規劃證被違建遭強拆的事件頻發,老百姓、法律、司法系統和這種違法行為的鬥爭從來沒有停止過,那麼,這種以“拆違代徵收”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特點?法官以何為據判定涉案“拆違”行政行為是濫用職權?參看河南省蘭考縣拆違案。

只因“無規劃證就被拆違”屬濫用職權違法

一、地方政府以“拆違代徵收”的慣用伎倆

1、雖持有合法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但仍可以沒有辦理規劃手續、土地證缺乏檔案等理由實施拆違

2、根本原因不是因為違法建設,而是由於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所致

3、以非法建築為理由,強行推行徵收工作,行政目的不當

4、通常以下發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流程性文件掩蓋非法目的

5、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

6、漠視農村“違法建設”現狀。由於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

二、蘭考縣案法院觀點

蘭考縣政府推進徵收實施工作,已與大部分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因本案一審原告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蘭考縣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而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屬於濫用職權,其所稱據此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本院均不予認可,也不能成為本案被訴的強制拆除行為的依據。

三、有關“違建”和“濫用職權”問題的延展

1、涉案裁判思路適用於農村,城市的情況與之不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自建房屋必須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此規定出自各地《城鄉規劃條例》,有效時點各地不同,從各地出臺本地相應規定的時間為始。

2、房屋被納入徵收拆遷項目範圍,且存在因對補償數額不滿而未簽約搬遷的實際情況。這是“以拆違代徵收”行為認定的重要事實依據,即遭違建查處、拆除的房屋必須位於某一徵收拆遷項目的範圍內,且客觀存在被徵收人拒籤補償協議的情況。

3、一般而言,當農村房屋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個人建房使用土地許可證、土地登記審批表這4項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即可被認定為涉案徵收拆遷項目的被徵收人。涉案房屋有合法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能夠明確其沒有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的事實,因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被認定為違建,認定標準“過於苛刻”,喪失了行政合理性。

4、若房屋系完全無證,或房屋建造於非集體建設用地(如耕地、其他農用地)上,則上述判決未必有。

只因“無規劃證就被拆違”屬濫用職權違法

以上為“違建”和“濫用職權”問題的相關判例、規定和探討,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問題請諮詢專業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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