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名義拆遷套路深?法院判決明確:無證、無規劃房屋≠違建

建築 法律 農村 歷史 張路徵地拆遷律師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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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違名義拆遷套路深?法院判決明確:無證、無規劃房屋≠違建

被告:葉縣龔店鎮村鎮人民政府

訴訟請求:確認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判決結果:勝訴,確認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

案件代理律師團隊:張路徵拆律師團隊。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由於歷史、風俗習慣等原因,農村建房長期管理較鬆,產權管理不到位,致使農村出現很多無證、無規劃房屋。但該類房屋不必然等於違章建築。對於此類房屋,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充分調查,綜合考慮房屋來源、房屋建設時間和動機、使用情況、居住利益、當時的立法狀況等因素進行處理。而本案中被告龔店鎮人民政府僅以該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批准進行建設,且經詢問葉縣龔店鎮村鎮建設發展中心原告違法建築目前能否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有無其他補救措施,該中心回覆為“XXX戶在常李村集體土地上所建房屋,未辦理任何規劃審批手續;同時因常李村已納入拆遷改造建設範圍,無法補辦規劃審批手續”為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並最終強拆拆除房屋,顯屬事實不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告雖然履行了告知、處罰、公告、強制拆除等程序,但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內,即將原告房屋強制拆除,違反上述規定。

但因原告的房屋已經被強制拆除,被訴行政行為無可撤銷內容,故本院依法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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