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夠不夠格合法持有或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 憲法 農民 法律 合同E院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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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不夠格持有宅基地使用權,法言法語的表達是“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如何確認與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從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委員會法、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以及其他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均有清晰而又明確的規定。只是,現實中仍然有許多人釐不清楚自己的是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合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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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不夠格持有宅基地使用權,法言法語的表達是“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如何確認與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從憲法、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委員會法、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以及其他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均有清晰而又明確的規定。只是,現實中仍然有許多人釐不清楚自己的是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合法主體。

你夠不夠格合法持有或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諮詢事例

諮詢者:“吳律師,我十多年以前將戶口從農村遷入了城市,鄉下父母名下有一處宅基地,房子是解放前的老房子,父母去年都過世了。我與老婆商量了一下,想回鄉下去在父母親的宅基地翻建房子,退休後去鄉下養老。我想問您的是:我們這種情形有可能獲得批准嗎?”

吳律師:“請問,你父母的戶口本名下還有其他成員嗎?”

諮詢者:“我父母過世後,戶口本下沒有其他人了。”

吳律師:“如果是這種情況,您想回鄉下建房子想獲得批准,十分有難度。除非當地的大部分村民同意。現在一般是由村民小組成員表決。”

諮詢者:“還有其他變通的辦法嗎?”

吳律師:“辦法肯定有,我們另行溝通,另行提供參考方案與您參考。”

可以合法持有或者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根據現時的期的土地管理法等規定,成為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必須是所在村組織成員(即所在村民,以戶籍登記信息為標誌),其他情形必須符合法定要求。下面是通俗的彙總:

①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但是需要在記事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字樣。

②非本村村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依法集中遷建,在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本村(組)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

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須有房屋,無房屋只有宅基地者不屬於),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村委員或村民小組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但必須在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字樣。

④對於無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需要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然後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非本村民,需要視情況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中記載相應信息。

法條鏈接

《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根本大法確定了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個人不可能擁有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基本重複了憲法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具體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主體、條件與要求。

《物權法》第十三章專門規定了宅基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這裡對於回遷戶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有專門的條款規定。

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專門針對實施土地管理法制訂有詳細的操作細則,其中對於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均有明確規定。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合同E院於2019年5月31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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