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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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早已落下帷幕,農民朋友基本上換髮了新版林權證,新版林權證除了維繫原有的權屬證明功能以外,還在不斷深化的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中,享有依法流轉、轉讓林地林木功能,抵押貸款的融資功能,評估作價的入股功能等等,那麼,以前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在新版林權證上還要什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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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早已落下帷幕,農民朋友基本上換髮了新版林權證,新版林權證除了維繫原有的權屬證明功能以外,還在不斷深化的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中,享有依法流轉、轉讓林地林木功能,抵押貸款的融資功能,評估作價的入股功能等等,那麼,以前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在新版林權證上還要什麼不同嗎?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什麼不同

自留山與責任山的由來

自留山與責任山源於1981年的“林業三定”,當時在農村集體經營的土地全面實行包產到戶的形勢下,山區集體經營的山場也實行了承包到戶。

正如同土地承包中的自留地,在當時的”林業三定”工作中,將房前屋後、開墾種植茶葉、桐子、果園、玉米、高粱、芝麻、黃豆等農作物的小塊熟地,單獨區劃出來,分配給集體組織成員長期使用,用以生產一些農副產品,補充集體組織成員糧食不足的短板,解決山區農民耕地較少的窘境。當然,按照當時的政策,區劃分配給農戶長期使用的自留山,數量有限,面積一般控制在山場總面積的5%以內。

而集體成片的有林山、荒山、薪炭林山場,則按照當地集體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承包給農戶,稱為責任山,約定的承包期限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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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早已落下帷幕,農民朋友基本上換髮了新版林權證,新版林權證除了維繫原有的權屬證明功能以外,還在不斷深化的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中,享有依法流轉、轉讓林地林木功能,抵押貸款的融資功能,評估作價的入股功能等等,那麼,以前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在新版林權證上還要什麼不同嗎?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什麼不同

自留山與責任山的由來

自留山與責任山源於1981年的“林業三定”,當時在農村集體經營的土地全面實行包產到戶的形勢下,山區集體經營的山場也實行了承包到戶。

正如同土地承包中的自留地,在當時的”林業三定”工作中,將房前屋後、開墾種植茶葉、桐子、果園、玉米、高粱、芝麻、黃豆等農作物的小塊熟地,單獨區劃出來,分配給集體組織成員長期使用,用以生產一些農副產品,補充集體組織成員糧食不足的短板,解決山區農民耕地較少的窘境。當然,按照當時的政策,區劃分配給農戶長期使用的自留山,數量有限,面積一般控制在山場總面積的5%以內。

而集體成片的有林山、荒山、薪炭林山場,則按照當地集體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承包給農戶,稱為責任山,約定的承包期限為70年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什麼不同

自留山與責任山的區別

自留山與責任山其所有權都屬於村組集體,承包使用權都屬於農戶,主要的區別在於:自留山面積較少,在當時,是以生產農副產品為主的林地,多種植農作物,歸農戶長期使用;而責任山面積較大,是以生產木材、竹材、薪炭林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培育樹木、竹類,農民承包經營期限為70年

總體來說,在承包期內,自留山與責任山沒有本質區別,可繼承轉讓,唯一的區別是:自留山由農民朋友長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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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早已落下帷幕,農民朋友基本上換髮了新版林權證,新版林權證除了維繫原有的權屬證明功能以外,還在不斷深化的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中,享有依法流轉、轉讓林地林木功能,抵押貸款的融資功能,評估作價的入股功能等等,那麼,以前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在新版林權證上還要什麼不同嗎?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什麼不同

自留山與責任山的由來

自留山與責任山源於1981年的“林業三定”,當時在農村集體經營的土地全面實行包產到戶的形勢下,山區集體經營的山場也實行了承包到戶。

正如同土地承包中的自留地,在當時的”林業三定”工作中,將房前屋後、開墾種植茶葉、桐子、果園、玉米、高粱、芝麻、黃豆等農作物的小塊熟地,單獨區劃出來,分配給集體組織成員長期使用,用以生產一些農副產品,補充集體組織成員糧食不足的短板,解決山區農民耕地較少的窘境。當然,按照當時的政策,區劃分配給農戶長期使用的自留山,數量有限,面積一般控制在山場總面積的5%以內。

而集體成片的有林山、荒山、薪炭林山場,則按照當地集體組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承包給農戶,稱為責任山,約定的承包期限為70年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什麼不同

自留山與責任山的區別

自留山與責任山其所有權都屬於村組集體,承包使用權都屬於農戶,主要的區別在於:自留山面積較少,在當時,是以生產農副產品為主的林地,多種植農作物,歸農戶長期使用;而責任山面積較大,是以生產木材、竹材、薪炭林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培育樹木、竹類,農民承包經營期限為70年

總體來說,在承包期內,自留山與責任山沒有本質區別,可繼承轉讓,唯一的區別是:自留山由農民朋友長期使用

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後,承包到戶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什麼不同

新版林權證登記的自留山與責任山有哪些區別

在2008年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基本以1981年“林業三定”為基礎,再次完善了林權登記的相關要素,如進一步明晰四至界線;進一步明確承包期限;進一步界定林種等,在此基礎上核換髮了新版林權證。

因此,在新版林權證上,自留山填寫的承包期限是長期,而責任山為70年。而在林種等要素的界定上,由於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就,經濟不斷向好,溫飽問題早已解決,以前耕種農作物的自留山,也早已恢復林地功能,或保留種植茶葉,或改種樹木、毛竹等,相應林種據實填寫為用材林或經濟林了。

因此,在新版林權證上,自留山與責任山唯一的區別是經營期限,自留山為長期,而責任山為70年

從以上自留山、責任山歷史由來和集體林權制度核換髮林權證來看,自留山與責任山僅存在經營期限的差別。同時也說明我國的林業政策,一直秉承維護林權穩定、不斷改革開放、激活林業發展要素的思路,通過明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等措施,依法保護林農合法權益,踐行“既要綠水青山,更要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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