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是我的,政府的徵地補償是不是應該全部歸我'

農村 法律 農權律師事務所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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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的補償一般可以將它分為四大類:1、土地徵用補償;2、安置補助費;3、地上附著物;4、青苗補償金,四種補償可以說是完全覆蓋了徵地補償所面臨的所有補償類型。

而農戶的徵地賠償款通常全是由村民委員會派發,在派發時在所難免出現截留的問題,從而引起很多糾紛案件,那麼村民委員會究竟可否截留徵地賠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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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的補償一般可以將它分為四大類:1、土地徵用補償;2、安置補助費;3、地上附著物;4、青苗補償金,四種補償可以說是完全覆蓋了徵地補償所面臨的所有補償類型。

而農戶的徵地賠償款通常全是由村民委員會派發,在派發時在所難免出現截留的問題,從而引起很多糾紛案件,那麼村民委員會究竟可否截留徵地賠償款呢?

地是我的,政府的徵地補償是不是應該全部歸我

依據在我國法律法規農戶土地徵收能夠得到的四類賠償中,土地徵用補償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金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使用者即農戶自己所有的;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需專款專用,不可挪作他用,必須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機構安置的,安置補助費付款給農村集體經濟機構;由其他機構安置的,安置補助費付款給安置機構;不用集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派發給安置人員或是須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充當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綜上,有些補償是可以截留的,但有些的費用是必須給到農戶朋友的。

對於這一難題,在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專門做出非常明確的規定。但很多地方都在沿用將土地徵用補償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收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其餘部分可用以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機構因開辦公益慈善或建造公用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因為土地徵用補償是集體所有的,因此針對土地徵用補償的截留及有關分配難題也理應由本團體的組員經過法定條件來一起決定,通常情況下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來討論村中事關集體或大多數老百姓的事宜。那麼有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程序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和可能,那麼在此種情況下,即便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集體討論形成的決定截留部分補償款,也不是合法的分配方案。如果您認為村代會的決定侵害到了您的合法權益,那麼您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該決定予以撤銷。

如您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遇到了疑難法律問題,可諮詢北京市農權律師專業拆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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