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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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科爾沁區是內蒙古著名的旅遊景區。

嚴洪波,歷任該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在任期間,因大力發展新經濟體系,將全區全年20億元財政收入提高至100億元,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嚴洪波離任時,曾有上百名當地群眾為其送行。

就是這樣一位被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卻有另一副面孔。

公訴意見書顯示,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通過投資、房屋買賣交易將違法所得合法化,成為嚴洪波掩蓋犯罪事實的主要手段。

近日,此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嚴洪波當庭認罪。8月1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得的嚴洪波悔罪書顯示:“我辜負了黨的培養,更給85歲的母親造成了致命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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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科爾沁區是內蒙古著名的旅遊景區。

嚴洪波,歷任該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在任期間,因大力發展新經濟體系,將全區全年20億元財政收入提高至100億元,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嚴洪波離任時,曾有上百名當地群眾為其送行。

就是這樣一位被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卻有另一副面孔。

公訴意見書顯示,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通過投資、房屋買賣交易將違法所得合法化,成為嚴洪波掩蓋犯罪事實的主要手段。

近日,此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嚴洪波當庭認罪。8月1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得的嚴洪波悔罪書顯示:“我辜負了黨的培養,更給85歲的母親造成了致命傷害。”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嚴洪波。圖源於網絡

從政17年官至副廳

1963年出生的嚴洪波是吉林東豐人。1983年從吉林省蛟河煤礦學校財會專業畢業後,嚴洪波成為了內蒙古自治州霍林河礦區建築工程處財務科、物資供應處的一名幹部。僅3年時間,嚴洪波便憑藉著其紮實的財務功底,升任為礦區汽車隊財務科科長。

據公開資料顯示,嚴洪波在霍林河礦區期間,前後取得了會計師資格證、審計師資格證,也正是這股上進的勁頭,嚴洪波僅用19年時間便升任至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通遼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職務,也從企業負責人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2003年後,嚴洪波調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工作,先後擔任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職務。在科爾沁區工作期間,也是嚴洪波政治生涯中最出政績的5年,他曾通過專項升級將科爾沁區年財政收入從20億元提升至100億元,被當地居民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辦案人員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嚴洪波離職時,上百名群眾曾自發為其送行。至今通遼市科爾沁區的百姓們仍對其讚不絕口。

2010年9月,嚴洪波升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兩年後再次升職,任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但就是這樣一位百姓眼裡的“好官”卻有著不為人知的晦暗一面。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另有5835822.11元人民幣、2100美元、5000英鎊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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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科爾沁區是內蒙古著名的旅遊景區。

嚴洪波,歷任該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在任期間,因大力發展新經濟體系,將全區全年20億元財政收入提高至100億元,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嚴洪波離任時,曾有上百名當地群眾為其送行。

就是這樣一位被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卻有另一副面孔。

公訴意見書顯示,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通過投資、房屋買賣交易將違法所得合法化,成為嚴洪波掩蓋犯罪事實的主要手段。

近日,此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嚴洪波當庭認罪。8月1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得的嚴洪波悔罪書顯示:“我辜負了黨的培養,更給85歲的母親造成了致命傷害。”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嚴洪波。圖源於網絡

從政17年官至副廳

1963年出生的嚴洪波是吉林東豐人。1983年從吉林省蛟河煤礦學校財會專業畢業後,嚴洪波成為了內蒙古自治州霍林河礦區建築工程處財務科、物資供應處的一名幹部。僅3年時間,嚴洪波便憑藉著其紮實的財務功底,升任為礦區汽車隊財務科科長。

據公開資料顯示,嚴洪波在霍林河礦區期間,前後取得了會計師資格證、審計師資格證,也正是這股上進的勁頭,嚴洪波僅用19年時間便升任至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通遼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職務,也從企業負責人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2003年後,嚴洪波調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工作,先後擔任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職務。在科爾沁區工作期間,也是嚴洪波政治生涯中最出政績的5年,他曾通過專項升級將科爾沁區年財政收入從20億元提升至100億元,被當地居民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辦案人員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嚴洪波離職時,上百名群眾曾自發為其送行。至今通遼市科爾沁區的百姓們仍對其讚不絕口。

2010年9月,嚴洪波升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兩年後再次升職,任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但就是這樣一位百姓眼裡的“好官”卻有著不為人知的晦暗一面。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另有5835822.11元人民幣、2100美元、5000英鎊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落馬前的嚴洪波。圖源於網絡

以投資掩飾行賄 曾默許家人受賄

上游記者瞭解到,為了掩飾其違法行為,嚴洪波在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好處的同時,還以低價購買原始股、內部價購買房屋再高價出售的形式進行非法牟利。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9年,嚴洪波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委副書記、區長及區委書記職務期間,曾在稅務部門辦理企業退稅、處理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等事項上為孟某等人提供幫助。收受孟某贈與的梅花生物科技集團20萬原始股。後經內蒙古價格認證中心鑑定,20萬股原始股每股市場單價為2.46元。

此後,孟某以10955774萬元的價格對其手中的20萬原始股進行回購。不僅如此,嚴洪波還曾出資55萬元人民幣購買了梅花味精55萬股原始股,而經鑑定55萬原始股的市場價格為135.3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嚴洪波在本起事實中實際獲益的2721275元利潤額中有803000元受賄金額,有1138485元屬受賄孳息。

此外,據孟某供述,嚴洪波購買55萬股原始股是孟某已經送給嚴洪波20萬股原始股後嚴洪波主動向孟某另行提出,公訴機關認為,該行為應當認定為嚴洪波索賄。

嚴洪波的索賄是其個人行為,但其默許家屬受賄則更加深了其違法的本質。辦案人員介紹,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間,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唐山東方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方某的請託,為唐山東方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通遼科爾沁區投資建設的科爾沁大酒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免審批、東方世紀城小區的房屋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累計收受方某價值1650408元的財物。

2008年7月30日,嚴洪波從方某經營的通遼興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通遼市科爾沁區西門辦事處六委的東方世紀城小區B座2單元102室房屋及車庫,房屋總價939930元人民幣。2011年11月22日,嚴洪波安排其女兒嚴某旭從方某經營的通遼興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通遼市科爾沁區西門辦事處六委的東方世紀城小區B座2單元302室房屋及車庫,房屋總價889662元人民幣。

經內蒙古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嚴洪波購買房屋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140000元,嚴某旭購買房屋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440000元。據此,嚴洪波本人及親屬購買房屋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750408元。2016年4月25日嚴洪波、嚴某旭將上述兩處房屋以45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從中獲取受賄孳息558418元。

此外,公訴機關還查明,截止2016年7月22日中共內蒙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嚴洪波調查,嚴洪波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現金、存款及購置房屋、汽車、投資理財、日常消費性支出金額累計為16181355.04元人民幣、2100元美元。其中,嚴洪波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通過工資、獎金福利、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售房產、投資梅花生物原始股、上海陸金所理財產品獲得合法收入4814268.43元;嚴洪波通過受賄、出售受賄所得財物獲取受賄孳息、違紀收取禮金累計獲得非法收入5613330.5元。嚴洪波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有5753756.11元人民幣、2100美元的財產、支出不能說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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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科爾沁區是內蒙古著名的旅遊景區。

嚴洪波,歷任該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在任期間,因大力發展新經濟體系,將全區全年20億元財政收入提高至100億元,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嚴洪波離任時,曾有上百名當地群眾為其送行。

就是這樣一位被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卻有另一副面孔。

公訴意見書顯示,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通過投資、房屋買賣交易將違法所得合法化,成為嚴洪波掩蓋犯罪事實的主要手段。

近日,此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嚴洪波當庭認罪。8月1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得的嚴洪波悔罪書顯示:“我辜負了黨的培養,更給85歲的母親造成了致命傷害。”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嚴洪波。圖源於網絡

從政17年官至副廳

1963年出生的嚴洪波是吉林東豐人。1983年從吉林省蛟河煤礦學校財會專業畢業後,嚴洪波成為了內蒙古自治州霍林河礦區建築工程處財務科、物資供應處的一名幹部。僅3年時間,嚴洪波便憑藉著其紮實的財務功底,升任為礦區汽車隊財務科科長。

據公開資料顯示,嚴洪波在霍林河礦區期間,前後取得了會計師資格證、審計師資格證,也正是這股上進的勁頭,嚴洪波僅用19年時間便升任至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通遼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職務,也從企業負責人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2003年後,嚴洪波調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工作,先後擔任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職務。在科爾沁區工作期間,也是嚴洪波政治生涯中最出政績的5年,他曾通過專項升級將科爾沁區年財政收入從20億元提升至100億元,被當地居民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辦案人員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嚴洪波離職時,上百名群眾曾自發為其送行。至今通遼市科爾沁區的百姓們仍對其讚不絕口。

2010年9月,嚴洪波升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兩年後再次升職,任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但就是這樣一位百姓眼裡的“好官”卻有著不為人知的晦暗一面。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另有5835822.11元人民幣、2100美元、5000英鎊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落馬前的嚴洪波。圖源於網絡

以投資掩飾行賄 曾默許家人受賄

上游記者瞭解到,為了掩飾其違法行為,嚴洪波在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好處的同時,還以低價購買原始股、內部價購買房屋再高價出售的形式進行非法牟利。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9年,嚴洪波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委副書記、區長及區委書記職務期間,曾在稅務部門辦理企業退稅、處理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等事項上為孟某等人提供幫助。收受孟某贈與的梅花生物科技集團20萬原始股。後經內蒙古價格認證中心鑑定,20萬股原始股每股市場單價為2.46元。

此後,孟某以10955774萬元的價格對其手中的20萬原始股進行回購。不僅如此,嚴洪波還曾出資55萬元人民幣購買了梅花味精55萬股原始股,而經鑑定55萬原始股的市場價格為135.3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嚴洪波在本起事實中實際獲益的2721275元利潤額中有803000元受賄金額,有1138485元屬受賄孳息。

此外,據孟某供述,嚴洪波購買55萬股原始股是孟某已經送給嚴洪波20萬股原始股後嚴洪波主動向孟某另行提出,公訴機關認為,該行為應當認定為嚴洪波索賄。

嚴洪波的索賄是其個人行為,但其默許家屬受賄則更加深了其違法的本質。辦案人員介紹,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間,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唐山東方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方某的請託,為唐山東方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通遼科爾沁區投資建設的科爾沁大酒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免審批、東方世紀城小區的房屋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累計收受方某價值1650408元的財物。

2008年7月30日,嚴洪波從方某經營的通遼興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通遼市科爾沁區西門辦事處六委的東方世紀城小區B座2單元102室房屋及車庫,房屋總價939930元人民幣。2011年11月22日,嚴洪波安排其女兒嚴某旭從方某經營的通遼興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通遼市科爾沁區西門辦事處六委的東方世紀城小區B座2單元302室房屋及車庫,房屋總價889662元人民幣。

經內蒙古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嚴洪波購買房屋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140000元,嚴某旭購買房屋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440000元。據此,嚴洪波本人及親屬購買房屋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750408元。2016年4月25日嚴洪波、嚴某旭將上述兩處房屋以45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從中獲取受賄孳息558418元。

此外,公訴機關還查明,截止2016年7月22日中共內蒙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嚴洪波調查,嚴洪波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現金、存款及購置房屋、汽車、投資理財、日常消費性支出金額累計為16181355.04元人民幣、2100元美元。其中,嚴洪波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通過工資、獎金福利、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售房產、投資梅花生物原始股、上海陸金所理財產品獲得合法收入4814268.43元;嚴洪波通過受賄、出售受賄所得財物獲取受賄孳息、違紀收取禮金累計獲得非法收入5613330.5元。嚴洪波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有5753756.11元人民幣、2100美元的財產、支出不能說明來源。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庭認罪 稱傷害最大的是其母親

7月4日,嚴洪波案一審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嚴洪波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嚴洪波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嚴洪波以明顯低於市場803000元的價格購買孟某55萬股梅花生物原始股的行為系嚴洪波主動向孟某提議,根據《刑法》規定,系索賄,應當從重處罰。

審理中,嚴洪波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僅對公訴機關認定犯罪所得數額的計算方法不予認可。對此,公訴人針對其辯護意見,援引在案證據內容及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論證了公訴機關認定意見的合法性、客觀性。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嚴洪波悔過書中,其寫道:“我辜負了黨組織多年的培養教育和人民的期望,同時給家人及好友帶來了沉痛的打擊和傷害,特別是給我85歲的母親造成了致命的傷害。”

嚴洪波稱,他曾是母親引以為榮的兒子,現在卻成為一名違反黨紀國法的腐敗分子和罪犯。他非常擔心母親能否承受住這樣的打擊,能否等待他刑滿釋放改造出獄,“我真的害怕等待我的是那種‘子欲孝而親不待’的悲慘人生結局,留下終生的痛悔和遺憾。”嚴洪波當庭說。

為此,嚴洪波懇請法庭能依據其犯罪行為的時間節點,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投案自首情節等,給予其減輕刑事處罰的寬大政策。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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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市科爾沁區是內蒙古著名的旅遊景區。

嚴洪波,歷任該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在任期間,因大力發展新經濟體系,將全區全年20億元財政收入提高至100億元,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明顯提高。嚴洪波離任時,曾有上百名當地群眾為其送行。

就是這樣一位被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卻有另一副面孔。

公訴意見書顯示,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通過投資、房屋買賣交易將違法所得合法化,成為嚴洪波掩蓋犯罪事實的主要手段。

近日,此案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嚴洪波當庭認罪。8月1日,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獲得的嚴洪波悔罪書顯示:“我辜負了黨的培養,更給85歲的母親造成了致命傷害。”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嚴洪波。圖源於網絡

從政17年官至副廳

1963年出生的嚴洪波是吉林東豐人。1983年從吉林省蛟河煤礦學校財會專業畢業後,嚴洪波成為了內蒙古自治州霍林河礦區建築工程處財務科、物資供應處的一名幹部。僅3年時間,嚴洪波便憑藉著其紮實的財務功底,升任為礦區汽車隊財務科科長。

據公開資料顯示,嚴洪波在霍林河礦區期間,前後取得了會計師資格證、審計師資格證,也正是這股上進的勁頭,嚴洪波僅用19年時間便升任至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經貿委副主任、黨組成員,通遼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職務,也從企業負責人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2003年後,嚴洪波調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工作,先後擔任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職務。在科爾沁區工作期間,也是嚴洪波政治生涯中最出政績的5年,他曾通過專項升級將科爾沁區年財政收入從20億元提升至100億元,被當地居民稱為“勇作擎旗手”的好官。辦案人員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嚴洪波離職時,上百名群眾曾自發為其送行。至今通遼市科爾沁區的百姓們仍對其讚不絕口。

2010年9月,嚴洪波升任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兩年後再次升職,任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但就是這樣一位百姓眼裡的“好官”卻有著不為人知的晦暗一面。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1年至2011年間,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政府副市長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6892027元人民幣、50000歐元的財物,另有5835822.11元人民幣、2100美元、5000英鎊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落馬前的嚴洪波。圖源於網絡

以投資掩飾行賄 曾默許家人受賄

上游記者瞭解到,為了掩飾其違法行為,嚴洪波在利用職務之便收取好處的同時,還以低價購買原始股、內部價購買房屋再高價出售的形式進行非法牟利。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9年,嚴洪波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委副書記、區長及區委書記職務期間,曾在稅務部門辦理企業退稅、處理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等事項上為孟某等人提供幫助。收受孟某贈與的梅花生物科技集團20萬原始股。後經內蒙古價格認證中心鑑定,20萬股原始股每股市場單價為2.46元。

此後,孟某以10955774萬元的價格對其手中的20萬原始股進行回購。不僅如此,嚴洪波還曾出資55萬元人民幣購買了梅花味精55萬股原始股,而經鑑定55萬原始股的市場價格為135.3萬元。公訴機關認為,嚴洪波在本起事實中實際獲益的2721275元利潤額中有803000元受賄金額,有1138485元屬受賄孳息。

此外,據孟某供述,嚴洪波購買55萬股原始股是孟某已經送給嚴洪波20萬股原始股後嚴洪波主動向孟某另行提出,公訴機關認為,該行為應當認定為嚴洪波索賄。

嚴洪波的索賄是其個人行為,但其默許家屬受賄則更加深了其違法的本質。辦案人員介紹,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間,嚴洪波利用擔任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區長、中共通遼市科爾沁區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唐山東方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方某的請託,為唐山東方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通遼科爾沁區投資建設的科爾沁大酒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免審批、東方世紀城小區的房屋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累計收受方某價值1650408元的財物。

2008年7月30日,嚴洪波從方某經營的通遼興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通遼市科爾沁區西門辦事處六委的東方世紀城小區B座2單元102室房屋及車庫,房屋總價939930元人民幣。2011年11月22日,嚴洪波安排其女兒嚴某旭從方某經營的通遼興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位於通遼市科爾沁區西門辦事處六委的東方世紀城小區B座2單元302室房屋及車庫,房屋總價889662元人民幣。

經內蒙古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嚴洪波購買房屋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140000元,嚴某旭購買房屋時該房屋的市場價格為1440000元。據此,嚴洪波本人及親屬購買房屋的價格低於市場價格750408元。2016年4月25日嚴洪波、嚴某旭將上述兩處房屋以45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從中獲取受賄孳息558418元。

此外,公訴機關還查明,截止2016年7月22日中共內蒙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嚴洪波調查,嚴洪波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現金、存款及購置房屋、汽車、投資理財、日常消費性支出金額累計為16181355.04元人民幣、2100元美元。其中,嚴洪波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通過工資、獎金福利、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售房產、投資梅花生物原始股、上海陸金所理財產品獲得合法收入4814268.43元;嚴洪波通過受賄、出售受賄所得財物獲取受賄孳息、違紀收取禮金累計獲得非法收入5613330.5元。嚴洪波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有5753756.11元人民幣、2100美元的財產、支出不能說明來源。

內蒙古廳官嚴洪波受審 曾被贊“勇作擎旗手”的“好官”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庭認罪 稱傷害最大的是其母親

7月4日,嚴洪波案一審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嚴洪波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股權、房屋的形式受賄,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嚴洪波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嚴洪波以明顯低於市場803000元的價格購買孟某55萬股梅花生物原始股的行為系嚴洪波主動向孟某提議,根據《刑法》規定,系索賄,應當從重處罰。

審理中,嚴洪波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僅對公訴機關認定犯罪所得數額的計算方法不予認可。對此,公訴人針對其辯護意見,援引在案證據內容及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論證了公訴機關認定意見的合法性、客觀性。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嚴洪波悔過書中,其寫道:“我辜負了黨組織多年的培養教育和人民的期望,同時給家人及好友帶來了沉痛的打擊和傷害,特別是給我85歲的母親造成了致命的傷害。”

嚴洪波稱,他曾是母親引以為榮的兒子,現在卻成為一名違反黨紀國法的腐敗分子和罪犯。他非常擔心母親能否承受住這樣的打擊,能否等待他刑滿釋放改造出獄,“我真的害怕等待我的是那種‘子欲孝而親不待’的悲慘人生結局,留下終生的痛悔和遺憾。”嚴洪波當庭說。

為此,嚴洪波懇請法庭能依據其犯罪行為的時間節點,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投案自首情節等,給予其減輕刑事處罰的寬大政策。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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