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內蒙古一收費站站長糾集團夥在收費站攔車強收“護送費”'

內蒙古 鄂爾多斯 北方新報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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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包頭市青山區法院審理完結一起涉惡團伙案件,幾名被告從2016年前後,在內蒙古境內沙井收費站以收取“護送費”之名迫使途經此收費站未辦理超限證的超限車輛交納200~500元不等的費用,形成以王某某為糾集者,郭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據瞭解,被告人王某某系鄂爾多斯市萬正公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轄109國道收費所所長兼路政隊隊長,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告人蘇某某系鄂爾多斯市萬正公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109國道收費所路政員,郭某某任道路巡查班長。2016年前後,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沙井收費站是二級公路收費站(收費的標準是按車型和車輛軸數收取相應數額的過路費,並不計重收費)、沒有管理超限車輛的權力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和蘇某某對過往109國道沙井收費站的未辦理超限證的超限車輛攔截並收取“護送費”後才能通過。被告人郭某某和蘇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執法資格,且在路政管理支隊六大隊從未安排的情況下,對未辦理超限證超限運輸車輛以如不交納“護送費”則不放行為由相要挾,對過往車輛收取每車200~500元不等的“護送費”。

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從2016年前後開始分別對進入內蒙古境內的未辦理超限證的超限車輛收取“帶車費”,給超限車輛帶路逃避公安和路政人員的監管和處罰。在得知沙井收費站收取“護送費”就可讓超限車輛通過的情況後,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多次引導由其“帶車”的超限車輛途經109國道沙井收費站去往寧夏,並在沙井收費站與郭某某、蘇某某聯繫,由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向郭某某、蘇某某每輛車按次交納200元至500元不等的“護送費”。

青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 、蘇某某、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該團伙在內蒙古境內大件運輸行業中形成的影響力及超限車輛未辦理超限證害怕被處罰的恐懼心理,多次迫使其交納 “護送費”,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其6人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糾集李某某、劉某某、張某乙、尹某、霍某某追逐、攔截他人,且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6人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蘇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劉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霍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退繳的非法所得28131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內容來源:北方新報融媒體記者 解裕濤

責任編輯:鄧麗琴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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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包頭市青山區法院審理完結一起涉惡團伙案件,幾名被告從2016年前後,在內蒙古境內沙井收費站以收取“護送費”之名迫使途經此收費站未辦理超限證的超限車輛交納200~500元不等的費用,形成以王某某為糾集者,郭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據瞭解,被告人王某某系鄂爾多斯市萬正公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下轄109國道收費所所長兼路政隊隊長,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告人蘇某某系鄂爾多斯市萬正公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109國道收費所路政員,郭某某任道路巡查班長。2016年前後,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沙井收費站是二級公路收費站(收費的標準是按車型和車輛軸數收取相應數額的過路費,並不計重收費)、沒有管理超限車輛的權力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和蘇某某對過往109國道沙井收費站的未辦理超限證的超限車輛攔截並收取“護送費”後才能通過。被告人郭某某和蘇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備執法資格,且在路政管理支隊六大隊從未安排的情況下,對未辦理超限證超限運輸車輛以如不交納“護送費”則不放行為由相要挾,對過往車輛收取每車200~500元不等的“護送費”。

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從2016年前後開始分別對進入內蒙古境內的未辦理超限證的超限車輛收取“帶車費”,給超限車輛帶路逃避公安和路政人員的監管和處罰。在得知沙井收費站收取“護送費”就可讓超限車輛通過的情況後,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多次引導由其“帶車”的超限車輛途經109國道沙井收費站去往寧夏,並在沙井收費站與郭某某、蘇某某聯繫,由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向郭某某、蘇某某每輛車按次交納200元至500元不等的“護送費”。

青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 、蘇某某、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該團伙在內蒙古境內大件運輸行業中形成的影響力及超限車輛未辦理超限證害怕被處罰的恐懼心理,多次迫使其交納 “護送費”,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其6人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糾集李某某、劉某某、張某乙、尹某、霍某某追逐、攔截他人,且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6人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蘇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劉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張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被告人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霍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蘇某某、張某某、王某乙、董某某退繳的非法所得28131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內容來源:北方新報融媒體記者 解裕濤

責任編輯:鄧麗琴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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