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公安分局向媒體通報,貴陽某酒店只顧營業賺錢,卻不登記入住旅客信息,置安全責任於不顧,屢次發生不落實住宿登記制度,最終受到警方處罰。9月10日南明區花果園某酒店,收到南明警方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酒店被被罰10萬元,老闆被罰1萬元。
9月11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公安分局向媒體通報,貴陽某酒店只顧營業賺錢,卻不登記入住旅客信息,置安全責任於不顧,屢次發生不落實住宿登記制度,最終受到警方處罰。9月10日南明區花果園某酒店,收到南明警方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酒店被被罰10萬元,老闆被罰1萬元。
民警對酒店入住登記進行執法檢查。
南明警方相關負責人告訴都市新聞記者,今年9月4日,南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對轄區花果園某某林酒店檢查時,發現該酒店未按規定登記查驗住宿旅客信息。而該酒店自今年3月份以來,曾因違反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分別被南明警方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後,酒店方仍然未引起管理上的重視,仍不整改。
9月11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公安分局向媒體通報,貴陽某酒店只顧營業賺錢,卻不登記入住旅客信息,置安全責任於不顧,屢次發生不落實住宿登記制度,最終受到警方處罰。9月10日南明區花果園某酒店,收到南明警方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酒店被被罰10萬元,老闆被罰1萬元。
民警對酒店入住登記進行執法檢查。
南明警方相關負責人告訴都市新聞記者,今年9月4日,南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對轄區花果園某某林酒店檢查時,發現該酒店未按規定登記查驗住宿旅客信息。而該酒店自今年3月份以來,曾因違反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分別被南明警方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後,酒店方仍然未引起管理上的重視,仍不整改。
民警對酒店相關人員進警告。
9月1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規定》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南明警方依法對該酒店處以10萬元罰款,對酒店負責人處以10000元罰款。
9月11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公安分局向媒體通報,貴陽某酒店只顧營業賺錢,卻不登記入住旅客信息,置安全責任於不顧,屢次發生不落實住宿登記制度,最終受到警方處罰。9月10日南明區花果園某酒店,收到南明警方開出的首張“反恐罰單”。酒店被被罰10萬元,老闆被罰1萬元。
民警對酒店入住登記進行執法檢查。
南明警方相關負責人告訴都市新聞記者,今年9月4日,南明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對轄區花果園某某林酒店檢查時,發現該酒店未按規定登記查驗住宿旅客信息。而該酒店自今年3月份以來,曾因違反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分別被南明警方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後,酒店方仍然未引起管理上的重視,仍不整改。
民警對酒店相關人員進警告。
9月1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規定》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南明警方依法對該酒店處以10萬元罰款,對酒店負責人處以10000元罰款。
民警向這家涉事酒店開具鉅額罰單。
這是也是《反恐法》實施以來,南明警方開具的貴陽市首張鉅額反恐罰單。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都市新聞
記者 張斌
編輯 王浩
校對 黃盈瑩
編審 羅瑋 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