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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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8 月 9 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備受社會關注的 " 江寧溺死女童案 " 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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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8 月 9 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備受社會關注的 " 江寧溺死女童案 " 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 2010 年 11 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 年 10 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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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8 月 9 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備受社會關注的 " 江寧溺死女童案 " 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 2010 年 11 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 年 10 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2013 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 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在 2018 年 5 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 年 6 月 23 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鬆、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庭上,楊世鬆及其辯護人提出楊世鬆系出於無奈殺人,屬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可減輕處罰,法院可以減輕處罰嗎?本案的主審法官徐鬆鬆表示,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楊際響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楊世鬆亦有一定的務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撫養、照顧楊某璇的能力,在楊某璇出生後,楊際響等雖帶楊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自郭某將楊某璇帶至淮安獨自撫養後,楊際響除給付 1 萬餘元外,並未盡到其他撫養、照顧義務;楊世鬆長期在外打工,對楊某璇亦無撫養、照顧行為。

因實際撫養人郭某患重病無法繼續照顧楊某璇,楊世鬆面對家庭出現的重大變故,以長期在外務工為由,怠於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間,楊世鬆未予照料,在子女請求楊世鬆幫助照顧楊某璇時,楊世鬆非但予以拒絕,還主動提出將楊某璇溺死,故其並非因經濟壓力等原因殺人,而係為逃避家庭責任而主動殺害被害人。楊某璇身患殘疾,為醫治、照料楊某璇其家庭確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該情況不能作為逃避家庭義務和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作為殺害被害人的藉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視殘疾人。殘疾兒童本身值得同情,更應得到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關心、愛護。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遺棄殘疾人,尤其是依法對殘疾人具有撫養、照顧義務的主體,更加有義務用愛心和責任呵護殘疾人,最大限度減輕殘疾人因身體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礙和不良影響。

本案中,二被告人為逃避法定義務,罔顧法律,漠視生命,溺死親生子女,使祖國的花朵遭受殘害,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故本案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事件回顧:無名女童遺體無人認領

2018 年 6 月 26 日,南京江寧公安分局官方微博 "@江寧公安在線 " 發佈了一則啟事,這則尋屍啟事稱,2018 年 6 月 25 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寧杭高速公路橋下河道中發現一具無名女屍,年齡 9 歲左右,身高 130cm,黑色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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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8 月 9 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備受社會關注的 " 江寧溺死女童案 " 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 2010 年 11 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 年 10 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2013 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 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在 2018 年 5 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 年 6 月 23 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鬆、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庭上,楊世鬆及其辯護人提出楊世鬆系出於無奈殺人,屬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可減輕處罰,法院可以減輕處罰嗎?本案的主審法官徐鬆鬆表示,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楊際響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楊世鬆亦有一定的務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撫養、照顧楊某璇的能力,在楊某璇出生後,楊際響等雖帶楊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自郭某將楊某璇帶至淮安獨自撫養後,楊際響除給付 1 萬餘元外,並未盡到其他撫養、照顧義務;楊世鬆長期在外打工,對楊某璇亦無撫養、照顧行為。

因實際撫養人郭某患重病無法繼續照顧楊某璇,楊世鬆面對家庭出現的重大變故,以長期在外務工為由,怠於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間,楊世鬆未予照料,在子女請求楊世鬆幫助照顧楊某璇時,楊世鬆非但予以拒絕,還主動提出將楊某璇溺死,故其並非因經濟壓力等原因殺人,而係為逃避家庭責任而主動殺害被害人。楊某璇身患殘疾,為醫治、照料楊某璇其家庭確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該情況不能作為逃避家庭義務和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作為殺害被害人的藉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視殘疾人。殘疾兒童本身值得同情,更應得到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關心、愛護。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遺棄殘疾人,尤其是依法對殘疾人具有撫養、照顧義務的主體,更加有義務用愛心和責任呵護殘疾人,最大限度減輕殘疾人因身體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礙和不良影響。

本案中,二被告人為逃避法定義務,罔顧法律,漠視生命,溺死親生子女,使祖國的花朵遭受殘害,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故本案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事件回顧:無名女童遺體無人認領

2018 年 6 月 26 日,南京江寧公安分局官方微博 "@江寧公安在線 " 發佈了一則啟事,這則尋屍啟事稱,2018 年 6 月 25 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寧杭高速公路橋下河道中發現一具無名女屍,年齡 9 歲左右,身高 130cm,黑色短髮。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江寧公安微博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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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8 月 9 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備受社會關注的 " 江寧溺死女童案 " 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 2010 年 11 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 年 10 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2013 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 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在 2018 年 5 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 年 6 月 23 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鬆、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庭上,楊世鬆及其辯護人提出楊世鬆系出於無奈殺人,屬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可減輕處罰,法院可以減輕處罰嗎?本案的主審法官徐鬆鬆表示,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楊際響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楊世鬆亦有一定的務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撫養、照顧楊某璇的能力,在楊某璇出生後,楊際響等雖帶楊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自郭某將楊某璇帶至淮安獨自撫養後,楊際響除給付 1 萬餘元外,並未盡到其他撫養、照顧義務;楊世鬆長期在外打工,對楊某璇亦無撫養、照顧行為。

因實際撫養人郭某患重病無法繼續照顧楊某璇,楊世鬆面對家庭出現的重大變故,以長期在外務工為由,怠於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間,楊世鬆未予照料,在子女請求楊世鬆幫助照顧楊某璇時,楊世鬆非但予以拒絕,還主動提出將楊某璇溺死,故其並非因經濟壓力等原因殺人,而係為逃避家庭責任而主動殺害被害人。楊某璇身患殘疾,為醫治、照料楊某璇其家庭確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該情況不能作為逃避家庭義務和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作為殺害被害人的藉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視殘疾人。殘疾兒童本身值得同情,更應得到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關心、愛護。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遺棄殘疾人,尤其是依法對殘疾人具有撫養、照顧義務的主體,更加有義務用愛心和責任呵護殘疾人,最大限度減輕殘疾人因身體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礙和不良影響。

本案中,二被告人為逃避法定義務,罔顧法律,漠視生命,溺死親生子女,使祖國的花朵遭受殘害,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故本案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事件回顧:無名女童遺體無人認領

2018 年 6 月 26 日,南京江寧公安分局官方微博 "@江寧公安在線 " 發佈了一則啟事,這則尋屍啟事稱,2018 年 6 月 25 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寧杭高速公路橋下河道中發現一具無名女屍,年齡 9 歲左右,身高 130cm,黑色短髮。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江寧公安微博截圖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警方發佈的尋屍啟事

這個女童是哪裡人?她生前遭遇了什麼?警方啟事一經發布,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不過,這則啟事發布後,一直沒有人前來認領女童遺體。2018 年 6 月 30 日,警方將懸賞額提高到 2 萬元。

2018 年 7 月 25 日,此事終於有了答案,南京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 "@平安南京 " 發佈警情通報,嫌疑人是女童的爸爸和爺爺。通報介紹," 於 7 月 25 日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響(男,36 歲,安徽蕪湖人,被害女童父親)和楊某鬆(男,65 歲,被害女童祖父)。經審查,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因女童智障殘疾,於 6 月 23 日晚將其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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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8 月 9 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備受社會關注的 " 江寧溺死女童案 " 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 2010 年 11 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 年 10 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2013 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 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在 2018 年 5 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 年 6 月 23 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鬆、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庭上,楊世鬆及其辯護人提出楊世鬆系出於無奈殺人,屬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可減輕處罰,法院可以減輕處罰嗎?本案的主審法官徐鬆鬆表示,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楊際響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楊世鬆亦有一定的務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撫養、照顧楊某璇的能力,在楊某璇出生後,楊際響等雖帶楊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自郭某將楊某璇帶至淮安獨自撫養後,楊際響除給付 1 萬餘元外,並未盡到其他撫養、照顧義務;楊世鬆長期在外打工,對楊某璇亦無撫養、照顧行為。

因實際撫養人郭某患重病無法繼續照顧楊某璇,楊世鬆面對家庭出現的重大變故,以長期在外務工為由,怠於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間,楊世鬆未予照料,在子女請求楊世鬆幫助照顧楊某璇時,楊世鬆非但予以拒絕,還主動提出將楊某璇溺死,故其並非因經濟壓力等原因殺人,而係為逃避家庭責任而主動殺害被害人。楊某璇身患殘疾,為醫治、照料楊某璇其家庭確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該情況不能作為逃避家庭義務和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作為殺害被害人的藉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視殘疾人。殘疾兒童本身值得同情,更應得到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關心、愛護。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遺棄殘疾人,尤其是依法對殘疾人具有撫養、照顧義務的主體,更加有義務用愛心和責任呵護殘疾人,最大限度減輕殘疾人因身體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礙和不良影響。

本案中,二被告人為逃避法定義務,罔顧法律,漠視生命,溺死親生子女,使祖國的花朵遭受殘害,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故本案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事件回顧:無名女童遺體無人認領

2018 年 6 月 26 日,南京江寧公安分局官方微博 "@江寧公安在線 " 發佈了一則啟事,這則尋屍啟事稱,2018 年 6 月 25 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寧杭高速公路橋下河道中發現一具無名女屍,年齡 9 歲左右,身高 130cm,黑色短髮。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江寧公安微博截圖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警方發佈的尋屍啟事

這個女童是哪裡人?她生前遭遇了什麼?警方啟事一經發布,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不過,這則啟事發布後,一直沒有人前來認領女童遺體。2018 年 6 月 30 日,警方將懸賞額提高到 2 萬元。

2018 年 7 月 25 日,此事終於有了答案,南京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 "@平安南京 " 發佈警情通報,嫌疑人是女童的爸爸和爺爺。通報介紹," 於 7 月 25 日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響(男,36 歲,安徽蕪湖人,被害女童父親)和楊某鬆(男,65 歲,被害女童祖父)。經審查,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因女童智障殘疾,於 6 月 23 日晚將其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實。"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 2018.7.26 南京江寧無名女童屍體案告破

這則通報發佈後,現代快報第一時間進行了報道,網友們對父子倆殺害女童一事深感震驚。

女童父親、爺爺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訴

2018 年 8 月 30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瞭解到,女童的爺爺楊某鬆、父親楊某響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檢方批准逮捕。

2019 年 6 月 3 日上午,南京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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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8 月 9 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發佈消息稱,備受社會關注的 " 江寧溺死女童案 " 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 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 2010 年 11 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 年 10 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2013 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 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在 2018 年 5 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 年 6 月 23 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鬆、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庭上,楊世鬆及其辯護人提出楊世鬆系出於無奈殺人,屬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可減輕處罰,法院可以減輕處罰嗎?本案的主審法官徐鬆鬆表示,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楊際響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楊世鬆亦有一定的務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撫養、照顧楊某璇的能力,在楊某璇出生後,楊際響等雖帶楊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自郭某將楊某璇帶至淮安獨自撫養後,楊際響除給付 1 萬餘元外,並未盡到其他撫養、照顧義務;楊世鬆長期在外打工,對楊某璇亦無撫養、照顧行為。

因實際撫養人郭某患重病無法繼續照顧楊某璇,楊世鬆面對家庭出現的重大變故,以長期在外務工為由,怠於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間,楊世鬆未予照料,在子女請求楊世鬆幫助照顧楊某璇時,楊世鬆非但予以拒絕,還主動提出將楊某璇溺死,故其並非因經濟壓力等原因殺人,而係為逃避家庭責任而主動殺害被害人。楊某璇身患殘疾,為醫治、照料楊某璇其家庭確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該情況不能作為逃避家庭義務和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作為殺害被害人的藉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視殘疾人。殘疾兒童本身值得同情,更應得到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關心、愛護。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遺棄殘疾人,尤其是依法對殘疾人具有撫養、照顧義務的主體,更加有義務用愛心和責任呵護殘疾人,最大限度減輕殘疾人因身體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礙和不良影響。

本案中,二被告人為逃避法定義務,罔顧法律,漠視生命,溺死親生子女,使祖國的花朵遭受殘害,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故本案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事件回顧:無名女童遺體無人認領

2018 年 6 月 26 日,南京江寧公安分局官方微博 "@江寧公安在線 " 發佈了一則啟事,這則尋屍啟事稱,2018 年 6 月 25 日上午,南京市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寧杭高速公路橋下河道中發現一具無名女屍,年齡 9 歲左右,身高 130cm,黑色短髮。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江寧公安微博截圖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警方發佈的尋屍啟事

這個女童是哪裡人?她生前遭遇了什麼?警方啟事一經發布,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不過,這則啟事發布後,一直沒有人前來認領女童遺體。2018 年 6 月 30 日,警方將懸賞額提高到 2 萬元。

2018 年 7 月 25 日,此事終於有了答案,南京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 "@平安南京 " 發佈警情通報,嫌疑人是女童的爸爸和爺爺。通報介紹," 於 7 月 25 日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響(男,36 歲,安徽蕪湖人,被害女童父親)和楊某鬆(男,65 歲,被害女童祖父)。經審查,兩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因女童智障殘疾,於 6 月 23 日晚將其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實。"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 2018.7.26 南京江寧無名女童屍體案告破

這則通報發佈後,現代快報第一時間進行了報道,網友們對父子倆殺害女童一事深感震驚。

女童父親、爺爺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訴

2018 年 8 月 30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瞭解到,女童的爺爺楊某鬆、父親楊某響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檢方批准逮捕。

2019 年 6 月 3 日上午,南京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爺爺、父親分別獲刑 11 年和 10 年 6 個月


△庭審現場 直播截圖

檢方表示,孩子出生後不久,便被查出肺部和腦部發育不好,得了重病。楊某響和妻子離婚後,約定孩子由楊某響撫養。奶奶便把孩子帶回孃家撫養,直到奶奶被查出癌症,楊某響擔心母親生病後無力撫養孩子。楊某響便開車把孩子帶到江寧來,要求楊某鬆來撫養,楊某鬆表示拒絕。在楊某鬆的提議下,兩人決定把孩子淹死。他們把孩子帶到河邊,楊某鬆把兩塊磚頭放進她的書包裡,把她推入水中致死。

檢方認為,楊某鬆、楊某響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觸犯刑法,以故意殺人罪追究他們的責任。

女童父親當庭承認 " 我自私 "

楊某鬆說:" 這個事是我做的,我認罪!其實我們也捨不得,我們在她身上花了多少錢,帶她看各種醫院,父母為了她都離婚了 …… 楊某響把孩子帶來也沒用,我要把孩子推水裡去。(放在書包裡的)兩塊磚頭是我在河邊的垃圾堆裡撿來的。"

為什麼要把磚頭放小孩揹包裡?楊某鬆迴應,想給小孩減輕痛苦。他記得把孩子推入水裡後,他看到兒子在車裡哭,兒子還罵了他。

楊某響當庭表示," 在這個案件中,我是有罪的!因為我沒有負責,我自私。案發當天,我並不知道父親要把孩子推水裡去。之前有過不想要這個孩子的想法。因為母親帶孩子,之前陸續給了母親 1 萬多的生活費。"

公訴人詢問,你知道孩子平時吃什麼藥?楊某響表示不知道。得知母親生病後,楊某響多次和姐姐在網上商量不要女兒的方式。他說:" 姐姐和我提議給她藥水喝,或者把孩子推水裡,用塑料袋把孩子捂死。我只是偶爾有這樣的念頭,但我沒有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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