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父親、爺爺雙雙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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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殘疾親生子女

兩被告分別獲刑十一年和十年半

南報網訊 (記者 許震寧 徐寧)今天(8月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江寧溺死女童案”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某鬆(女童祖父)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楊某響(女童父親)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楊某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

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某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年10月,楊某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某響撫養。2013年初,楊某響母親郭某(楊某璇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

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某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於2018年6月23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某鬆(楊某璇祖父)處要求其照顧。楊某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某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某鬆指路,楊某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某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鬆、楊某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溺死親生子女,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楊某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某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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