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父親、爺爺雙雙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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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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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父親、爺爺雙雙獲刑

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年10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2013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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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今天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世鬆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父親、爺爺雙雙獲刑

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2012年10月,楊際響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2013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孃家獨自撫養。2015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在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2018年6月23日晚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鬆(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鬆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鬆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鬆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

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宣判:女童父親、爺爺雙雙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鬆、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結束後,小編採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徐鬆鬆。

問:針對被告人楊世鬆及其辯護人提出楊世鬆系出於無奈殺人,屬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可減輕處罰,法院可以減輕處罰嗎?

答: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楊際響有穩定的工資收入,楊世鬆亦有一定的務工收入,二被告人有撫養、照顧楊某璇的能力,在楊某璇出生後,楊際響等雖帶楊某璇看病履行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自郭某將楊某璇帶至淮安獨自撫養後,楊際響除給付1萬餘元外,並未盡到其他撫養、照顧義務;楊世鬆長期在外打工,對楊某璇亦無撫養、照顧行為。因實際撫養人郭某患重病無法繼續照顧楊某璇,楊世鬆面對家庭出現的重大變故,以長期在外務工為由,怠於履行自己應承擔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在其妻郭某重病期間,楊世鬆未予照料,在子女請求楊世鬆幫助照顧楊某璇時,楊世鬆非但予以拒絕,還主動提出將楊某璇溺死,故其並非因經濟壓力等原因殺人,而係為逃避家庭責任而主動殺害被害人。楊某璇身患殘疾,為醫治、照料楊某璇其家庭確需比普通家庭付出更多,其家庭遭遇值得同情,但該情況不能作為逃避家庭義務和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作為殺害被害人的藉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法律禁止歧視殘疾人。殘疾兒童本身值得同情,更應得到國家、社會和家庭的關心、愛護。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遺棄殘疾人,尤其是依法對殘疾人具有撫養、照顧義務的主體,更加有義務用愛心和責任呵護殘疾人,最大限度減輕殘疾人因身體缺陷造成的生活障礙和不良影響。本案中,二被告人為逃避法定義務,罔顧法律,漠視生命,溺死親生子女,使祖國的花朵遭受殘害,二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故本案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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