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男子給女性朋友送車送錢 妻子起訴打官司

南充 蓬安 不完美媽媽 法律 銀行 民法 南充新聞網 2019-04-09

男子陸耕,揹著妻子樑鷹給一女性朋友袁楓購買了一輛小車,登記在袁楓母親名下,又讓袁楓從自己的銀行卡上取走6萬元。 樑鷹將袁楓母女告上法庭後,一審判決車輛歸樑鷹所有,而二審判決車輛和6萬元現金均歸樑鷹所有。

丈夫在外送車送錢 妻子起訴打官司

蓬安縣男子陸耕,與樑鷹結婚多年。2017年底, 樑鷹得知陸耕與本縣一個叫袁楓的女子來往密切,經過一番調查,她發現在2017年11月4日,袁楓的母親華婷出面購買了一輛東風日產小轎車, 而購車款143400元是用陸耕名下的銀行卡刷卡支付的。這輛車登記在華婷名下,但實際上是袁楓在使用。 樑鷹還獲悉, 2017年11月7日,袁楓又從陸耕的銀行賬戶上取款6萬元。2018年2月6日, 樑鷹安排家人從袁楓家中強行將車輛開回, 此後這輛車一直由樑鷹及家人控制。

2018年5月,樑鷹向蓬安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判決華婷協助樑鷹將車輛過戶到樑鷹名下; 袁楓退還樑鷹人民幣6萬元。

樑鷹在法庭上訴稱, 她與陸耕系夫妻關係,袁楓取得小汽車和6萬元現金不具有合法性, 應當返還全部不當得利的財產。

對於樑鷹的指控,袁楓母女辯解說,華婷名下的車子是袁楓所有, 購車款是袁楓給陸耕介紹工程應得的介紹費;6萬元是陸耕與樑鷹合夥做生意的投資款。

陸耕也在庭審時稱, 他與袁楓是朋友關係,兩人合夥經商,買車是為了方便做生意,6萬元是袁楓做生意向自己借的。

是不當得利還是合夥經商 一審判決車輛屬原告所有

蓬安法院審理後認為, 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但不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目前沒有證據證實樑鷹與陸耕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則應認定樑鷹與陸耕婚姻存續期間陸耕名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任何一方對共有財產進行重大處置時, 應與另一方進行協商。 陸耕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車輛並上戶到華婷名下,不屬於日常開支,未徵得樑鷹同意, 其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屬無權處分。 陸耕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婚外女性購車並登記到他人名下的行為也違反公序良俗,其行為無效。袁楓辯稱購車款系其幫陸耕介紹工程, 陸耕應付的介紹費, 因考慮到以後要一起做生意就買了車, 陸耕則稱購車是用於和袁楓一起做生意。 無論是介紹費還是一起做生意均沒有證據證實, 車輛登記在華婷名下並沒有法律根據, 給樑鷹的財產造成了損失,屬於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車輛現已在樑鷹控制管理下,故不存在返還,但由於車輛登記在華婷名下, 華婷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至於袁楓取款的6萬元,陸耕當庭陳述系袁楓以做生意為由向其借款, 袁楓陳述是陸耕與其合夥做生意的投資款。本案系不當得利糾紛,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 故對於樑鷹要求袁楓退還人民幣6萬元的訴請, 不予支持。 蓬安法院一審判決華婷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天內協助樑鷹將案涉車輛過戶至樑鷹名下;駁回樑鷹的其他訴訟請求。

無法證明合夥關係 二審判決還車還錢

一審判決後, 雙方均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訴。樑鷹要求二審判決袁楓母女返還6萬元現金,而袁楓母女則要求車輛應歸袁楓所有。庭審時,袁楓說6萬元錢她已經還給了陸耕。

二審法院認為,陸耕在沒與樑鷹協商的情況下,處置夫妻共同財產,且不屬於日常開支,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袁楓稱與陸耕是合夥關係,6萬元已經返還了陸耕,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陸耕的陳述也無法證明合夥的事實。法院依法不予採信。

近日, 南充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後15天內,華婷協助樑鷹將案涉車輛過戶到樑鷹名下,袁楓返還樑鷹6萬元。(文中人名為化名)

律師說法

任 靜

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陸耕未經妻子同意, 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而袁楓取得車輛和6萬元款項不屬於善意和合法取得,屬於不當得利, 故法院判決返還車輛和款項。(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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