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傳統文化與現代秩序的衝突

民俗 法律 文化 光明網頭條號 2017-06-09

作者:李思輝

媒體報道,河北趙縣79歲的非遺傳承人楊風申,為火會表演製造煙花獲刑四年零六個月。當地法院認為,楊風申觸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人等業內人士卻為其叫屈,他們認為趙縣五道古火會屬非遺項目,傳承民俗文化,不應獲此重刑。

從法律層面講,未經批准,楊風申在居民區非法制造煙火藥15千克以上,的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法院的判決有其法律依據。但是,從尊重和保護民俗文化的層面看,楊風申製造煙花不過是為了在當地的火會上使用,傳承的是古老的民俗藝術,滿足的是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既不屬於非法制作經營,也不具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惡意,因此獲刑於情於理很難令人接受。

法律固然具有明確性和嚴格性,不允許“橫看成嶺側成峰”的模稜。但是,同一件事情從不同的角度觀察,看法的確可能截然不同,這種截然不同暴露出的衝突,正是最值得關注的問題所在。據專家介紹,趙縣五道古火會屬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千百年來,每到豐收時節,當地百姓就載歌載舞、燃放煙火慶祝豐收。古老而盛大的民俗活動豐富了人們的文化生活,接續了人們的文化情感,深受歡迎。像楊風申這樣的非遺傳承人制造煙火供火會使用,歲歲如此、習以為常,倘不是被刑拘,人們可能根本不會意識到這涉嫌犯罪。

問題就在這裡,沿襲千百年的民俗文化陡然遭遇棒喝,法律的不由分說把“非遺的榮耀感”衝撞得支離破碎。非遺傳承人因傳承非遺而獲刑,看起來只是一個個體不知法不懂法的偶發性事件,實際上反映的是一些古老民俗文化與現代秩序發生的激烈衝突。除了五道古火會,南張井老虎火、萬載花炮製作技藝、蒲城杆火技等國家級非遺項目不也面臨著“還能否製造和使用煙花”的問題麼?一些廟會、燈會上的煙火製造和表演不也有違法的風險麼?“人間巧藝奪天工,煉藥燃燈清晝同”“火樹銀花合,星橋鐵鎖開”,古人讚不絕口的煙花盛會,難道跳不出因噎廢食和“一刀切”的命運嗎?斷然不是。

嚴格控制煙花爆竹製造使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民眾安全,本質上是從人的利益出發的。火會、燈會等傳統民俗活動是為了是豐富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本質上也是以人為中心的。既然目標一致,都是為了讓人們生活得更好,就應減少相互的牴觸和衝突,找到一條既確保安全又成全文化的路徑,實現應有的互洽。法律不妨給民俗文化一個出口,實事求是,避免“一刀切”。人們也應增強法治意識,嚴格遵守申請和報備制度,自覺接受監管,確保民俗文化活動安全性、合法性皆有保障。(李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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