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男孩失聯9天后被發現溺亡在工地水坑,房產公司被判賠48萬
2017年11月底,自貢市富順縣5歲男孩楊小雨(化名)在住家附近一個工地的水坑裡溺亡,其父母一紙訴狀將工地實際使用管理者以及當地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經富順...
福州新聞網7月23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胡秀錦)俗語說“酒壯慫人膽”,因醉酒發生的悲劇屢見不鮮。閩侯兩男子酒後打賭跳江,導致一人溺亡,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閩侯法院審理了該案。
據瞭解,2018年10月,男子張某和親戚在閩侯一KTV包廂為家人慶祝生日,在隔壁包廂偶遇朋友楊某,於是兩個包廂的人就來來往往互相敬酒。
飯後,張某執意不肯回家,於是在場的楊某、譚某、劉某、盧某等人一起勸說張某,勸說無果,劉某與張某進行摔跤比賽。張某被劉某連續摔了三次後不服氣,想繼續比,楊某就把張某推到了停車場靠閩江邊的花圃,幾個人就一起到了江邊。勸說過程中,因張某醉酒不聽勸,楊某就隨口說:“敢不敢跳江,你跳我就跳。”楊某話音未落,張某就往江中縱身一躍,楊某馬上也跟著跳下去,後發現張某溺亡。張某的家人向閩侯法院起訴楊某、劉某、盧某、譚某,請求賠償損失98萬餘元。
近日,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楊某確有存在提議打賭跳江的行為,雖然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勸說張某,主觀善意,但其在明知張某醉酒已勸說無果的情況下,更應當意識到,張某醉酒後又輸了摔跤比賽,已帶有情緒,楊某提議與其比賽跳江,該言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刺激作用,導致張某跳江死亡。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楊某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由此,法院認定楊某對張某的死亡後果承擔10%的責任,賠償張某家人損失47342.13元,駁回張某家人的其他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小酌怡情,豪飲傷身,在飲酒時建議設定好絕對的底限,不隨意醉酒,不衝動行事,莫因一時衝動,造成傷人傷己的悲劇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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