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對方,但是對方故意不接收傳票怎麼辦?'

民法 法律 人民法院報 徐水普法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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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被告以為自己不領取傳票,法院就沒辦法處理了,故意不接收傳票,其實不是個聰明辦法。

首先,對於法院來說,被告不收傳票,可以將傳票放在他家,由家人代收,也可以放在他家拍照留證,也視為送達。如果是被告自己提供的地址,或者一年以內其他民事行為使用過的地址,郵寄退回來了也視為送達。實在不行還有個公告送達,就是把相關通知刊登在《人民法院報》,或者張貼在法院的公告欄裡面,過兩個月,就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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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被告以為自己不領取傳票,法院就沒辦法處理了,故意不接收傳票,其實不是個聰明辦法。

首先,對於法院來說,被告不收傳票,可以將傳票放在他家,由家人代收,也可以放在他家拍照留證,也視為送達。如果是被告自己提供的地址,或者一年以內其他民事行為使用過的地址,郵寄退回來了也視為送達。實在不行還有個公告送達,就是把相關通知刊登在《人民法院報》,或者張貼在法院的公告欄裡面,過兩個月,就視為送達。

法院起訴對方,但是對方故意不接收傳票怎麼辦?


其次,傳票送達以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這樣被告就失去了辯解的機會,反而對自己不利。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枓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九、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藉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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