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民交叉案件中未獲退賠部分,可另提民事訴訟要錢!(非常重要)'

民法 刑法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自媒體 天津二中院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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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客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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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未獲實際退賠的部分可向其他民事主體主張

裁判要旨

一、刑事案件中,行為人雖因非法集資類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法律關係仍應當依照民事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行為人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單位為借款合同相對人,承擔還款責任。

二、刑事案件中雖已責令退賠,但出借人仍可根據借款合同向其他主體主張全額返還本金及利息,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如果實際退賠,可以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予以抵扣。

案情簡介

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間,徐谷生以晟元江西分公司名義多次向韋曉借款共26990萬元,借條上均加蓋公司印章。

二、韋曉向江西高院起訴請求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金26990萬元並支付利息。

三、金華公安函告江西高院,稱徐谷生涉嫌集資詐騙罪,要求江西高院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江西高院,對金華公安移送審查的申請未予准許,並作出一審判決。

四、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原審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五、江西高院於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江西高院認為由於刑事判決認定徐谷生以晟元江西分公司名義借款是刑事犯罪行為,該刑事責任認定影響著民事案件責任主體的認定,遂認定徐谷生為責任主體。同時,由於刑事裁判確定的韋曉損失退賠金額為18611.6萬元,因而在民事案件中要求徐谷生對於剩餘本金8378.4萬元及全部借款26990萬元的利息損失承擔返還、賠償的民事責任。

六、韋曉上訴至最高法院,請求支持其原審訴請。最高法院支持韋曉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由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還款全部26990萬元本金及利息。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其一,韋曉與晟元江西分公司是否成立借款合同關係;其二, 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是否承擔還款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及數額。

其一,關於韋曉與江西分公司是否成立借款合同。最高法院認為,徐谷生與晟元公司成立以內部承包形式的掛靠關係,對外而言,以其晟元公司江西分公司名義多次向韋曉借款,足以使韋曉相信其行為非屬個人行為而屬晟元江西分公司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雖然案涉生效判決認定本案借款系徐谷生假冒晟元江西分公司名義騙取,但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徐谷生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還是公司的行為,仍應當依據民事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徐谷生的行為在刑事上被追究刑事責任,與其在民事上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認定並不衝突。

其二,關於刑事判決責任退賠是否排斥當事人民事請求權的問題。江西高院一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並未排斥被害人針對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未禁止被害人針對“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而,刑事裁判責令退賠並不能排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對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對案件確定的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之外的財產損失另行主張賠償的民事權利。本案中,對於責令退賠的部分,韋曉不得向徐谷生再提起民事訴訟,但可對於其他負有民事責任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超出退賠部分的本金、利息,韋曉可向包括徐谷生在內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二審對上述觀點予以認可,同時認為,刑事判決中認定的還款數額未包括借款利息,作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主張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到保護。因此,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承擔26990萬元本金以及利息的清償責任。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款如果發生實際退賠,可以在本案民事判決執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屬於應當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的問題。

實務經驗總結

1.刑民交叉案件中,由於刑法與民法的目標和功能、規定內容以及證明標準均不相同,因而民事案件確認的事實與刑事案件並不必然相同。行為在刑事上被追究刑事責任,與其民事上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認定並不衝突。

2.關於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決責令退賠是否排斥當事人民事請求權的問題。首先應當判斷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是否基於同一事實。

基於同一事實的,則對於刑事判決已處理的部分,當事人不得在民事訴訟中對同一主體再行主張權利,否則就會產生重複處理問題,並由此引發重複執行等問題。

若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並非基於“同一事實”,則民事程序獨立於刑事案件,出借人可根據合同主張權利。典型的情況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職務行為簽訂借款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由法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該個人的行為同時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構成犯罪,則犯罪行為的主體與民事行為的主體並非同一,出借人可根據借款合同向單位主張償還本金及利息。此外,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涉及不同的法律關係,也屬此類。

判斷是否屬於同一事實,可考慮的因素包括:行為實施主體,不同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同一事實;法律關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相對人的,一般可以認定該事實為“同一事實”;要件事實,只有民事案件爭議的事實,同時也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實的情況下,才屬於“同一事實”。

3.刑事程序雖已判決退賠,但並未實際發生退賠,對於該部分,被害人不得再向犯罪行為人主張賠償,但可向根據合同向其他民事主體主張權利;刑事程序已經判決退賠,且已經實際發生退賠,但是退賠數額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的,被害人可向犯罪行為人就不足部分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七、 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韋曉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徐谷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問題,實質是刑事判決責令退賠是否排斥當事人民事請求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是“被告人”,民事訴訟針對的是“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並未禁止“被害人”針對“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未禁止“被害人”針對刑事裁判中確定的“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之外還存在的其他財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刑事裁判責令退賠並不能排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對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對案件確定的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之外的財產損失另行主張賠償的民事權利。

首先,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和查明的事實,韋曉在徐谷生刑事案件中並未得到退賠。根據法律規定,就生效刑事裁判確定的責令退賠部分,韋曉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向徐谷生再提出民事訴訟,但韋曉仍然有權利在經過退賠未能彌補損失時,向其他負有民事責任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

其次,本案屬於民事、刑事交叉的案件,由於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性質、證明標準、歸責原則和法律責任等均有差異,審理民事糾紛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分開審理。本案中,韋曉在出藉資金時,出借對象明確,即晟元江西分公司;徐谷生時為該公司負責人,且在借條上加蓋了該公司印章,從形式要件上,可以認定借款行為發生在韋曉與晟元江西分公司之間,因此韋曉有權根據借款合同,向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在徐谷生刑事案件判決書中,浙江省兩級法院認定韋曉的損失是18611.6萬元,也即刑事犯罪中被徐谷生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金額是18611.6萬元,但韋曉起訴到該院的債務金額包括借款本金26990萬元及其利息,對超出刑事退賠部分的損失,韋曉依法享有向包括徐谷生在內的民事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故原審法院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和韋曉訴訟請求的內容,追加徐谷生為本案當事人,與晟元江西分公司、晟元公司同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由於刑事判決認定的還款數未包括借款利息,而作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其主張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本案還款數額仍應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情況認定。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款如果發生實際退賠,可以在本案民事判決執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屬於應當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的問題。晟元公司及晟元江西分公司主張應按刑事判決認定的退賠數作為本案欠款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應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韋曉、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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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法客帝國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刑民交叉案件,未獲實際退賠的部分可向其他民事主體主張

裁判要旨

一、刑事案件中,行為人雖因非法集資類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法律關係仍應當依照民事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認定。行為人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單位為借款合同相對人,承擔還款責任。

二、刑事案件中雖已責令退賠,但出借人仍可根據借款合同向其他主體主張全額返還本金及利息,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如果實際退賠,可以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予以抵扣。

案情簡介

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間,徐谷生以晟元江西分公司名義多次向韋曉借款共26990萬元,借條上均加蓋公司印章。

二、韋曉向江西高院起訴請求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金26990萬元並支付利息。

三、金華公安函告江西高院,稱徐谷生涉嫌集資詐騙罪,要求江西高院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江西高院,對金華公安移送審查的申請未予准許,並作出一審判決。

四、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原審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五、江西高院於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江西高院認為由於刑事判決認定徐谷生以晟元江西分公司名義借款是刑事犯罪行為,該刑事責任認定影響著民事案件責任主體的認定,遂認定徐谷生為責任主體。同時,由於刑事裁判確定的韋曉損失退賠金額為18611.6萬元,因而在民事案件中要求徐谷生對於剩餘本金8378.4萬元及全部借款26990萬元的利息損失承擔返還、賠償的民事責任。

六、韋曉上訴至最高法院,請求支持其原審訴請。最高法院支持韋曉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由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還款全部26990萬元本金及利息。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其一,韋曉與晟元江西分公司是否成立借款合同關係;其二, 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是否承擔還款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及數額。

其一,關於韋曉與江西分公司是否成立借款合同。最高法院認為,徐谷生與晟元公司成立以內部承包形式的掛靠關係,對外而言,以其晟元公司江西分公司名義多次向韋曉借款,足以使韋曉相信其行為非屬個人行為而屬晟元江西分公司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雖然案涉生效判決認定本案借款系徐谷生假冒晟元江西分公司名義騙取,但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徐谷生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還是公司的行為,仍應當依據民事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徐谷生的行為在刑事上被追究刑事責任,與其在民事上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認定並不衝突。

其二,關於刑事判決責任退賠是否排斥當事人民事請求權的問題。江西高院一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並未排斥被害人針對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未禁止被害人針對“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而,刑事裁判責令退賠並不能排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對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對案件確定的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之外的財產損失另行主張賠償的民事權利。本案中,對於責令退賠的部分,韋曉不得向徐谷生再提起民事訴訟,但可對於其他負有民事責任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超出退賠部分的本金、利息,韋曉可向包括徐谷生在內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二審對上述觀點予以認可,同時認為,刑事判決中認定的還款數額未包括借款利息,作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主張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到保護。因此,按照借款合同要求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承擔26990萬元本金以及利息的清償責任。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款如果發生實際退賠,可以在本案民事判決執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屬於應當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的問題。

實務經驗總結

1.刑民交叉案件中,由於刑法與民法的目標和功能、規定內容以及證明標準均不相同,因而民事案件確認的事實與刑事案件並不必然相同。行為在刑事上被追究刑事責任,與其民事上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認定並不衝突。

2.關於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決責令退賠是否排斥當事人民事請求權的問題。首先應當判斷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是否基於同一事實。

基於同一事實的,則對於刑事判決已處理的部分,當事人不得在民事訴訟中對同一主體再行主張權利,否則就會產生重複處理問題,並由此引發重複執行等問題。

若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並非基於“同一事實”,則民事程序獨立於刑事案件,出借人可根據合同主張權利。典型的情況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職務行為簽訂借款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由法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該個人的行為同時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構成犯罪,則犯罪行為的主體與民事行為的主體並非同一,出借人可根據借款合同向單位主張償還本金及利息。此外,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涉及不同的法律關係,也屬此類。

判斷是否屬於同一事實,可考慮的因素包括:行為實施主體,不同主體實施的行為不屬於同一事實;法律關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時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相對人的,一般可以認定該事實為“同一事實”;要件事實,只有民事案件爭議的事實,同時也是構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實的情況下,才屬於“同一事實”。

3.刑事程序雖已判決退賠,但並未實際發生退賠,對於該部分,被害人不得再向犯罪行為人主張賠償,但可向根據合同向其他民事主體主張權利;刑事程序已經判決退賠,且已經實際發生退賠,但是退賠數額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的,被害人可向犯罪行為人就不足部分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七、 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韋曉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以及徐谷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問題,實質是刑事判決責令退賠是否排斥當事人民事請求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是“被告人”,民事訴訟針對的是“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並未禁止“被害人”針對“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責任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未禁止“被害人”針對刑事裁判中確定的“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之外還存在的其他財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此,刑事裁判責令退賠並不能排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對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對案件確定的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之外的財產損失另行主張賠償的民事權利。

首先,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和查明的事實,韋曉在徐谷生刑事案件中並未得到退賠。根據法律規定,就生效刑事裁判確定的責令退賠部分,韋曉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向徐谷生再提出民事訴訟,但韋曉仍然有權利在經過退賠未能彌補損失時,向其他負有民事責任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

其次,本案屬於民事、刑事交叉的案件,由於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性質、證明標準、歸責原則和法律責任等均有差異,審理民事糾紛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分開審理。本案中,韋曉在出藉資金時,出借對象明確,即晟元江西分公司;徐谷生時為該公司負責人,且在借條上加蓋了該公司印章,從形式要件上,可以認定借款行為發生在韋曉與晟元江西分公司之間,因此韋曉有權根據借款合同,向刑事案件被告人之外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在徐谷生刑事案件判決書中,浙江省兩級法院認定韋曉的損失是18611.6萬元,也即刑事犯罪中被徐谷生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金額是18611.6萬元,但韋曉起訴到該院的債務金額包括借款本金26990萬元及其利息,對超出刑事退賠部分的損失,韋曉依法享有向包括徐谷生在內的民事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故原審法院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和韋曉訴訟請求的內容,追加徐谷生為本案當事人,與晟元江西分公司、晟元公司同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由於刑事判決認定的還款數未包括借款利息,而作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其主張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本案還款數額仍應按照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情況認定。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款如果發生實際退賠,可以在本案民事判決執行程序中予以抵扣,屬於應當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的問題。晟元公司及晟元江西分公司主張應按刑事判決認定的退賠數作為本案欠款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應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韋曉、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509號]

最高法院:刑民交叉案件中未獲退賠部分,可另提民事訴訟要錢!(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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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宏源公司主張的刑民交叉問題。本案中,劉長新以宏源公司會計身份向王鳳珍借款,與王鳳珍形成借款關係的相對人系宏源公司,王鳳珍基於民事合同關係向宏源公司主張民事權利於法有據。雖然本案民事糾紛與劉長新刑事犯罪案件部分事實相同,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宏源公司與涉嫌刑事犯罪的主體劉長新並不同一,並不影響宏源公司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承擔責任。且劉長新刑事案件審理時,本案民事案件已經作出生效判決,亦不必然存在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情形,故本案不存在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宏源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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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被認定為有罪的,擔保人不免除民事責任的同類案例

案例二

張泉金、卓明玉民間借貸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閩民再69號]法院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借貸關係是發生在林福生與張泉金個人之間,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合同行為,與林福生、宋瑞榮的犯罪行為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林福生、宋瑞榮的犯罪行為並不必然導致本案借貸關係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及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以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約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的規定,即使本案借款涉嫌林福生、宋瑞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不必然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且在(2016)閩07刑終36號刑事判決的判決主文中,並未判決向宋瑞榮、林福生追繳,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精神。”

案例三

王華棟、黃振輝民間借貸糾紛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民終679號]法院認為:“王華棟向洪瓊瑤借款2300萬元及黃振輝、王安邦、黃振成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有《借條》、《保證函》及銀行匯款業務回單等為證,事實清楚。……雖然訴爭借款匯入陳智峰系列詐騙所使用的帳戶,並且陳智峰已經因刑事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尚無證據證明本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各方當事人涉嫌參與陳智峰刑事詐騙犯罪,本案借款雖涉及詐騙犯罪,而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及保證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相關刑事判決未將王華棟認定為本案借貸關係的借款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本案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認定王華棟向洪瓊瑤借款之事實。出借人洪瓊瑤依據《借條》的約定將2300萬款項匯入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銀行賬號,應當視為其已經履行了出借義務。現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洪瓊瑤請求王華棟承擔還本付息的法律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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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退賠之外尚有未返還的借款,請求其他民事主體對該部分承擔還款責任的案例

案例四

楊雪梅、任勇民間借貸糾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136號]法院認為:“關於案涉700萬元的性質和應當由誰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遂中刑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了杜根懷詐騙任勇600萬元的犯罪事實。該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任勇作為集資詐騙受害人按比例受償的金額中包括了這600萬元。鑑於任勇、杜根懷向楊雪梅借款700萬這一事實未納入刑事案件範疇,因此,本院認定其屬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將雙方出具借條並轉款的行為認定為民間借貸關係。其中,刑事案件認定任勇被詐騙的600萬元來源於該項借款,因此,這600萬元應由任勇承擔還款責任;另外100萬元,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任勇、杜根懷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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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刑事裁判退賠、追繳不明確,經過退賠、追繳不能彌補全部損失的,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案例五

溫顏擎、邢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94號]法院認為:“本案中,邢野、溫顏擎、申海霞以簽訂合作協議的方式騙取被害單位瀋陽欣桑達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李晶943萬元,該案雖經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邢野、溫顏擎、申海霞犯合同詐騙罪,並在邢野、溫顏擎、申海霞刑事判決主文中寫明“案發後扣押的贓款、贓物返還被害人,其餘贓款、贓物繼續追繳”,但刑事判決主文並未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亦未明確刑事判決前是否存在已經發還被害人財產的問題,李晶通過刑事判決追繳或者退賠的數額不明確、不具體。根據本案一、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到目前為止,案涉刑事案件經追贓僅返還李晶一輛奧迪車價值60萬元,其餘損失未經刑事追贓途徑返還或追繳。在本院組織詢問過程中,李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因刑事案件存在多個受害人且李晶已獲得了一輛奧迪車,故李晶未能參與分配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查扣的溫顏擎的財產140萬元,溫顏擎也未履行《賠償協議》約定的500萬元賠償,李晶已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該500萬元賠償且已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支持;同時,《賠償協議》明確約定該協議項下的500萬元賠償不影響李晶其他損失的賠償,而李晶通過刑事追贓未能彌補其被詐騙的損失。在通過刑事追贓、退賠不能彌補李晶全部損失的情況下,賦予被害人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對於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相互補充的,並未加重溫顏擎等人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晶提起的民事訴訟並無不當。對於溫顏擎申請再審主張案涉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私分各被告人被查扣的財產足夠賠償李晶的損失的問題,因溫顏擎並未提交足以證明該事實的證據,本院不予認定,對此問題溫顏擎可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據此,一、二審法院受理本案並判決邢野、溫顏擎、申海霞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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